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4日江苏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四章 保障与激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
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良好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弘扬崇文睿智、开放包容、争先创优、和谐致远的苏州精
神,全面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设全
国文明典范城市。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激励
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推动、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协同推
进、公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
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完
善工作制度和机制,制定工作规划、计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日常
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二)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评,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2 ─(三)推进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
(四)定期组织开展文明指数测评;
(五)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行为规范等宣传和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六)办理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建议、投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教育、互联网信息管理、公安、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
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民政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 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
作,开展文明社区、文明 村创建活动,推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 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 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人大代 表、政协委员、先进 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健全不文明行为投诉、 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通
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 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劝阻不文明行为,对不 听
劝阻的可以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社会公众对不文明行为 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
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 3 ─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 安全、荣誉和利
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 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 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
徽,规范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自 觉
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抵制不文明行为,维护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践行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参与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心理关爱、支教助学、抢险救灾、生态环境保护、赛会
服务、医疗救护、交通疏导、治安防范、社区服务等公益活动;
(三)参与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四)参与法治宣传和法律 援助活动;
(五)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等文化遗产的宣传和保护活动;
(六)其他需要支持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言行得体;
(二)按照安全线等引导标识依次排队,等候服务;
(三)有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主动为有需要 帮助的乘客让座;
(四)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时按照规定保持静音或者控制外放音量;─ 4 ─(五)观看电影、演出、展览和比赛时,遵守礼仪规范和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并保
持场地整洁,有序进场、退场;
(六)合理选择场地、设备和时间进行娱乐、健身活动,并遵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
定;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设施;
(八)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九)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持干净、整洁;
(二)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按照规定饲养宠物、为宠物接种疫苗,携带宠物外出时采取使用牵引带等安全措
施,即时清理宠物粪便;
(四)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 时佩戴口罩;
(六)根据疫情防控规定,依法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实提
供有关情况;
(七)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和交通警察指挥通行;
(二)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
(三)驾驶车辆经过积水路段时低速行驶,防止积水溅起影响他人;─ 5 ─ (四)按照规定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五)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应当确认安全后通过;
(六)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在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旅游场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
(二)爱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旅游设施,维护旅游场所环境卫生;
(三)尊重旅游目的地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四)出境旅游时遵守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旅游目的地法律、法规,展现中华民族传
统美德,维护国家 荣誉和利益;
(五)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在绿色环保生活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参加植树造林、护林、养绿护绿等活动;
(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
(三)节约水、电、气等资源;
(四)珍惜粮食,适量备餐、点餐,杜绝浪费;
(五)提倡分餐制、使用公勺公筷,文明饮酒;
(六)减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七)其他绿色环保生活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在网络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安全、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
(二)文明互动,理 性表达,尊重他人权利;─ 6 ─(三)自觉抵制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
(四)按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要求,引导未成年人正确用网和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五)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在城乡社区公共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
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邻里和睦相处、互敬互助,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装饰装修时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有关规定;
(四)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体育锻炼活动时,控制音量和采取其
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
(五)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建筑物的附属物、悬挂物或者搁置物坠落;
(六)在规定区域内为车辆充电;
(七)其他城乡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在职业精神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培育职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二)遵守单位规 章制度,保守工作秘密,维护单位集体荣誉;
(三)注重创新创造,推动技能传承;
(四)坚持诚实守信,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五)乐于助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六)其他职业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在文明家庭建设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7 ─ (一)弘扬家庭美德, 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和家训;
(二)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
(三)家庭成员互 敬互爱、和睦相处、平等相待,支持彼此事业,共同承担家务;
(四)孝敬长辈,给予老年人陪伴和精神慰藉;
(五)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
益;
(六)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重视言传身教,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
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七)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在移风易俗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俭办理婚丧和生日庆典等事宜,提倡不收礼金;
(二)提倡海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生态殡葬方式,不在公共场所抛洒、焚烧丧葬
用品;
(三)提倡网上祭扫、鲜花祭扫、集体祭扫等祭扫方式;
(四)其他移风易俗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二
法律法规 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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