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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2年4月29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六章 促进与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 1 ─ 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 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 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 弃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 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电池、灯管、药品、油漆 及其容器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在居民家庭、食品加工、餐饮服 务、集体供餐、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中产生的易 腐的生活垃圾,包括 食材废料、剩菜剩饭、瓜皮果核、中药药 渣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 2 ─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弃餐巾纸、卫生纸、纸尿裤、烟 蒂等。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 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对前款规定的分类类别予以调整。鼓励 有处置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 行更为详细的分类。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 南,设置统 一规范、清晰醒目、便于识别的生活垃圾分类 标志。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以减量 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 标,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 行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 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 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 制,指导、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纳入 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 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 工作。 第六条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城市管理部门 主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 作,负责生 活垃圾分类管理工 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违法案件查─ 3 ─ 处和有关规划编制、设施建设等;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循环 经济发展等规划;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转 运、处置等设施建设的用地和规划管理工作;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处置污染防 治工作,对生活垃圾中分 拣出的危险废物存放和处置进行监督 管理;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 作;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有机易腐垃圾肥料化等资源 化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商务、文 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 机关事务管理、邮 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 作。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 作,组织、动员、指导辖 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鼓励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 约、村规民约。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践行绿色低碳生活,减少生活─ 4 ─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义务。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工作,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 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发展和改革、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 制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 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公布实施。 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 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生 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等设施的布局和用地。相关设施用地规 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 专项规划;未 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住房和 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 专项规 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转运、处置设施的建设计划。─ 5 ─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 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 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 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 将建设工程配 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 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本地建设 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指标。 需要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 施的建设工程,其设计 方案、施工图应当体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 施的内容。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 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 站 点、垃圾厢房等设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范配套 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 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 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 活垃圾分类收集设 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 施不符合建设规范的,应当予 以改造;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 施 列入改造范围。城市住宅区、农村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 施的改造由县(市、区)人民政 府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设施选址应当科学论 证,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等要求,听取公众、有关专家等─ 6 ─的意见,并依法公示。 市、县(市、区)人民政 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城市 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建设垃圾转运站、焚烧发电厂、填埋场、 厨余垃圾处理厂等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设施,设置大件垃 圾拆解、可回收物分拣等场所。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 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 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 境的措施,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设 施。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服务提供者应当 执行 国家、省、市有关 限制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 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 装物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回 收。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 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 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7 ─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包装物,减少使用 一次性包装物。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使用有利于保 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 性办公用品。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 用产品。 鼓励其他企业、组织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 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等场所的管理, 积极推行净 菜上市。 第十九条 旅游、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 次性用品。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 消费者参与“光盘行动”。 第二十条 鼓励市民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促进 闲置物品 再利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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