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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ICS 71.100.35 分类号:Y44 备案号:22727-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2902—2007 工艺蜡烛 Art candle 2008-06-01实施 2007-12-03发布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QB/T29022007 前 言 工艺蜡烛系列产品是蜡烛行业的主要产品之一,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特制定此行业标准。 本标准是在参考了德国标准RAL-GZ041/1(2005)《蜡烛的一般质量和检验规范》(GeneralQuality andInspectionSpecificationsforcandles)、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ASTMF2417一2004《蜡烛燃烧测 试的标准规范》(StandardSpecificationforFireSafetyforCandles)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牙膏蜡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南烛业有限公司、东莞铨威烛业 有限公司、定州市金桥蜡烛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颖、阙生东、王传磊。 本标准首次发布。 QB/T2902-2007 工艺蜡烛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艺蜡烛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 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工艺蜡烛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工艺蜡烛artcandle 经过人工特殊处理的、具有特殊的表面效果或不规则外形的蜡烛。 4要求 4.1性能指标 工艺蜡烛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性能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均匀一致,符合规定颜额色 气味 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味 蜡芯露出长度/mm 1015(特殊产品除外) 热稳定性 (35±1)℃,24h不变形、不变色 光稳定性 在紫外灯下照射,48h无明显变色 产品放置稳定性 产品放在10°的倾斜面上,观察在任意放置角度下应无倾倒现象(浮水蜡烛除外) 无可视黑烟,无自熄,火焰高度稳定。火焰高度为6mm~50mm,并且在蜡烛燃烧过程中 燃烧性能 不应出现蜡芯以外的其他装饰物的燃烧 燃烧时间/h ≥ 产品标注的燃烧时间 燃烧余辉/s 20(室外蜡烛除外) QB/T2902—2007 4.2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色泽 取样品4支,目测。 5.2气味 取样品4支,鼻嗅。 5.3蜡芯露出长度 取样品4支,用游标卡尺测量,每支应符合标准要求。以4支蜡烛中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 果。 5.4热稳定性 5.4.1主要仪器 恒温培养箱:精度+1℃。 5.4.2测试步骤 取样品4支,平放在(35±1)℃的恒温箱内,保持24h,取出恢复至室温,观察有无变形、变色现象。 5.5光稳定性 5.5.1主要仪器 a)光稳定性测定箱:密闭的带有散热装置的紫外灯箱; b)紫外灯:-波长-365nm,-照度-500μW/cm²~600μW/cm 5.5.2测试步骤 取样品4支,平放于光稳定性测定箱内距紫外灯-200mm的正下方处,保持.48h,取出观察有无变 色现象。 5.6产品放置稳定性 取样品4支,逐支放在10°的斜面上,观察在任意放置角度下有无倾倒现象。 5.72 燃烧性能 取样品4支,在室温15℃~25℃、无强空气对流条件下,点燃蜡烛15min后观察其燃烧情况,直至 完全熄灭。用钢板尺测量火焰高度,以4支蜡烛中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 注:蜡烛燃烧性能试验按下述要求进行。 1)质量小于40g,燃烧至离蜡烛底部10mm停止; 2)质量大于40g,直径小于60mm,每燃烧2h至少停止1h,燃烧至离蜡烛底部20mm停止; 3)直径大于60mm,每燃烧5h至少停止1h,燃烧至离蜡烛底部20mm停止。 5.8燃烧时间 取样品4支,在室温15℃~25℃、无强空气对流条件下,用计时器测量蜡烛从点燃至燃烧到离蜡烛 底部10mm或20mm(参照5.7注进行试验)所用的时间。 5.9燃烧余辉 取样品4支,在室温15℃~25℃、无强空气对流条件下,点燃30min,将蜡烛熄灭,测量蜡芯熄灭 至无烟的时间;重新点燃蜡烛,重复上述试验,取两次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 5.10净含量 取样品10支称重,与标注净含量比较,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的规定。 2 QB/T2902-2007 检验规则 6 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广检验项目为色泽、气味、蜡芯露出长度、 燃烧性能。 6.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形式 检验。 a)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或配方调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1.3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投料、同一批规格生产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抽取5个小包装,经工广检验部门检验 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6.2判定规则 如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不合格项目, 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验结果中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购存、保质期 7.1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1.1销售包装上应有如下标志,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 a)产品名称、商标; b)生产厂名,地址; c)采用的标准编号; d)相应的警告标志。 7.1.2运输包装应有如下标志,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 a)产品名称、商标; b)生产厂名、厂址; c)装箱数量、毛重、颜色; d)出厂日期; e)包装箱规格; f)向上、怕雨、怕晒等标志。 7.2包装 在不损坏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产品包装形式和包装材料由供需双方自定,运输包装封箱打包应牢固, 每箱内应附有合格证。 7.3运输 运输时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装轻放。 QB/T2902—2007 7.4购存 产品应贮存在低于35℃、通风、干燥的仓库内,切忌靠近热源。堆放时不应直接接触地面和墙,堆 放高度不应超过2m。 7.5保质期 日期应标注在可视面上: a)保质期应标注生产日期,按年、月顺序标注,不应颠倒; b)保质期限:燃烧性能保质期为一年;形状、香味、颜色保质期由企业自定。 QB/T 2902-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 轻工行业标准 工艺蜡烛 QB/T2902-2007 *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6号 邮政编码:100740 发行电话:(010)65241695 网址:http://www.chlip.com.cn Email:[email protected] 轻工业标准化编辑出版委员会编辑 地址:北京西城区月坛北小街6号 邮政编码:100037 电话:(010)68049923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书号:155019.3140 QB/T2902-2007 印数:1-20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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