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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建筑机械与设备 铸件缺陷修补通用技术条件 JG/T 5011.7-92 Construction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代替JJ10—83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repairing defective casting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机被与设备产品的铸件缺陷修补的范围、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 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机械产品铸件(包括低碳钢、中碳钢、合金钢、高锰钢、灰铸铁、 球墨铸铁和有色合金铸件)中气孔、砂孔、夹渣、浇不足、疏松、裂纹(冷、热裂)等铸 造缺陷的修补。 凡产品图样或技术文件无特殊要求时,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引用标准 GB230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方法 GB231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GB6414铸件尺寸公差 3铸件缺陷修补的规定 3.1切削加工前铸件缺陷修补的规定 3.1.1不修补的铸件缺陷 不影响铸件强度、使用寿命和性能,又不严重损害外观的铸造缺陷,属下列范翻者, 不经修补允许使用。 3.1.1.1一般用途铸件及重要铸件的次要部位,其外露非加工面上的铸造缺陷(裂纹除 外),按表1的规定执行。 3.1.1.2铸件重要部位的缺陷面积和个数按表1相应的上一档数值执行。 3.1.1.3当缺陷小于表1规定面积,又能基本符合表中规定的最小间距时,缺陷个数允 许按该表相应的下一档数值执行。 3.1.1.4待加工面上的铸造缺陷,在清理后其凹入深度不超过该处加工余量的三分之二, 其单边实际留量不得小于1mm(精铸件不得少于0.5mm)。 3.1.1.5不影响铸件质量的次要部位(如轴承座底面,箱体外表面及内腔等非加工面)上 1993-3-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6-25批准 74 JG/T 5011.7-92 表1切削加工前铸件缺陷不篇修补的规起 钛件缺陷所在面的面积 缺 陷 范 mmxmm 单个缺陷面积mm×mm 铸钢铸铁有色含金 缺陷 最小向改加工孔周 缺陷深度不大于 大 于 至 大于 至 吧 边的距离 个数 缺路处整享的 mm 50 × 50 8×8 1 5 50 × 50 120×120 8×8 10×10 1~2 20 8 120×120 250×250 10×10 12×12 2~3 30 8 250×250 500× 500 12×12 15×15 3~4 40 10 1/5 1/7 1/7 500× 500 800×800 15×15 18×18 4~5 55 10 800×800 1250×1250 18×18 22×22 70 10 1250×1250 2000×2000 22×22 30 ×30 6~7 06 12 2000x2000 30×30 50 × 50 7~ 120 12 注,①当缺陷所在面的面积或缺陷面积不规则时,允许按本表数值进行折算。 @精铸件缺陷面积应不大于3mm×3mm,深度不得超过该处壁厚的五分之一 的砂孔、气孔等铸造缺陷(不允许渗漏的铸件除外),按表1规定的下一档数值执行。 3.1.2需要修补的铸件缺陷 铸造缺陷经修补后稍影响外观,但不影响使用寿命和性能,属下列情况者,允许修补后 使用。 3.1.2.1一般用途的非箱体类铸件的铸造缺陷,在非加工面上允许焊补,其焊补范围按 表2的规定执行。 3.1.2.2'齿轮、滑轮、链轮等轮类的铸造缺陷: 8。轮毂不允许有裂纹。轮毅两端产生的气孔、砂孔等缺陷,其深度不得超过轮毂毅高 度的八分之一,长度累计不得超过轮毂周长的五分之一,宽度不得超过轮毂壁厚的二分之 一,但不允许与轴孔贯穿(高度、壁厚等尺寸系指铸件的基本尺寸)。 b。,对于轮辐处所产生的裂纹,当轮辐数为三至四根时,允许出现一处;当轮辐数为 五至六根时,允许出现二处,当轮辐数在六根以上时,不得多于三处,有二处或三处者, 不得在相邻的轮辐上出现(铸铁件轮辐处,一般不允许有裂纹存在)。 c。对轮类其他部位(齿轮、链轮轮缘除外)的铸造缺陷,按表2的规定执行。 3.1.2.3箱体类铸件,缺陷个数允许按表2数值相应放宽1~2倍。 3.1.2.4当缺陷小于表2规定面积,又能基本符合表中规定的深度时,缺陷个数允许按 该表相应的数值放宽一至二个。 3.1.2.5低碳钢铸件若存在局部贯穿性裂纹,其裂纹长度不超过所在面走向长度的三分 之一时允许焊补。 3.1.2.6高锰钢铸件若存在裂纹,符合以下规定允许焊补: a。贯穿性裂纹处壁厚不大于30mm时,对工作面,其裂纹长度不超过所在面走向长 度的五分之一,允许一处,对非工作面,其裂纹长度不超过所在面走向长度的四分之一, 75 JG/T 5011.7—92 表2切削加工前铸件缺陷需要修补的规定 缺 陷 范 铸件缺陷所在面的面积 单个缺陷面积 铸铁、有 mm×mm 低 碳 钢 中碳、 合金钢 高锰钢 mmxmm 缺陷深度 缺陷深度 缺陷深度 缺陷深度 缺陷 缺陷 缺陷 缺陷 不大于缺 不大于缺 大于缺 不大于缺 至 大于 大于 至 陷处壁厚 陷处整厚 陷处壁摩 处壁厚 个数 个数 个数 个数 的 的 的 的 50 × 50 10×10 2 1 1 1 13×1cj12×12 2~3 1~2 1~2 1 50×50 120×120 3~1 2~3 2~3 1~2 120×120 250×250 12 X 3~4 500×500 15×1520×2 4~5 3~4 250×250 2~3 3/1 2/5 1/4 2/9 800×800 20×2025×25 5~6 4~5 4~5 3~4 500×500 6~7 5~s 800×800 1250×1250 30×30 5~6 6~7 7~8 6~7 1250×1250 2000×200c/30× 2000×2000 4C160×60 8~9 -9 S~7 10× 注:当缺陷所在面的面积与缺陷面积不规则时,可以按本表数值避行折算。 允许二处。 b。非贯穿性裂纹处壁厚大于30mm时,对工作面,其裂纹长度不超过凹分之一,深 度小于二分之一整厚,允许二处;对非工作面,其裂纹长度不超过所在面走向长度的三分 之一,深度小于二分之一壁厚,允诈三处。 焊补二条或二条以上裂纹时,应进行再次水韧处理。 3.2切削加工中发现铸造缺陷的修补规定。 3.2.1不需修补的铸件缺陷 铸件在切削加工过在中发现的缺陷,在不影响使用寿命、性能和外观的前提下,凡衍 合下列情况者,不经焊补允许使用。 3.2.1.1一般用途铸件及重要铸件的次要部位,其加工面上出现的铸造缺陷(裂纹除外), 应符合表3的规定。 3.2.1.2无相对运动的结合面,如:法兰面、轴承座端面、箱体上下平面等上的铸造缺 陷,按表3规定的上一档数值执行。 3.2.1.3铸件重要部位的缺陷面积和缺陷个数按表3相应的上一档数值执行。 3.2.1.4当缺陷小于表3规定的面积,又能基本符合表中规定的最小间距时,缺陷个数 允许按该表相应的下一挡数值执行。 3.2.1.5轮齿表面上允许有符合下列规定的少量清洁孔眼存在, 有缺陷的轮齿,不得多于全齿数的十五分之一,最多不得超过三处,且不允许出 a. 现在相邻的齿面或齿沟上, b。缺陷深度不得超过齿厚的八分之一 一般气孔和砂孔类缺陷,其直径不得大于Φ3mm。 76 JG/T 5011.7-92 表3切削加工中铸件缺陷不需修补的规定 缺 陷 范 铸件缺陷所在面的面积 有 缺陷离边缘 缺陷 缺陷闻最 mmxmm 或加工孔周 单个缺陷面积mm×mm 缺陷深度不火于 小间距 边距离 个数 大于 mm 大于 至 至 大于 至 缺陷处壁厚的 mm 50×50 8×8 5×5 1 5 50× 50 120×120 [0×10] 8 ×8 5×5 8×8 1~2 20 8 120×120 250×250 10×1C[12×12 8×8 10×10 2~3 30 8 250×250 500×500 1510×1012×12 3~4 40 10 1/6 1/8 1/3 500×500 800x800 1~5 55 10 800×800 1250×125c 13×18 5~6 70 10 1250×1250 2000×2000 6~7 90 12 2000×2000 120 12 注:①当缺陷所在面的面积与缺陷面积不规则时,可按本表效值进行折算。 精件单个缺陷面积不得大于3mm×3mm,深度不得大于整呼的五分之 3.2.2密要修补的铸件缺陷 铸件在切削加工中发现的铸造缺陷,经修补后不影响使用寿命和性能,并符合下列情 况者,允诈修补后使用。 3.2.2.1一般用途非箱体类铸件的铸造缺陷,在加工面上允许焊补,其焊补范阅按表4 的规定执行。 3.2.2.2低碳钢铸件若存在局部贯穿性裂纹,其裂纹长度不超过所在面走向长度的五分 之一时允许焊补。 3.2.2.3箱休类件缺陷个数允许按表4数值相应放宽一至二倍。 ,3.2.2.4当缺陷小于表4规定的面积,又能基本符合表中规定的深度时,缺陷个数允许 按该表相应数值放宽一至二个。 3.3精加工后,不允许修补的铸件缺陷部位。 3.3.1对备经调质、淬火热处理的齿轮、链轮等轮类铸件,其轮缘上出现的铸造缺陷,不 允许焊补。 3.3.2铸件上关键性的螺孔,不允诈焊补。 3.3.3液压、气压元件(如池泵、油马达、阀、气缸及油红等)、的加工面上山现的和非 加工面上有导致渗漏的铸造缺陷,不允许焊补。 3.3.4液压元件的密封圈区域,不允许焊补。 3.3.5运转零件工作表面上的分散性夹砂、密集性气孔以及严重缩松等铸造缺陷,不允许 焊补。 3.3.6有色含金铸件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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