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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43.140 CCST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5375—2025 代替GB/T5375—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编制方法 Codeofdesignationformotorcyclesandmopeds 2025-12-02发布 2026-07-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5375—200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编制方法》,与GB/T5375—2006相 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适用范围,增加了电力驱动和混合动力(电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型号编制方法(见 第1章,2006年版的第1章); b) 更改了术语“规格代号”的定义(见3.3,2006年版的3.3),增加了术语“动力特征代号”和“专用 正三轮摩托车”及其定义(见3.4、3.8); c) 更改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构成形式,并增加了车辆动力特征代号的位置(见4.1,2006年版 的第4章); d) 更改了企业(或商标)代号的规定,不区分企业性质(见4.2,2006年版的4.1); e) 增加了电力驱动摩托车的电机持续功率选用要求(见4.3.3); f) 增加了车辆动力特征代号的选用规定(见4.4); g) 增加了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的摩托车类型代号的规定(见表4); h) 增加了警用车辆类型代号的规定(见4.5.3); i) 增加了“类型代号”中对专用正三轮摩托车车型代号可自定的规定,给出了专用正三轮摩托车 车型代号的编制方法(见附录C)。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大洲本 田摩托(苏州)有限公司、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壹酷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山东五星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 金彭集团有限公司、中检西部检测有限公司、天津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江苏宗申车业有限公司、重庆 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天津钻豹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 雄鑫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平、刘慧兵、陆瑾、丁豪、唐勇、陈益民、孙勇、花琪、莫宗海、刘华民、郑纯强、 朱红军、王磊、胡瑞、王成芳、陈宝珠、周英、王陆华、应雄富。 本文件于1985年首次发布,1998年第一次修订,2006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ⅠGB/T5375—202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编制方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型号编制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GB/T5359.1规定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型号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5359.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 GB/T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27917.1 快递服务 第1部分:基本术语 GB/T42500 即时配送服务规范 QC/T792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驱动用电机及其控制器 3 术语和定义 GB/T5359.1和QC/T79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 codeofmotorcycleandmoped 为识别车辆而给一种车辆指定一组大写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和大写英文字母组成的编号。 3.2 企业(或商标)代号 codeofenterprise(ortrademark) 表示企业(或商标)名称的代号。 3.3 规格代号 codeofspecification 表示车辆发动机名义排量或驱动电机持续功率的代号。 3.4 动力特征代号 codeofpowercharacteristics 表示车辆驱动动力单元特征的代号。 3.5 类型代号 codeoftype 表示车辆所属分类的代号。 3.6 设计序号 aseriesnumberofdesign 表示企业(或商标)代号、规格代号、类型代号相同的基本车型车辆的设计顺序。 1GB/T5375—2025 3.7 企业自定义代号 self-determinedcodebyenterprise 表示车辆改进的顺序号及对车辆的特征、系列等进行区分的代号。 3.8 专用正三轮摩托车 装备有专用装置,在特定区域实现特定用途的正三轮摩托车。 4 型号编制方法 4.1 型号构成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由企业(或商标)代号、规格代号、动力特征代号、类型代号、设计序号及企 业自定义代号组成,构成形式见图1,型号编制示例见附录A。 企业(或商标)代号 规格代号 动力特征代号- 类型代号 设计序号 企业自定义代号 图1 型号构成形式 4.2 企业(或商标)代号 企业(或商标)代号采用能代表企业(或商标)特征的两个或三个大写字母表示。 4.3 规格代号 4.3.1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规格代号用发动机名义排量表示,电动摩托车的规格代号用电机持续功 率表示,混合动力摩托车的规格代号用电机持续功率/发动机名义排量表示。 4.3.2 发动机名义排量按表1的规定选用。实际排量在相邻两个名义排量系列之间时,选择与实际排 量相近的一个作为规格代号。 表1 发动机名义排量系列 单位为毫升 ≤5060708090100110125150175200250300 350400500600650700750800900100011001200>1200 注:当发动机名义排量不大于50mL,或发动机名义排量大于1200mL时,取实际排量的整数作为规格代号。 4.3.3 电机持续功率按表2的规定选用。持续功率在相邻两个持续功率系列之间时,选择与实际持续 功率相近的一个作为规格代号。 2GB/T5375—2025 表2 电机持续功率系列 单位为瓦 ≤500600700800900100011001200130015001800200022002500 30003500400045005000550060006500700075008000900010000>10000 注:当电机持续功率不大于500W,或电机持续功率大于10000W时,取电机持续功率的整数作为规格代号。 4.3.4 规格代号示例见附录B。 4.4 动力特征代号 车辆动力特征代号按表3的规定选用。 表3 车辆动力特征代号 动力特征 名称 动力特征代号 内燃机 摩托车 (省略) 电力驱动 电动摩托车 D 混合动力插电式混合动力摩托车 P 增程式混合动力摩托车 E 其他 — Q 4.5 类型代号 4.5.1 类型代号由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种类代号和车型代号组成。种类代号和车型代号分别用种类 名称和车型名称中具有代表性汉字的大写汉语拼音首位字母表示。种类代号中的两轮车代号L和车 型代号中普通车代号P均省略。车辆类型代号见表4。L类车辆分类按GB/T15089的规定。 表4 车辆类型代号 种类 车型 名称 代号 名称 代号 两轮轻便摩托车 (L1类)Q普通车 P(省略) 踏板车 T 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L2类)QZ普通正三轮 P(省略) 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的摩托车 D 专用正三轮摩托车 按附录C规定 3GB/T5375—2025 表4 车辆类型代号(续) 种类 车型 名称 代号 名称 代号 两轮摩托车 (L3类)L (省略)普通车 P(省略) 踏板车 T 公路越野车 GY 越野车 Y 跑道赛车 PS 公路赛车 GS 越野赛车 YS 拉力赛车 LS 特种车 自定义 边三轮摩托车 (L4类)B普通车 P(省略) 赛车 S 特种边三轮 自定义 正三轮摩托车 (L5类)Z普通正三轮客车 K 货车 H 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的摩托车 D 专用正三轮摩托车 按附录C规定 4.5.2 对于特种两轮摩托车、特种边三轮摩托车的类型代号,由企业根据其用途特征,选取一个或两个 有代表性汉字的大写汉语拼音首位字母表示车型代号后,再在前面加上种类代号。 4.5.3 警用车辆类型代号在表4中规定的对应车类型代号后加大写字母“J”。 4.5.4 当车辆类型超出表4范围时,可按照上述原则另行确定,但不应与表4中类型代号重复。 4.6 设计序号 设计序号应用间隔号“-”与前面的类型代号隔开,并采用阿拉伯数字1、2、3……依次表示产品的设 计顺序,当设计序号为1时应省略。 4.7 企业自定义代号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位数自定。 4GB/T537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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