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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59.100.10 JC Q36 备案号:15223—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JC/T953—2005 缠绕用高强玻璃纤维无捻粗纱 High Strength Glass Fiber Roving for Filament Winding 2005-02-14发布 2005-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JC/T953—2005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玻璃纤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5)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建明、梁中全、来志宏、倪文宁、姜秀英。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JC/T953—2005 缠绕用高强玻璃纤维无捻粗纱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缠绕用高强玻璃纤维无抢粗纱(以下简称高强玻璃纤维纱)的术语和定义、代号、技术 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缠绕法生产天然气储气瓶等压力容器的高强玻璃纤维纱,其它用途的高强玻璃纤 维纱也可参照采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549钠钙硅铝硼玻璃化学分析方法 GB/T4202玻璃纤维产品代号 GB/T7690.1增强材料纱线试验方法第1部分:线密度的测定(idtIS01889:1997) GB/T7690.3--2001增强材料纱线试验方法第3部分:玻璃纤维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的测定 (idtIS03341:2000) GB/T9914.1增强制品试验方法第1部分:含水率的测定 GB/T9914.2增强制品试验方法第2部分:玻璃纤维可燃物含量的测定(MODISO1887:1995) GB/T18369—2001玻璃纤维无抢粗纱 GB/T18374增强材料术语及定义 3术语和定义 GB/T1837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浸胶纱强度tensilestrengthofimpregnatedrovings 在拉伸试验中,玻璃纤维浸胶纱试样中纱线的单位面积所承受的拉伸断裂强力,其单位为兆帕 (MPa)。 4代号 产品代号按GB/T4202的规定。 示例:某制造商生产的纤维公称直径为11μm,线密度为1200tex,采用JA浸润剂的缠绕用商强玻璃纤维无挽粗 纱,其产品代号为: SC11-1200W (JA) 5技术要求 5.1外观质量 高强玻璃纤维纱应色泽均匀,卷绕紧密,成形良好,退绕方便。不应有影响使用的污渍、损伤、杂 物等。 5.2理化性能 JC/T953—2005 5.2.1玻璃成分 玻璃成分为硅铝镁系统,其中氧化钙的含量应不大于0.5%。 5.2.2线密度 线密度公称值、允许偏差、变异系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线密度公称值、允许偏差、变异系数 公称值 允许偏差 变异系数 产品代号 tex % % SC8-960W 960 SC11-960W ±5 9 SC8-1200W 1 200 SC11-1200W 5.2.3纱线拉伸断裂强度 纱线拉伸断裂强度应不小于0.45N/tex。 5.2.4浸胶纱强度 浸胶纱强度应不小于2760MPa。 5.2.5可燃物含量 除非另有商定,可燃物含量应为0.5%~1.1%。 5.2.6含水率 含水率应不大于0.2%。 5.2.7悬垂度 悬垂度应不大于50mm。 6试验方法 6.1外观质量 外观检验无需调湿。 在正常(光)照度下,距离0.5m,用目测法逐一检验。 6.2理化性能 6.2.1玻璃成分 按GB/T1549的规定。 6.2.2线密度 按GB/T7690.1的规定,操作时应去除浸润剂。 6.2.3纱线拉伸断裂强度 6.2.3.1标准试验环境为23℃士2℃,相对湿度为50%土5%。非仲裁试验的温湿度允许与标准试验环 境不同,但应作相应记录。 6.2.3.2仲裁试验的调湿时间应符合试验方法的规定。非仲裁试验的调湿时间不少于3h。 6.2.3.3其它按GB/T7690.3—-2001的规定。 6.2.4漫胶纱强度 按附录A的规定。 6.2.5可燃物含量 按GB/T9914.2的规定。 6.2.6含水率 按GB/T9914.1的规定。 JC/T953-2005 6.2.7悬垂度 按GB/T18369—2001附录B的规定。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 1.1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材料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9 停产时间超过三个月,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出广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捡验有较大差异时; e) 供需双方合同有要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f) 型式检验的项目按表2的规定。 表2 检验项自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要求章条号 试验方法章条号 1 外观质量 . . 5. 1 6. 1 2 . 5. 2. 1 玻璃成分 6. 2. 1 3 线密度 . . 5. 2. 2 6. 2. 2 4 纱线拉伸断裂强度 . . 5.2.3 6.2.3 浸胶纱强度 . 5.2. 4 6. 2. 4 可燃物含量 . . 5.2.5 6. 2.5 6 7 含水率 . . 5.2. 6 6.2.6 悬垂度 . 5.2.7 6. 2.7 7.1.2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时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按表2的规定。 7.2抽样 7.2.1检查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品种规格,稳定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检查批。从提交的检查批 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单位产品为批样本。 7.2.2抽样方案 按表3的规定抽取检验样本。 JC/T953—2005 表3抽样方案 5.1、5.2.2、5.2.3、5.2.5、5.2.6项目的抽样数和判定数 5.2.1、5.2.4、5.2.7 批量 样本大小 项目的抽样数 接收数Ac 拒收数Re 3~25 3 0 1 1 26~280 13 1 2 2 281~500 20 2 3 5011200 32 3 4 1 201~3 200 50 5 6 3 3201~10000 80 7 8 注:接收数Ac和拒收数Re两栏对线密度项目无效。 7.3判定规则 7.3.1外观质量、纱线拉伸断裂强度、可燃物含量和含水率的判定 外观质量、纱线拉伸断裂强度、可燃物含量、含水率等项目按不合格品数进行计数判定,其判定规 则见表3。根据检验结果,若样本中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表3中给出的接收数Ac,则判该批产品的上 述性能合格。若样本中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表3中给出的拒收数Re,则判该批上述性能不合格。 7.3.2玻璃成分、线密度、漫胶纱强度和悬垂度的判定 线密度按表3所列样本数抽样,以样本测定结果的平均值和变异系数进行判定;玻璃成分,浸胶纱 强度和悬垂度按表3所列样本数抽样,按样本测定结果的平均值进行判定。 7.3.3合格判定 外观和各项理化性能均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不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 产品标志包括: a)产品名称、产品代号、本标准号: b) 退解方式和适用树脂类型: c)生产厂名称和地址; d)生产日期或批号: e)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标志应当在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用户提供有关资料。 8.2包装 除非另有规定,每一卷装纱线均应采用柔软防潮材料包装。 除非另有规定,包装箱应采用硬质材料制成,如木箱、瓦楞纸箱等。包装箱内的每个卷装应排列整 齐,并防止纱卷因撞击、摩擦或挤压而导致损伤。 包装箱外表面应标明: a)生产厂名称和厂址; b)产品名称、代号; c) 退解方式、适用树脂类型; d) 净质量; e) 贮存期; f) 生产日期和批号: JC/T953—2005 8.3运输 应采用干燥有遮篷的运输工具。装卸运输过程中应小心轻放,禁止抛扔滚翻。 8.4贮存 应贮存于相对湿度小于75%的干燥通风、洁净无污染的室内,堆码层数不得超过五层。贮存期为 年。超过贮存期的产品,在使用前应按出厂检验的规定,对产品的性能进行检验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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