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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2年6月 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 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 第三章 职责与保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红十字事业发展,保护人的生命和 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 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红十字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 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党和政府 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必须坚持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遵循国际红 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红十字会开展 工作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 动进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红十字会 开展工作。 第五条 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所在的周为本市 “红十字博爱周”,集中开展红十字活动和文化宣传。 2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为红十字 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 励。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开展与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同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 的交流,发展同其他国家的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 作,参与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事务。 市红十字会积极推进长 江三角洲区域应 急救援队伍联动和 红十字理 论文化研究,实现人道资 源共享,建立多层次协作机 制,促进区域红十字事业 协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 第八条 市、区、乡镇、街道 按照行政区域 建立地方红十 字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学校、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及其他组织,根据 需要可以建立红十字会,作为地方红十字会 的基层组织。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加强对红十字会基 层组织建设和工作的指导,为其开展活动 提供支持。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 缴纳 会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 公民以 3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 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 的为红十字 青少年会员。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 员。 第十条 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依照中国红十字会 章程,每五年 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 会。理事会、监事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接受其 监督。 第十一条 理事会民主 选举产生会长、常务 副会长、 副会 长。理事会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 由理事会民主 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 成,对理 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 设执行机构,人员组 成由理事会 决定,主持红十字会日常工作, 向理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会民主推 选产生监事长、 副监事长,对理 事会、常务理事会、 执行委员会 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 和开展工作 情况进行监督,并 向理事会、 执行委员会通 报监督 情况。 市、区红十字会根据工作 需要明确承担监事会日常工作的 人员。 第十三条 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 可以设名誉会长 和名誉副会长, 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依照章程 聘请。 4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红十字会 具备条件的,可以依法取 得社会团体法人资 格。 第三章 职责与保障 第十五条 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履行下 列职责: (一) 建立红十字应 急救援体系和应 急救援队伍,在自 然 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 件中,开展 抢险救 灾、现场救护、 防疫消杀等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参与 灾后重 建; (二) 建立红十字人道救助 机制,广泛动员社会 力量,开 展社会救助及相关人道 服务工作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 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 件中,募集、调拨救灾款物,开展 紧急人 道救助 ; (三) 建立红十字应 急救护培训体系,加强应 急救护阵地 建设,普及应急救护和 防灾避险知识,开展应 急救护技能培训 和演练; (四)参与、推动 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 器官捐献工作, 参与开展 造血干细胞捐献相关工作 ; (五) 培育、发展红十字 志愿服务组织和 志愿者,组织开 展志愿者培训和红十字 志愿服务,为 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5(六)组织开展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传 播、应急救护基本 技 能培训、生命 教育等红十字 青少年活动 ; (七)开展 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宣传活动,宣传国际红十字 和红新月运动基本 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传 播红十字文化, 弘扬红十字精神 ; (八)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部 署,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 援工作和国内应 急救援工作; (九) 完成人民政府委 托事项,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 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 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市红十字会会同市 教育、卫生健康部门 研究制 定本市中 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 助基金有关政 策,市、区 红十字会 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红 十字应 急救援纳入政府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体系, 建立信息共享 机制,统筹协调支持红十字会履行应 急救援工作职责 ;将红十 字备灾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纳入当地 综合防灾减灾规划;鼓 励、支持红十字会 建立各类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 援装备,提高救援专业化水平。 第十八条 本市推动应 急救护培训进学校、进机关、进 楼 宇、进企业、进社区、进乡 村。 卫生健康、 教育、交通、文化 旅游、应急管理、 公安等部 门,应当支持和 配合红十字会开展应 急救护培训。 6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 无偿献血、造血干细 胞捐献、遗体和人体 器官捐献工作的 统筹协调,支持红十字会 依法推进 捐献的相关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 落实无偿献血、 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 器官捐献工作的 激励政策。 民政、规划资 源等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通过 建立遗体和 人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等纪念场所,开展 缅怀活动。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应当 建立红十字 服务总站 和红十字 服务站等基层服务平台,参与基 层治理,联系和 服务 基层群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红十字 服务总站、红十 字服务站提供固定工作 场所,根据实际工作 需要,配备专业工 作力量,开展社区红十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红十字 志愿服务纳入 志愿服务工作, 建 立激励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参与红十字 志愿 服务,为红十字 志愿服务活动 提供必要保障,维护 志愿者的合 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红十字 青少年工作纳入 未成 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体系和大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规划,推动 各级各 类学校建立学校红十字会,开展红十字 青少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 7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 标有红十字 标志的人员、 物 资和交通工 具有优先通行的 权利,并按照规定 减免车辆通行 费。 公安、交通、民 航、铁路、税务、海关等部门对红十字会 接受境内外援助或者捐赠用于救助和 公益事业的 款物,应当 按 照国家规定 优先办理有关手 续,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免相关税 费。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 托公共文化等 设施,开展红十字文化宣 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广告经营者应当安 排一定的 版面或者时段,用于红十字 公益宣传。 车站、机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经 营管理者应当为 红十字会开展 募捐和宣传等 公益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 用。 第二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 可以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必要资金,用于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 红十字会的 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 信息化建设规划和 数字化转型 工作, 提升红十字会 科学管理和 信息公开水平,实现备灾救 灾、人道救助等 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 建共享。 第二十七条 本市将红十字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 明创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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