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全网最新的团体标准 提供单次或批量下载
1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三章 准入和登记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五章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第六章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七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保护人身安 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 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可 持续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 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 试和示范应用、 准入和登记、 使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 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 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 条件下完成动态驾驶任务,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 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高度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 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自动驾驶系统 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 立即接管车辆。 完全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 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人工操3作。 本条例所称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是指通过车与路、车与 车的无线信息交互共享,实现车辆与道路基础设施之间、车 辆与车辆之间协同控制的相关基础设施。 第四条 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有序、严格监 管、 安全可控的原则,结合技术发展态势、 标准规范、 基础设 施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对不同发展阶段的智能网联汽车采 取相适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 智能网联汽车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 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取得相关准入后,可以销 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经 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可以从事 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政策,优化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环境,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 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政府 监管平台,实现车路云一体化监管,保障交通安全、网络安 全、数据安全。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 应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运输管理工作。4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 方 标准,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批准和发 布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 方标准,负责智能网联汽车 认证、检测和缺陷产品召回等监 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和道 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 调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网络 数据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 各自职责内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监督管 理工作。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组织建立智能网联 汽车共 性技术研发平台,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 传感器、控制 器、执行器、 大数据、 云计 算、 通信网络、 人工智能等 方面的 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提 供支持。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 企业开展技术 创新、参与技术交 流活动。 第十条 鼓励保险企业开发 覆盖设计、制 造、使用、经 营、数据与 算法服务以及其他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全 链条风险 的保险产品。 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或者上道路行驶的智能网联汽5车,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 投保商业保险。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测试,是指智能网联汽车 在指定道路路段进行的自动驾驶 功能测试活动。 本条例所称道路测试 主体,是指提出道路测试 申请、组 织道路测试并 承担相应责任的 单位。 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指定道路路 段进行 具有试点、试行 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 载人、载物运行 活动。 本条例所称示范应用 主体,是指提出示范应用 申请、 组织 示范应用并 承担相应责任的一 个单位或者多个单位联合体。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 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根据本 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 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实行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申报管理制度。道 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主体应当依 照规定向市相关 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经市相关 主管部门 确认,并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 核发的试验用机动车 临时行驶车 号牌,方可在深6圳市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 。 道路测试主体申请将已经或者 正在其他 省、市进行道路 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深圳市进行相同活动的,可 以持原 申请材料、异地道路测试的相关 材料以及在深圳市开展道路 测试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经市相关主管部门 确认,取得试 验用机动车 临时行驶车 号牌。 第十五条 在示范应用过 程中,示范应用 主体应当提 前向搭载货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 搭载人员书面告知相关风 险,并采取 必要安全措施。 开展道路测试 和示范应用不得 干扰正常道路交通活 动,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 搭载危险货物。 第十六条 市相关 主管部门应当 选择具备支撑自动驾 驶及网联 功能实现的适当路段、区 域、时段, 供智能网联汽 车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市相关 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 应用的路段、 区域、时段,并设 置相应的标 识,发布安全注 意事项等提示信息。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 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较 为完善的行政区全 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探索开展商 业化运营试 点。 在全域开放的行政区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 具体办7法由所在区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公 布实 施。 第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 企业建设 道路和交通 场景仿真模拟平台,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 驶系统进行 仿真测试和技术 验证。 第十九条 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期间发 生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以及本章 未明确规定的其他事 项和情形,按照国家有关 主管部门关 于道路测试和示范应 用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准入和登记 第二十条 实行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 生产 者的申请,将符合深圳市地 方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列 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 向社会公布。 未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 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 品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不得在深圳市销售、登记。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技术成 熟 程度和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 方标 准,由市市 场监管部门依法 批准、发 布。8第二十二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 方标准应当 符合智 能网联汽车技术的发展 方向,不得 排斥不同发展路 径的技 术,并应当根据技术发展 情况适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 参考国 际先进标准,组织智能网联汽车和相关行业的 企业、机 构, 制定引领性、创新性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 团体标准, 报市工 业和信息化部门 备案,并通过相关标准信息平台 向社会公 布。 第二十四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 生产者申请将产品列 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的,应当 将相关资料提交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审核评估。通过 审核评估后,将产品提 交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取得产品 检验检测合格 报告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将 符合深圳市地 方标准的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 目录。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对准入的智能 网联汽车产品设 置使用范围、应用 场景等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深圳市销售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 当具备将车载设备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和 按照监管要求上 传 运行安全相关数据的能 力。销售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时,应当 将车载设备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 按照监管要求上 传运行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2022-06-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2022-06-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2022-06-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2022-06-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0:2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