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7.080.20 X26 T/WYHLW 2-2023 涡阳坛闷蒜 2023–03–06 发布 2023–11–01 实施 涡阳县互联网协会发布团体标准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WYHLW 2-2023 I前言 本文件按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及《地理标 志产品保护规定》、GB/T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涡阳县互联网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 ÕÅÊ¿¿üʳƷÓÐÏÞ¹«Ë¾¡¢ÎÐÑôÏØÊ¿¿ü´óËâÖÖֲרҵºÏ×÷Éç¡¢ 涡阳县大蒜产业 发展中心、涡阳县互联网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士奎、张文、张全友。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WYHLW 2-2023 1涡阳坛闷蒜 1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涡阳坛闷蒜的术语和定义、生产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文件适用于涡阳坛闷蒜生产经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 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24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18187酿造食醋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 GH/T1194大蒜 SB/T10439酱腌菜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8号令)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第354号公告) 3术语和定义 GH/T1194、SB/T1043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涡阳坛闷蒜 指原产于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境内,按照特定的涡阳坛闷蒜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符合国家食 品安全规定的糖醋渍蒜产品。 4生产技术要求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WYHLW 2 -2023 24.1原料要求 4.1.1鲜大蒜 符合GH/T1194规定的七至八成熟的新鲜本地蒜。 4.1.2加工用水 符合GB5749的规定。 4.1.3白砂糖 符合GB13104的规定。 4.1.4食醋 符合GB/T18187的规定。 4.1.5食盐 符合GB2721的规定。 4.1.6食品添加剂 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规定。 4.2生产加工 4.2.1生产环境 符合GB14881的规定。 4.2.2工艺流程 4.2.2.1初加工 对鲜蒜头进行分拣,拣出破损蒜,剥去外层老皮,保留嫩皮2层~4层,割去根须、切平茎盘,清 洗干净,以清水浸泡。 4.2.2.2秘方闷制 4.2.2.2.1在清洗干净的蒜头中加入辅料,拌均后装入坛中,以塘泥加麦草和制的封口泥密封坛口。 4.2.2.2.2闷制期间,定期滚动蒜坛,充分发酵约108d。 4.2.2.3分装 将腌制成熟的蒜头盛出,装入容器,密封包装。 5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 5.1感官要求及检验方法 涡阳坛闷蒜感官要求及检验方法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涡阳坛闷蒜感官要求及检验方法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WYHLW 2-2023 3外观 蒜头形态完整,色泽金黄,富有光泽 SB/T10439 滋味及气味蒜香浓郁,食之脆爽清香、甜而不腻 5.2理化指标及检验方法 涡阳坛闷蒜的理化指标及检测方法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涡阳坛闷蒜理化指标及其检测方法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水分,% ≤ 80.0 GB5009.3 食盐(以氯化纳计),g/100g ≤ 6.0 GB5009.44 总酸(以乳酸计),g/100g ≤ 3.0 GB12456 总糖(以葡萄糖计),g/100g ≥ 10.0 GB5009.8 5.3食品添加剂及检验方法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使用量及检验方法符合GB2760的规定。 5.3卫生指标及检验方法 涡阳坛闷蒜的卫生指标及检验方法符合GB2714的规定。 5.4净含量 5.4.1定量包装的涡阳坛闷蒜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4.2净含量的检测按照JJF1070的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组批 以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个组批。 6.2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个独立包装产品分别进行检验、留样。 6.3出厂检验 6.3.1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明方可出厂。 6.3.2交收检验项目为感官质量、水分、食盐、总酸、亚硝酸盐、大肠菌群及净含量。 6.4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所有指标项目。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需要进 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原料、加工工艺、生产条件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法定质量监管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WYHLW 2-2023 46.5判定规则 6.5.1检验结果的每个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6.5.2感观、理化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6.5.3卫生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GB7718、GB28050以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 7.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2包装 7.2.1包装容器应用干燥、清洁、无异味,符合食品安全有关要求,不影响品质的材料制成。 7.2.2包装材料应易回收、易降解。 7.2.3包装应牢固、防潮、封装严密,能保护产品品质,并无渗漏、无鼓盖或涨袋。 7.4运输和储存 7.4.1运输 不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过程轻装轻卸、轻拿轻放,防止 日晒雨淋。 7.4.2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专用仓库内,不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 处贮存。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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