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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 060.50 YS H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517—2009 代替YS/T517—2006 化钠 氟 Sodium fluoride 2010-06-01实施 2009-12-0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YS/T 517—2009 前言 本标准代替YS/T517—2006(原GB/T4293—1984)。 本标准是对YS/T517一2006《氟化钠》的修订,与YS/T517一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适用于由氢氟酸或硅氟酸与钠盐作用而制成的氟化钠”。 因化学分析方法中所使用的试样均为干燥试样,所以将原表注2“表中化学成分按干基计算” 去掉。 因在YS/T535一2009《氟化钠化学分析方法》中测定的为氟含量,增加将F换算为NaF项。 将原标准中规定的Na2CO3改为用碳酸盐(CO²2-)表示。原标准中对应的一、二、三级品的碳 酸盐含量通过换算相应为“0.37、0.74、1.49” 将原标准中“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修改为“需方可对收到的产 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 增加订货单或合同内容项。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抚顺铝业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抚顺铝业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宇宏、计春雷、曾庆义。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S/T517—2006(原GB/T4293—1984)。 YS/T517—2009 化 氟 钠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氟化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订货单(合同)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由氢氟酸或硅氟酸与钠盐作用而制成的氟化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YS/T535(所有部分)氟化钠化学分析方法 3要求 3.1氟化钠产品等级 氟化钠按化学成分分为三级,见表1。 表 1 % 化学成分 碳酸盐 硫酸盐 酸度 水中不 等级 NaF SiO HO (CO,2-) (SO,2-) (HF) 溶物 不小于 不大于 一级 86 0. 5 0. 37 0, 3 0. 1 0. 7 0. 5 二级 95 1. 0 0. 74 0. 5 0. 1 3 1. 0 三级 84 1. 49 2. 0 0. 1 10 1. 5 注:将测定的氟量换算成氟化钠的换算因子为:NaF=(22.99十19.00)/19.00×w(F)=2.21×w(F)。 3.2外观质量 氟化钠为白色粉末。目视无夹杂物。 4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YS/T535进行。 4.2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法检查。 5检验规则 5.1检验与验收 5.1.1产品可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并填写 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与质量证明书所载等级或订货合同 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对于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 出。如需仲裁,供需双方应在需方共同按5.4.2的规定取样进行仲裁分析,根据仲裁分析结果重新确定 等级。 YS/T 517—2009 5. 2 2组批 每批应由同一等级的产品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50t。 5.3检验项目 每批均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 5.4取样 用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500g,分成两份,分别装人洁净干燥的磨口玻璃瓶中,一份作化学分析,一份由 供方技术监督部门保存备查,保存期不少于半年。 5.4.2仲裁取样,每批取1/12~1/10的袋数作为样袋(不得少于20袋),少于20袋的应逐袋取样。用 内径为19mm~25mm的铜管探针沿袋的垂直中心线插入其深度3/4处取样。试样总重量不少于 2kg。将所取的试样充分混勾,用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500g,分成三份,分装于洁净干燥的磨口玻璃瓶 中,一份作仲裁分析,其余由供需双方各保存一份。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化学成分分析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但允许逐件检验,合格 者重新组批交货。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氟化钠包装袋上标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净重。 6.2 2包装 产品用内衬塑料薄膜、外加坚实材料制作的包装袋包装,每袋净重50kg。 6.3 3运输 产品运输时,必须装在打扫干净的蓬车车箱内。不同等级的产品不得混装, 6.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的仓库内,避免破损、污染和受潮。产品必须分批堆放。 7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产品名称; 等级; c) 批号; e) 重量或件数; f) 各项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本标准编号; g) 出厂日期或包装日期。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订购本标准产品的订货单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产品名称; b) 等级; c) 重量; 本标准编号; e) 特殊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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