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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同市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2021年12月27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5日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三次 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泉域水资源保护 ,合理利用泉域水资源 , 改善泉域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泉域 水资源保护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神堂、城头会 、神头等泉域水资 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泉域水资源保护 应当遵循全面保护、合理开发、 节 水优先、系统治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泉域水资源保护 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将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2—会发展规划, 保障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 所需经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泉域水资源保护 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神堂、城头会、神头等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分别由广 灵、灵丘、左云及流经区域所在县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能 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协同做好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 批准发布的泉域范围以及重点保护区 范围,组织测绘成图,并 设立保护标志、建立档案资料。 第七条 重点保护区以外的泉域范围,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控制岩溶地下水开采; (二)合理开发孔隙裂隙地下水; (三)严格控制兴建耗水量大或者对水资源有污染的建设 项目; (四)不得利用河道、渗坑、渗井、溶洞、废弃钻孔、裂隙等 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等废水,倾倒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 弃物; (五)在超采区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禁止擅自打井取—3—水; (六)其他可能危害泉域水资源的行为。 第八条 重点保护区内, 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还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 (二)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三)在泉水出露带进行采煤、开矿、开山采石和兴建地下 工程; (四)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 项目;   (五)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 (六)在泉水 集中出露带从事畜禽水产养殖、餐饮等经营 活动。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 属国家、省大型建设项 目和重点工程因地形原因无法避让,确实需要经过泉域重点保 护区的,应当报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专家论证,项目建设 在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后不会对岩溶泉域造成影响的除外。 第九条 泉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统 筹地表水和地下 水,优先利用地表水; 统筹生态、生产用水需要,优先满足城 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 配置水资源。—4—第十条 泉域范围内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逐年减少 地下水取水量。 第十一条 泉域范围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应当按照 权限 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取水权;不得私自买卖水 资源和改变取水用途。需要变更取水权的,应当经原行政审批 机关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有替代水源能满足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 区域,所在县(区)人民政府 应当及时采取关井压采措施;无 替代水源开凿水井的,应当按照权限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未经批准的,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封闭。 第十三条 泉域范围内应当采取植树造林、工程补水等措施 保持水土、涵养水源。 第十四条 利用泉域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制定泉域保 护方案,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 功能区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泉域 范围水环境 综合治理,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泉域周 边农村污水、垃圾集中统一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加 强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总量控制和技术服务,防止农—5—业面源污染。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泉域地下水 观测网络,开展 水位和水质监测工作。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护地下水监测设 施,配合有关部 门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直接影响泉域水资 源的采煤采矿工程,采取限制开采、责令停止开采或者封闭矿 井等措施;对直接影响泉域水资源的取水工 程,采取限量取水、 停止取水或者封闭措施。关闭前所产生的工业废水、矿坑水和其 他废弃物,排放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治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已封闭的矿井和取水工程。 第十九条 水文地质勘探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勘探许可。勘探 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封孔,不得将勘探孔变更为水源井。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省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 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泉域水资源保护管 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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