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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 (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督导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督学 第四章 督导事项和实施 第五章 督导结果运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 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教育优先发展和高质量发 展,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 1 ─ 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和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以及相关活动,适 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下列内容: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 下级人民政府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 办学方向,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履行教育职责的督 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学 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 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 要求、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 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第三条 教育督导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为中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督导、以督促建,坚持督政 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 重,强化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 价,有效发挥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 2 ─领导,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教育 督导队伍建设,增强教育督导的专业性、权威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利 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督导评估监测 工作,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效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组织、社会 公众以及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政府参事、专家学者等依法有 序参与教育督导相关活动。 第二章 督导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 立教育督导委员会。 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 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 会的日常工作。 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 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督 导机构职责,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 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 能。 第七条 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 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教育督导委员会 成员单位职责,建立成员单位─ 3 ─ 联络机制和年度履职报告制度; (二)审定督导细则、工作规程、工作计划和有关评价标 准等; (三)审定督学聘任、考核、奖惩方案; (四)审议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重大事项, 推动解决 教育督导工作中发 现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 室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教 育督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教育督导细则、工作规程、 工作计划和有关评 价标准等,经教育督导委员会 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督学聘任、考核、奖惩方案,经教育督导委员 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督学培 训和教育督导研究、 交流等工作; (四)指导下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 室开展督导工作; (五)完成教育督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督学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 立总督学和副总督学。总 督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 负责人担任。─ 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 需要,任命专职 督学,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 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 于一比五的比例配备督学,其中专职督学 按照每八百到一千名 专任教师配备一名。 第十一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具有相应 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 道正派,廉洁 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 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 教育研究工作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 派实施教育督导。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督导事项有利 害关系; (二)是被督导单位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就读;─ 5 ─ (四)是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 满三年; (五)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其他 情形。 督学本人或者被督导单位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应当向 教育督导机构提出回避申请。教育督导机构收到回避申请或者 发现督学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决定回避。 第十三条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依法督导、 文明督导, 恪守职业操守,客观公正反映情况、作出评价,不得隐瞒或者 虚构事实,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 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索贿受贿。 第十四条 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实 绩,可以作为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督学职称 晋升的业绩成果。具体办法由省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 健全督学培训和学习交流机 制,做好分级分类培训工作,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 力。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 期对督学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考核, 对工作实绩突出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报 请本级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解聘。 第十六条 兼职督学因参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交通、食─ 6 ─宿、劳务等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教育督导经费列支。 第四章 督导事项和实施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 民政府的下列事项实施督导: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 大决策部署,落实教育优先发展、依法 治理情况; (二)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 划,统筹推进教育公平、教 育质量提升、教育现代化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 (三)树立正确的教育政绩观,推行学校评价工作, 纠正 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情况; (四)促进幼儿园、中小学完成现代化学校建设,发展 现 代职业教育,促进高等学校履行办学职能, 深化产教融合发展 情况; (五)重视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共青团和少先队工 作,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的 情况; (六)教育经费的 投入、管理与使用以及保障、改善办学 条件情况; (七)校长队伍建设,教师配备、待遇保障等教师队伍建 设,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的情况;─ 7 ─ (八)解决社会普遍关心的教育突出问题,妥善处置教育 群体性事件,建设风险防控体系的情况; (九)推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 庭教育协调发展情 况; (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规范民办义务教育, 缩小城乡、区域、学校间教育水平差距情况; (十一)强化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 训机构治理,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 负担的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的下列事项实施督导: (一)党的建设,党建 带团建队建,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 工作情况; (二)依法依规办学 情况; (三)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开展学 生综合素质 评价情况; (四)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加强学校特色课程建设,规范 教材使用,开展科学研究等 情况; (五)师德师风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六)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管理与使用情况; (七)招生、就业、学生资助等情况;─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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