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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220 CCSB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6667—2025 基层兽医机构效能评估指南 Guidelinesforeffectivenessevaluationofprimaryveterinaryinstitutions 2025-10-31发布 2026-05-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1)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省动物卫 生监督所、陕西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黑龙江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路平、李佳瑞、郭建梅、罗锐、尹红斌、代德华、张永国、蔡丽娟。 ⅠGB/T46667—2025 基层兽医机构效能评估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基层兽医机构效能评估的原则、范围、指标、等级评定、程序和结果应用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对基层兽医机构开展的效能评估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基层兽医机构 primaryveterinaryinstitution 县级政府所属的承担动物防疫工作的部门或单位。 注:包括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 3.2 兽医机构效能评估 effectivenessevaluationofveterinaryinstitutions 评价机构按照相关评价标准,对一个地区兽医管理体制、兽医体系运行效能和质量水平的综合性 评价。 4 评估原则 4.1 科学性 尊重基层兽医机构发展特点,科学、合理地组织实施评估,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的选择上宜力求科 学合理。 4.2 实效性 根据基层兽医机构管理需求和评估目的,设置评估内容,有针对性与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比较,客观、 准确、全面地反映基层兽医机构的状态与绩效,充分发挥评估导向作用。 4.3 系统性 坚持评估的系统性观点和综合视角,准确把握基层兽医机构职能、资源、活动与影响的内在逻辑关 系,将基层兽医机构作为整体,对其进行系统性评估。 1GB/T46667—2025 5 评估范围、指标与等级评定 5.1 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宜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a) 基层兽医机构: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街道) 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等; b) 基层兽医机构的监管服务对象,如养殖场户、屠宰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动 物诊疗机构、兽药经营店、畜禽交易市场等。 c) 其他与官方兽医机构建立动物疫病防控联防协作机制的单位或合作关系的第三方社会服务 机构。 5.2 评估指标 效能评估指标宜包括基层兽医机构的人财物资源配置能力、行政管理能力、动物检疫能力和疫病防 控能力等,见附录A。 5.3 等级评定 5.3.1 开展基层兽医机构效能评估宜采用定性的评估方法。必要时,可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估 方法。 5.3.2 根据核查工作文件档案和现场评估,由专家组集体讨论,综合分析确定每个指标的能力等级。 5.3.3 每个指标能力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五个等级,代表不同的能力水平。一级指未开展相关工 作,二级指完成了部分相关工作,三级指完成大部分相关工作,四级指完成全部相关工作,五级指完成全 部工作并改进工作。不论给出何种能力等级,均需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同一项指标内容在不同核查 点得出结果不一致时,按最低结果进行判定。 6 评估程序 6.1 启动评估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启动兽医机构效能评估工作: a) 国务院、省、市(州)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基层兽医机构效能评估的; b) 基层兽医主管部门向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开展基层兽医机构效能评估的; c) 基层兽医主管部门开展基层兽医机构效能自评估的; d) 基层兽医机构的监管服务对象、与官方兽医机构有关单位或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社会服务机 构申请。 6.2 评估前准备 6.2.1 被评估方宜在评估前开展自评估,准备符合所达等级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附相关实施方案、文 件、图片、档案和记录等材料。 6.2.2 由评估组织方组建评估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估专家组一般宜由3名~5名专家组成,专 家数量为单数。专家领域包括兽医行政管理、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检疫等领域;评估专家组实施独立评 估,主要职责包括核查工作文件和档案、开展现场评估、确定能力等级和起草评估报告等。 6.2.3 被评估方负责人员与评估专家组组长共同确定现场评估方案、评估日程、现场核查点,被评估方 2GB/T46667—2025 应做好现场评估准备工作。 6.3 现场评估 6.3.1 召开首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评估专家、评估协调员、被评估方政府和业务部门有关领导及专 家。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介绍评估目的、现场评估方案和评估专家分工,被评估方介绍辖区畜牧业基本情 况和兽医体系概况等。 6.3.2 开展现场核查。评估专家按分工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包括听取被评估方汇报相关工作开 展情况、座谈交流进行答疑、核查验证证明材料与实际工作情况是否相符、实地查看相关场所的真实情 况等。 6.3.3 专家组内部会议。专家按分工对现场核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评估反馈 意见。 6.3.4 召开末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评估专家、被评估方相关人员。会议主要内容包括评估专家组反 馈评估过程中发现短板和改进建议,被评估方对评估结果发表建议等。 6.4 评估报告撰写及反馈 6.4.1 评估报告撰写 专家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评估方案相关要求完成评估报告撰写,并将评估报告 反馈给被评估方。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评估说明,包括评估背景、评估目的; ———评估内容,评估程序与方法、评估基本情况、畜牧业基本情况等; ———评估结果,包括能力等级、评估结果及短板等; ———评估建议。 6.4.2 评估报告反馈 基层兽医主管部门宜及时将评估报告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兽医主管部门汇报,上级兽医主管部门宜 主动开展兽医机构效能评估整改情况指导工作,推动相关问题尽快解决。被评估方一般宜在6个月内 按照问题清单完成整改工作,并形成整改情况报告。 7 评估结果应用 7.1 评估方 根据评估结果完善政策、加强机构队伍和技术能力建设、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等。 7.2 被评估方 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管理决策、优化资源配置等,作为加大设施设备投入、落实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和 补助经费等重要参考依据。 3GB/T46667—2025 附 录 A (资料性) 基层兽医机构效能评估指标 基层兽医机构效能评估指标详见表A.1。 表A.1 基层兽医机构效能评估指标 人财物资源 配置能力基层兽医机构承担动物防疫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包括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 兽医工作 人员数量为完成职能任务需要,所配备的工作人员数量 兽医工作人员的 专业能力兽医工作人员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所具备的能力 继续教育通过实施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计划,持续提升兽医工作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 能力 经费 获得兽医工作业务经费和补助经费的能力 办公设施设备县级兽医机构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设备的配置水平 专用设施设备县乡兽医机构相关专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水平,包括检疫、监督检查、实验室、冷 链等设施设备 行政管理 能力日常管理能力对动物疫病防控、畜禽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监管、兽药监管、兽医从业 人员管理、购买服务管理的能力 应急管理具有应急处置和做出快速反应的能力以及在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应 急资金落实等方面的能力 协调能力 协调系统内外相关部门,建立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的能力 风险预警能力依据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疫病监测等获得科学数据,开展风险评估,及时 提出动物疫病等风险预警预报 服务能力与利益相关方有效协商和合作的能力,以及主动宣传兽医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标准规范,以透明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及时通报其活动、计划及动物卫生相关信 息的能力 检疫能力动物检疫 开展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的能力 畜禽运输车辆及 人员备案和信息化管理的能力 标识与追溯 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标识和追溯工作的能力 4GB/T4666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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