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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T5087.2-1997 前 JG/T5087.2一1997《铝塑门窗组装设备 铝塑型材仿形铣床》是结合产品的自身特点而制定的 通过实现铝塑门窗组装设备的标准化,以满足铝塑门窗生产、技术的要求.规范铝塑门窗组装设备 的生产,更好地促进国际间的技术、经济交流。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机械设备与车辆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建筑机械综合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六二五研 究所、河北省南皮县轻工机械厂、北京市平和机器制造公司、济南光明机器有限公司、济南塑钢门窗工业 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柴曙光、闫维民、刘卫东、张克龙、吴瑜华、郝博文、杨宁。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铝塑门窗组装设备 铝塑型材仿形铣床 JG/T5087.2-1997 Processing machine for doors and windows in aluminium and plastic- Copy routing machinefor profile in aluminiumand plastic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塑型材仿形铣床(以下简称仿形铣)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通过靠模板仿形加工铝、塑型材特形槽孔的铣床。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58—80形状和位置公差检测规定 GB2894—1996安全标志 GB3768一83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一简易法 GB/T5226.1一1996工业机械电气设备第一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5237—93铝合金建筑型材 GB6388-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9061-88金属切削机床通用技术条件 GB/T13384一92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ZBJ50011—89机床涂漆技术条件 3产品分类 3.1型式 根据仿形铣仿形头数的不同分为不同型式。 3.2型号 3.2.1型号的表示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01-21批准 1997-08-01实施 8 JG/T5087.2--1997 L|x 更新变形代号(按大写印刷休汉 语拼音字母A、B、C..顺序选用) 主参数代号:最大仿形尺寸 特性代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无代号~单头;2-双头 型式代号:F仿形 组型代号:L一铝塑;X一铣床 3.2.2标记示例 经第一次更新变形的最大仿形行程为300mm×100mm的双头仿形铣,其型号为: 铝塑型材仿形铣床LXF2-300×100AJG/T5087.2。 3.3主参数 仿形铣主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主参数 mm 型 式 最大仿形尺寸 单头 200×80 双头 300×100 3.4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基本参数 项 日 单 位 参 数 刀柄直径 mm 主轴转速 r/min 11000~15000 4技术要求 4.1工作条件 a) 电源电压:(220/380)+ 电源频率:50Hz; c) 气源压力:0.5~0.8MPa; d)环境温度:15~35C。 4.2性能 型材应符合GB/T5237的规定,铣切好的试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加工面的直线度0.10mm。 4.2.2加工面的粗糙度R12.5um。 4.2.3加工面对水平工作台面的垂直度0.30mm。 4.2.4加工面对垂直工作台面的平行度0.30mm。 6 JG/T5087.2--1997 4.2.5仿形尺寸的仿形精度0.30mm。 4.3安全与环保 4.3.1铣刀安装应牢固、可靠。 4.3.2绝缘电阻应符合GB/T5226.1中的规定。 4.3.3保护电路应符合GB/T5226.1中的规定。 4.3.4电气控制箱上应有安全标志,并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4.3.5在空载条件下噪声不得超过78dB(A)。 4.4几何精度 4.4.1水平工作台面、垂直工作台面的平面度(只允许中间凹)0.10mm。 4.4.2 2水平工作台面与垂直工作台面的垂直度0.15mm。 4.4.3 垂直铣头纵向运动轨迹与垂直工作台面的平行度0.20mm。 4.4.4水平铣头纵向运动轨迹与水平工作台面的平行度0.20mm。 4.4.5垂直和水平铣头主轴孔的斜向圆跳动0.03mm。 4.5可靠性 4.5.1气路系统应密封良好,无明显泄漏。 4.5.2 电气系统应符合GB/T5226.1中的有关规定。 4. 5. 3 操作系统应轻便、灵活。 4.5.4 工件定位和加工行程范围的调整应方便、准确。 4.5.5 工件的夹紧应牢固、可靠。 4.5.6 主轴温升应符合GB9061一88中6.6.1的规定。 4.5.7加工铝型材时必须配备刀具冷却装置。 4.6外观质量 4.6.1外观质量应符合GB9061一88中第5章的规定。 4.6.2涂漆应符合ZBJ50011的规定。 5试验方法 试验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室温8~40℃,电源电压(220/380)±18岁,气源压力0.4~1.0MPa。 5.1性能检验 对4.2的检验,将40mm×100mm×600mm铝型材试件(符合GB5237的规定)加工出60mm× 120mm通孔,用卡尺、角尺、塞尺、粗糙度标准块等量具进行检验。 5.2安全与环保检验 5.2.1对4.3.1的检验:实际操作,感官检验。 5.2.2对4.3.2的检验:按GB/T5226.1的规定进行。 5.2.3对4.3.3的检验:按GB/T5226.1的规定进行。 5.2.4对4.3.4的检验:感官检验。 5.2.5对4.3.5的检验:按GB3768的规定进行。 5.3几何精度的检验 对4.4的检验按GB1958的规定进行。 5.4可靠性检验 5.4.1对4.5.1的检验:感官检验。 5.4.2对4.5.2的检验:按GB/T5226.1的规定进行。 5.4.3对4.5.3、4.5.4、4.5.5的检验:每台仿型铣按实际工作程序,定尺铣切工件不少于10次,感官 检验。 1.0 JG/T5087.2-1997 5.4.4对4.5.6的检验,应符合GB9061一88中.6.6.1的规定。 5.4.5对4.5.7的检验:感官检验。 5.5外观质量的检验 5.5.1对4.6.1的检验:按GB9061--88第5章的规定进行。 5.5.2对4.6.2的检验:按ZBJ5001189中第7章的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出厂检验 除4.3.5以外,其余项目均应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均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定型鉴定时: b) 正式投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正带生产时,每年度应定期进行一次; e)J 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1检验项目 应按4.2~4.6规定进行检验。 6.3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6.3.1抽样方法 在按6.1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基数不少于三台)进行本标准规定的型式检验。 6.3.2判定规则 经型式检验后.如出现不合格项时,允许再抽取一台.对其进行全项目检验,仍出现不合格项时,则 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在产品的明显部位应注明产品标志,标志的内容包括: a)制造厂名称及商标;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 d)出厂编号及生产日期。 7.2包装 7.2.1包装质量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 7.2.2包装箱内应提供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及随机附件,并应放在可靠、适当的位置固定。 7.3运输 产品的储运标志应符合GB6388的规定,运输中应防止窜动和碰撞。 7.4贮存 露天存放时,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库、室存放时,应保持室内通风、干燥,并避免腐蚀性气体的侵 害。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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