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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ICS 59.140.35 分类号:Y48 备案号:24068-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2970-2008 毛皮领子 Fur collar 2008-09-01实施 2008-03-12发布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QB/T2970-2008 前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中辉皮草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建中。 本标准首次发布。 QB/T2970—2008 毛皮领子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毛皮领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毛皮为主要原料的领子。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941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甲醛含量的测定(GB/T19941一2005,ISO/TS17226:2003, Leather andFurChemical tests--Determination of formaldehyde content,MOD) GB/T19942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GB/T19942一2005,ISO/TS 17234:2003,LeatherandFur--Chemicaltests--Determinationofbannedazocolourants,MOD) GB20400一2006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 QB/T1280羊毛皮 QB/T1284 兔毛皮 QB/T1286 羊剪绒毛皮 QB/T2923 狐狸毛皮 3要求 3.1# 规格及允许偏差 规格由企业自行设计,应符合设计规定,与配套服装相适应,规格允许偏差+5mm~-3mm。 3.2毛皮原料 3.2.1基本要求 按QB/T1280、QB/T1284、QB/T1286、QB/T2923或有关毛皮标准选用,并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有害物质限量 项 目 限域值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mg/kg) 婴幼儿用品 ≤20 游离甲醛/(mg/kg) 羊剪绒 其他产品 ≤75 注:被禁芳香胺名称见GB20400一2006附录A。如果4-氨基联苯和(或)2-萘胺的含量超过30mg/kg,且没有其 他的证据,以现有的科学知识,尚不能断定使用了禁用偶氮染料。 3.2.2感官要求 3.2.2.1皮板手感柔软、丰满、延伸性好。无板、响板、焦板、糟板、夹生板。无严重刀伤,无破 洞,允许内刀伤深度不超过厚度的二分之一,但应胶补。 1 QB/T2970-2008 3.2.2.2皮板厚薄基本均匀,皮里洁净,无肉渣,无油腻感,无异味。 3.2.2.3毛面平顺,针毛基本齐全,灵活松散,毛被长短、粗细基本一致,无明显掉毛、落绒(掉绒 毛)、油毛、锈毛、结毛、浮毛,无影响毛被的光板。 3.2.2.4染色牢固,无明显浮色。色泽适宜,无明显色花、色差。 3.3辅料和配件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辅料和配件 品种 质量要求 性能与毛皮原料相适应,收缩率应与毛皮原料相适宜,无明显跳丝,无较明显的色差、色花等 纺织品 缺陷,无影响美观的疵点存在,跳丝不应超过2处,每处长度不大于5mm 拉链 拉合滑顺,无错位、掉牙,缝合平直,边距一致 钮扣 光滑、耐用,无锈蚀,无毛刺 配件 无锈蚀,无毛刺,安装牢固 缝线 性能与原料相适应 商标 位置端正、牢固、正确、清晰 缝制要求 3.4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缝制要求 项目 质量要求 针距 与材料性能、序度、缝线、制作工艺、缝合强度相适应,针距密度不少于7针/30mm 自然顺直,针距均匀,上下线吻合,松紧适宜,无严重歪斜及皱趣。起落针处应有回针或打结, 针迹 空针、漏针、跳针各不应超过2针,总数不超过5处 扣眼 眼位与扣相对、适宜,钉扣收线打结应牢固。装饰固定扣定位准确、牢固 3.5整体要求 领面平服,领窝圆顺,左右领尖对称(特殊款式除外)、不翘;松紧适宜,不应起皱、打、吊紧 或拔宽,整体不应有污渍、划破、烫痕、掉扣、掉勾、脱色等,无异味。 4试验方法 4.1装置与条件 4.1.1测量工具:钢直尺,最小刻度0.5mm(测针距用)、1mm;钢卷尺,最小刻度1mm。 4.1.2检验台:长、宽、高适度,台面平整,样品能在台上摊平。 4.1.3照度:不低于7501x。 4.2规格允许偏差 当相关方对规格允许偏差有异议时检验此项。将样品皮板朝上,摊放平直,恢复自然,应符合设计 规定。 4.3毛皮原料基本要求 在裁剪、制作以前,按GB/T19941、GB/T19942、QB/T1280、QB/T1284、QB/T1286、QB/T2923 等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4.4针距 2 QB/T2970-2008 用钢直尺在成品任意部位(厚薄部位、刺绣部位除外)取50mm测量。 4.5要求中其他各项 用目测、感官并结合量尺检验。 5检验规则 5.1组批 以同品种原料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组成·-个检验批。 5.2成品缺陷等级划分规则 成品缺陷等级划分以缺陷是否存在及其轻重程度为依据。 5.2.1缺陷定义 单件产品不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即构成缺陷。按照产品不符合标准和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外观 的影响程度,缺陷分为三类。 a)轻微缺陷:轻微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但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对产品的外观有较小影响的缺 陷称为轻微缺陷; b)一-般缺陷:较大程度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但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对产品的外观有略明显彩 响的缺陷称为-般缺陷; c)严重缺陷:严重降低、影响产品的基本使用功能,严重影响产品外观的缺陷称为严重缺陷。 5.2.2缺陷判定依据 a)轻微缺陷:定量指标中,超过标准值50%以内(含)的缺陷;定性指标中,轻微不符合标准规 定的缺陷; b)-一般缺陷:定量指标中,超过标准值50%以上、100%以内(含)的缺陷;定性指标中,较大程 度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缺陷; c)严重缺陷:定量指标中,超过标准值100%以上的缺陷;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含量超标,游离 甲醛含量超标;板、响板、糟板;掉毛严重;严重掉色、严重色花;油腻、异味;破损、熨烫伤;较 严重、大面积的伤残,刀伤超过厚度的二分之--";使用粘合衬部位严重开胶;成品出现15mm以上断缝 纫线,拉链损坏、勾扣缺失等,均为严重缺陷。 注:定量指标——本标准中有数值规定的指标。 5.3出广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标识(或检验标识)方可出厂。 5.4常规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三件进行常规型式检验。 a)原料、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b)产品长期停产(6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国家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d)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次型式检验。 5.5特殊型式检验 按附录A的规定。 5.6合格判定 5.6.1单件判定规则 被测样品缺陷数符合以下条件之-者,则判该产品合格。 a)严重缺陷数=0,一般缺陷数=0,轻微缺陷数≤4; b)严重缺陷数=0,一般缺陷数=1,轻微缺陷数≤2。 5.6.2批量判定规则 3 QB/T2970-2008 3件被检测样品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有1件(及以上)不合格,则加倍抽样6件复验。 复验中如只有1件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6.1.1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有以下标志: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商标、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标识)、联系电话;并应附必要的产品使用(维 护保养)说明。 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应以简明文字标明毛皮领子的清洁、维护、保养方法,使用和贮藏条件 的注意事项,必要的售后服务规定。 6.1.2必要时,产品外包装应标有产品名称、货号、颜色、数量、贮运(防护)标识。 6.2标签 产品标签应包括:产品名称、采用标准编号、货号、主要材质、合格(检验)标识。 6.3包装 产品的内外包装应采用适宜的包装材料,防止产品受损。 6.4运输、贮存 防止曝晒、雨雪淋; 保持通风干燥,不应重压,防蛀、防潮,避免高温环境; 一远离化学物质、液体侵蚀。 QB/T2970-2008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特殊型式检验 A.1适用范围 国家监督抽查、仲裁检验、消费争议。 A.2要求 在常规型式检验的基础上,应符合表1的规定。 A.3试验方法 A.3.1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 按GB/T19942的规定进行。 A.3.2游离甲醛 按GB/T19941的规定进行。当发生争议、仲裁检验时,以色谱法为准。 A. 4 合格判定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游离甲醛有一项不合格,即判该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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