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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00.20 SJ A 10 备案号:17159-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 SJ/T 11320—2006 电子信息产品交易市场资质规范 Electronic information products market qualification class norm 2006-01-16发布 2006-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 SJ/T11320—2006 目 次 前言. 引言.. I1I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资质划分与依据.. 5市场资质条件.. 6有效投诉.. .11 7“黑名单” 12 8资质认定.. .13 9资质标志, .15 附录A(资料性附录)专业产品市场类别及其覆盖的产品目录 17 附录B (规范性附录)“黑名单”记分与认定标准. 19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电子信息产品交易市场资质评定标准 参考文献, SJ/T 113202006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和中国电子商会提出。 本标准由信息产业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电子商会、中国电子商会电子市场专业委员会、上海电子商会、深圳市 电子商会、北京海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北京硅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科贸电子城有限公司、 上海仪电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希望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都会电子城 有限公司、青岛电子信息城、河南科技市场、石家庄太和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柳玉峰、雷文、侯允智、陈大扬、鲁瑞清、祁燕、甄勇峰、宋国光、白宗国、 李光军、宋丽茹。 II SJ/T11320—2006 引 言 为了规范我国电子信息产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推动行业整体经营水平的提高,更好地为产品 销售商和广大消费者提供服务,优化配置社会商业资源,促进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SJ/T113202006 电子信息产品交易市场资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交易市场资质划分与依据、条件及认定办法;规定了在电子信息产品交 易市场经营活动中认定有效投诉的条件、用途和办法,认定“黑名单”的依据、条件和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营业的各种经济性质的电子信息产品交易市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7110一1997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GB/T10001.1—200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neqISO7001:1990) 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dtISO9001:2000) SB/T10349—2002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电子信息产品)交易市场(electronicinformationproducts)market 具有统一经营管理方式与制度,主要用于并能满足进行电子信息产品的商品交易所需要的店内营 业区域、附属场所以及商品营销设施所构成的空间。 注:交易市场一般也称为电子商城、电脑商城、通信市场、电子产品配套市场、数码广场、数码港等。 3. 2 营业区域business area 顾客通道、门厅、售货单元区、商品展示区、产品体验或培训区、结算区、顾客休息区、公共卫生 区、商务洽谈区、消费者咨询与投诉接待区等消费者频繁光顾的室内场所的统称。 3. 3 附属场所additional space 办公区、公共餐饮区、仓储区、停车区、相关设施安置区等与交易市场经营活动相关联的配套服务 区域的统称。 3. 4 营销设施marketinginstallation 用于商品陈列展示、标识导引、交易接待、网络设备、照明设备、室内空气调节设备、动力设备、 收款、结算、计量、服务和其他与商品销售经营相关的设施。 3. 5 售货单元shoppingunit 1 SJ/T11320-2006 在商品类别和布置方式具有相对独立特点的货架、货架组;柜台、柜组;隔间、隔间组等。在上述 特定的一定区域内,商品销售的种类或方式具有相对独立、统一的经营管理规则。 注:售货单元一般也称为商户、商家等。 4资质划分与依据 4.1资质划分 交易市场资质由低到高分为专业产品市场资质、星级市场资质和钻石市场资质。本标准还设定了售 货单元诚信资质。 4.1.1专业产品市场资质 4.1.1.1专业产品市场资质规定了从事交易市场经营活动的规范性软、硬件要求,它要求交易市场初 步具备一定的规模、服务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4.1.1.2专业产品市场资质对交易市场内同类产品的集中度和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规定了具体要求。 4.1.1.3专业产品市场资质划分为五个行业类别和八项产品类别。 4.1.1.4五个行业类别专业产品市场资质为:计算机行业产品、家电行业产品、通信行业产品、电子 配套行业产品和电子仪器与设备行业产品市场资质。 4.1.1.5八项产品类别的专业产品市场资质为:数码专业产品、家用视听专业产品、家用电器专业产 品、计算机外设与配件专业产品、电子元器件专业产品、电讯专业产品、办公自动化与耗材专业产品和 视像媒体与软件专业产品市场资质。 4.1.2星级市场资质 4.1.2.1星级市场资质是在专业产品市场资质的基础上,对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软、硬 件要求,可表示出交易市场的综合服务能力水平的差异程度。 4.1.2.2星级市场资质分为三个级别: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从三星级到五星级表示市场资质水 平越来越高。 4.1.3钻石市场资质 钻石市场资质是最高级别的交易市场资质。 4.1.4售货单元诚信资质 4.1.4.1售货单元诚信资质规定了交易市场中各售货单元在商品销售活动中,要遵守的诚信经营原则 及有关要求。 4.1.4.2售货单元诚信资质统一设定为一种,即诚信售货单元。 4.2资质划分的依据 4.2.1交易市场资质划分依据是根据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以及从事交易市场经营单位实际拥有的资 源能力、服务能力、经营管理和结果。 4.2.2交易市场经营单位应对营业区域和配套服务区域所涉及的所有物业拥有经营管理主体资格,否 则,将不作为市场资质划分依据的认定范围。 4.2.3连锁经营形式出现的交易市场,以各市场实际拥有的条件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 4.2.4产品分类与行业分类,是依据《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部第27号令)中所规定的《电子信息产品分类目录》(参见参考文献)。 4.2.5专业产品市场的分类是依据产品分类和行业分类,并结合市场现状与消费习惯。 4.2.6诚信售货单元资质是依据售货单元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应遵守的经营服务规则与实际执行效果 的吻合程度, 4.2.7诚信售货单元资质是针对售货单元的经济责任者所代表的群体进行判定。同一交易市场内属于 同一经济责任者所经营管理的所有售货单元视为一个群体。 5市场资质条件 2 SJ/T11320—2006 5.1专业产品市场资质 5.1.1经营责任要求 5.1.1.1拥有交易市场经营管理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人员(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是合法的经济法人, 或者是合法的被授权人,并有相应的可从事市场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 5.1.1.2经营者对交易市场经营活动所涉及的所有物业的经营管理主体资格可为自有、租赁或其他合 法方式取得。 5.1.1.3经营者是交易市场对外的经营责任人,此经营责任不能因交易市场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而 做本质的改变或免责。 5.1.1.4经营责任是指交易市场在经营期间以及停业后,根据合同要求应对各售货单元承担的责任和 义务,以及对消费者所承担的直接或连带的责任和义务。 5.1.2经营场所要求 5.1.2.1建筑物结构适于从事交易市场经营活动,交易市场有合法使用的特定名称。 5.1.2.2经营者对交易市场要有5年以上经营管理权,并且已开业运营1年以上。 5.1.2.3地理位置与交通条件便于人流的聚集与疏散,宜选择在有较好的商业氛围区域。 5.1.2.4交易市场的建筑、附属设施应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城市规划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5.1.3购物环境基本要求 5.1.3.1购物环境应符合GB/T17110一1997中4.1至4.5.5的要求。 5.1.3.2要根据商品种类、档次品位、交易方式、场地应用功能等因素划分营业区域。 5.1.3.3营业区域的划分与布局应体现市场的经营特色与专业特点,要便于产品交易和市场管理。 5.1.4营销设施配置基本要求 5.1.4.1营销设施配置要求应符合GB/T171101997中第5章的要求。 5.1.4.2同一营业区域内的柜台、货架、隔间等营销设施应规格统一、适用、美观、安全。 5.1.4.3要有能够满足现场使用需求的动力电供应系统,并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5.1.4.4应具备局域网络环境,积极加强交易市场的信息化建设,建议开设网站或建立24h电话服务 热线。 5.1.4.5各种公共标识的使用要符合GB/T10001.1一2000的要求。导购标识应规范、统一、美观、易 懂、分布合理。 5.1.5售货单元与营销设施的布置要求 5.1.5.1售货单元与营销设施的布置应体现出本交易市场的经营特色,应适合本地区的消费习惯,应 方便顾客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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