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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37 备案号:94-1997 SJ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 SJ/T 10711-1996 移动通信设备标准试验条件 Standard test condition for communication equipment used in the mobile services 1996-11-01实施 1996-07-2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参照IEC489-1:1983《移动业务无线设备的测量方法 第一部分:一般定义和标 准测试条件》进行编制。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等效采用IEC489-1的第1章、第3章、第5章、第6章、第9章,非 等效采用第4章,但在文字表达及编排顺序上有较大改变。 本标准是移动通信无线设备系列标准之一。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电子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通信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流顺、赵美娟、张金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 移动通信设备标准试验条件 SJ/T10711-1996 Standard test condition for communication equipment used in the mobile service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通信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工作条件,标准大气条件,标准试验电压条 件,以及标准日工作循环条件等。 本标准适用于低于1000MHz的频率范围内,用一个或多个射频信道工作,并预定用于单 路信息调制、单工或双工模式发射和接收的设备,包括天线转换器、双工器和设备整装的天线 等,除非另有规定,测量应在试验的标准条件下进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 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 能性。 GB12192一90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发射机测量方法 GB1219390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接收机测量方法 3设备工作条件 3.1基本设备 基本设备应按产品1作规定的工作方式进行安装和调整。若需以其他工作方式工作时 基本设备也应按照相应的说明进行安装和调整。 对于每一种工作方式都应进行一系列完整的各项性能指标的测量。 3.2辅助设备 与基本设备一起使用的辅助设备,在试验中应正常工作。 在移动设备中,接收机、发射机和所配用电源应装在随设备提供的机箱内,并在机箱内工 作。 在固定设备中,所配用电源和其它可能影响工作的底座应装在随该设备提供的机柜内,并 在机柜内工作。 3.3特殊功能装置 除非另有规定,当设备配置有特殊功能装置并对试验结果有影响的情况下,例如连续单音 编码静噪,选呼和接收机消脉冲等装置,则这些特殊功能装置在试验工作中应停止工作,否则 应随测量结果加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96-07-22批准 1996-11-01实施 -1- SJ/T10711—1996 3.4设备补充工作条件 设备补充工作条件按移动通信设备标准的有关规定。 测量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的补充工作条件按GB12192-90和GB12193--90中第4 章的规定。 4标准大气条件 4.1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 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规定为: 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气 压:85kPa~106kPa。 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应用说明: a)如果测量结果与温度和气压无关,或者其依赖规律是已知的,可以将测量结果通过计 算修正到按4.2所述的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的数值时,则测量可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所 规定范围内的任一温度、相对湿度和气压实际存在的组合条件下进行; b)试验设备在进行一系列的测量时,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大体稳定; c)当试验不能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时,实际的大气条件对该测量结果的影响, 应在试验报告中加以说明。 4.2基准的标准大气条件 基准的标准大气条件为: 温度:20℃; 气压:101.3kPa。 基准的标准大气条件应用说明: a)如果测量的参数依赖于温度和(或)气压,而且依赖规律是已知的,则可在4.1规定的 条件下进行测量。如有必要,所测量的数值可通过计算修正到基准的标准大气条件下的数值; b)这里没有给出相对湿度的要求,因为一般不可能通过计算对所测量的数值加以修正。 4.3仲裁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 仲裁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见表1。 表1仲裁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 温度 相对湿度 气压 组 别 a % kPa 20 ± 1 63 ~ 67 b 23 ± 1 48~ 52 86~106 c 25 ± 1 48 ~ 52 d 27 ± 1 63 ~ 67 仲裁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应用说明: a)如果所测量的参数依赖于温度、相对湿度和气压,而且它们之间的依赖规律是未知 的,经厂家和用户双方协商同意,可在表1中选择其中一组进行测量。推荐选a组。 SJ/T10711—1996 b)试验报告中应给出测量的温度,相对湿度和气压的实际值。 5标准试验电压条件 5.1.设备标准试验电压条件 5.1.1除非另有规定,设备标准试验电压是指设备在工作时,电源输入到设备连接器处的电 压。如果设备带有不可拆卸的电源线或电缆线,则电源线或电缆线的输入连接器可认为是电 源输入设备的连接器,必要时应说明所用电线或电缆的长度和截面积。 5.1.2标准试验电压应使用0.5级的电压表进行测量。除了测定便携设备中的电池使用寿 命外,对于设备进行一系列参数测量时,标准试验电压不应超过偏离其规定值的土2%。 5.1.3设备的产品标准应按5.2~5.5的有关数值规定设备的标准试验电压。 5.2基地设备或载体设备(A类)的标准直流试验电压 该类设备(A类)采用外部蓄电池供电,设备工作时,蓄电池被正常充电。 5.2.1产品标准规定的设备标准直流试验电压应优先采用表2中的规定,它等于每节电池标 准试验电压的数值乘以所用电池的节数。如果产品标准未作规定,则以表2所列的每节标准 试验电压的数值乘以所用电池的节数即为该设备的标准直流试验电压。 表2每节电池的电压 V 工作电压 标准试验 蓄电池类型 标称电压 电 最 大 最 小 铅蓄电池 2.00 2.30 2.80 1.80 镍一镉非密封蓄电池 1.20 1.40 1.60 1.10 镍-镉密封蓄电池 1.20 1.25 1.50 1.10 5.2.2某些设备是从直流电源中取得较大电流的情况,试验电压可根据电流大小来规定。例 如,连接到标称电压为6V或12V的铅蓄电池的设备,不同工作电流的标准直流试验电压见表 3。这种情况下标准直流试验电压应在电缆连接到蓄电池上的一端进行测量。 表3不同工作电流时的标准试验电压 标称6V电源 标称12V电源 工作电流 工作电流 标准试验电压 标准试验电压 A V A V <10 6.90 9> 13.80 10 ~ 22 6.80 6~16 13.60 22~ 36 6.70 16~36 13.40 36 ~ 54 6.60 36 ~ 50 13.20 54 ~ 70 6.50 >50 13.00 >70 6.40 5.3便携和手持设备(B类和C类)的标准直流试验电压 该类设备(B类和C类)由自备原电池、干电池或设备工作时通常不充电的自备蓄电池供 电。 SJ/T10711—1996 5.3.1产品标准规定的设备标准试验电压应为电池组在规定的间断工作条件下,其工作时间 为有效电池寿命的10%时,负载上所测得的电压值。有效电池寿命的测量见附录A(标准的 附录)。 5.3.2如果产品标准未规定标准试验电压,则按5.3.1的规定认为是设备的标准试验电压。 源可以通过屏蔽导线连接。 5.4便携载体设备(A/B类)的标准直流试验电压 便携载体设备(A/B类),当其暂时安装在载体上时,利用载体上的电源和天线进行工作; 当手持或随身携带时,采用自身电源和天线进行工作。 产品标准规定标准试验电压,可按5.2和5.3或其中一条进行规定,一般应使用电压较低 者。 5.5使用其它电源的设备标准交流试验电压和频率 标准交流试验电压应与产品标准规定的标称电压一致。 标准试验频率应与标称频率一致。 在测量中,标准试验频率不应超过偏离其标称值的±2%。 6标准日工作循环条件 设备按产品规定的连续工作方式或间断工作方式进行标准日工作循环。 6.1基地设备或载体设备(A类)的连续工作 在产品标准规定的额定负载条件下,发射机以额定射频输出功率和接收机以额定音频输 出功率工作24h。 6.2载体设备(A类)的间断工作 在产品标准规定的额定负载条件下,在8h内,发射机以额定射频输出功率发射1min,接 收机以额定音频输出功率接收4min,循环96次;随后发射机以额定射频输出功率发射5min, 接收机以额定音频输出功率接收15min,循环3次。因此,标准日工作循环每日工作9h,随后 停机15h。 对于特殊用途,与上述不同的间断工作循环,其程序应在有关方面的协议中加以规定。 6.3便携和手持设备(B类和C类)以及便携载体设备(A/B类)的间断工作 该标准日工作循环每日工作8h,随后停机16h。 6.3.1电源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60W,兼有发射和接收的设备,其工作循环应为:在8h内, 在额定音频输出功率下接收6s,在额定射频输出功率下发射6s,随后守候48s,循环480次。 6.3.2电源输出功率小于1.0W,兼有发射和接收的设备,其工作循环应为:在8h内,在额定 音频输出功率下接收3s,在额定射频输出功率下发射3s,随后守侯54s,循环480次。 6.3.3仅有发射或接收功能的设备,其工作循环应为:在8h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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