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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 060 SB X 60 备案号:26093—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528—2009 纳豆 Natto 2009-12-01实施 2009-04-0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食品伙伴网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 行业标 准 纳豆 SB/T10528-2009 *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网址www.spc.net.cn 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 开本880×1230 1/16 印张0.5 字数9千字 2009年8月第一版 反2009年8月第一次印刷 * 书号:155066·2-19801 1定价14.00元 如有印装差错 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8533533 SB/T105282009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国家副食品检测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杭州豆制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大学、天津市百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寿纳 豆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月芳、谢宏、汪生建、蒋立文、王彦、孙晓峰。 SB/T10528—2009 纳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纳豆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包装、标签、检验规则、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3.1所指纳豆的生产、销售和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52大豆 GB 2712 2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500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素B的测定 GB/T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纳豆natto 以大豆为原料,经蒸煮后接种纯种纳豆芽孢杆菌(纳豆菌)发酵而成的产品。 4要求 4.1主要原料及辅料 4.1.1大豆 应符合GB1352的规定。 4.1.2纳豆芽孢杆菌(纳豆菌) 生产纳豆的纳豆芽孢杆菌(纳豆菌)应是安全、无害和无其他杂菌的一种枯草芽孢杆菌纯培养物。 1 食品伙伴网htt SB/T10528—2009 4.1.3 水 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1.4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食品添加剂质量还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 剂的产品标准。 4.1.5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4.2产品要求 4.2.1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颜色 淡黄色到茶色 香气 具有纳豆特有的香气,无异味 滋味 具有纳豆特有的滋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黏性强、拉丝状态好,豆粒软硬适当,无异物 4.2.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65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100g) ≥ 0. 3 4.2.3 卫生要求 4.2.3.1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卫生指标 目 指 项 总砷(以As计)/(mg/kg) 按GB2712的规定执行 铅(Pb)/(mg/kg) 按GB2712的规定执行 黄曲霉毒素B/(μg/kg) 按GB2712的规定执行 食品添加剂 按GB2760的规定执行 大肠菌群/(MPN/100g) 按GB2712的规定执行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2712的规定执行 4.2.3.2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2.4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2 食品伙伴网h SB/T10528--2009 5检验方法 5.1感官检验 采用目测、口尝、嗅觉等方法检验。 5.2理化检验 5.2.1水分 按GB/T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氨基酸态氮 按GB/T5009.39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总砷 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铅 按GB/T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黄曲霉毒素B 按GB/T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微生物检验 5.3.1大肠菌群 按GB/T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沙门氏菌 按GB/T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志贺氏菌 按GB/T4789.5规定的方法测定。 5.3.4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5.4净含量检验 按JJF1070规定执行。 6包装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必须整洁、卫生。 7标签 应符合GB7718的有关规定。 8检验规则 8.1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天生产且包装好的产品为一批。 8.2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宫要求、大肠菌群、净含量。 8.3定期检验 水分和氨基酸态氮应进行每月至少一次的定期检验。 8.4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合品伙伴网ht+n SB/T10528—2009 SB/T10528-2009 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投产定型鉴定; b)产品原料来源和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其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进行抽检时。 8.5抽样 每批产品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从中随机抽取检测样品,样品最低不得少于6个包装单位,并标 明产品名称、批号及取样日期。均匀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 8.6判定原则 8.6.1出厂检验中,检验项目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再从检验批中抽取二倍量样品进行复 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判定该产品合格与否。 8.6.2型式检验中,微生物指标检验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检验项目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 再从检验批中抽取二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判定该产品合格与否。 9运输 运输设备要洁净卫生,运输产品时应使用冷藏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的物品混 合运输。 10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5℃的冷藏环境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和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书号:155066·2-19801 SB/T10528-2009 定价: 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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