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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20 SB A 10 备案号:25382—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505—2008 尾货市场经营管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criterion for tail commodities markets operation & management 2008-12-04发布 2009-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数码防伪 SB/T10505—2008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术语和定义 经营环境要求 设施设备要求 5 经营管理要求 6 SB/T10505—2008 前言 为了完善我国商品交易市场体系,规范尾货产品的管理,创新尾货市场的经营与管理,进一步提升 我国尾货交易市场的管理技术和设施水平,促进尾货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北京天兰天尾货服装批发市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涛、侯续江、梁吉良、曾群海、刘晓雪、王凤宏、郝兴旺等。 I SB/T10505—2008 尾货市场经营管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尾货市场的经营环境、设备设施和经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开业和运营中以经营服装、鞋帽、饰品、箱包等轻工纺织类尾货的交易市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尾货tailcommodity 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中产生的,在功能、安全性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库存积压产品。包括企业 订单外生产的产品、由于某些原因取消企业订单的产成品、在流通过程中销售剩余的商品等。 3. 2 尾货市场tailcommoditymarket 为从事尾货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固定的、具有配套设施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4经营环境要求 4.1选址要求 尾货市场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与同类正货交易市场保持一定的空 间距离。 4.2市场出、入口要求 4.2.1出人口应有明显的“××尾货市场”标识。 4.2.2场门应整洁、美观,各种标识规范、清晰,应设有车辆和人员专用出入口。 4.2.3营业时间应标示清楚,表达方式一致。 4.2.4设有台阶的人口,坡度应缓和,并设有无障碍通道。雨雪天气,出入口应有防滑提示标志。 4.2.5顾客入口应与商品进口区分。 4.2.6出口处应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4.2.7出入口应分设,便于人员疏散。 4.3场内要求 4.3.1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便于清洗;地面清洁卫生、无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源。 4.3.2场内交易厅应在入口醒目的位置显示经营尾货产品类别的标识,通道应设有明显的消防疏散和 购物导向标识。 4.3.3货架应符合环保和消防标准。 4.3.4交易场地人流、物流、购物推车的放置等应保持畅通,场内应通畅、明亮,不堆放与经营商品无关 1 SB/T10505—2008 的物品。 4.3.5场内空气流通、清新,并符合GB/T18883的要求。 5设施设备要求 5.1配备电力应急设备,在出人口、紧急通道、购物主要通道装置应急灯。 5.2 2配备安全监控设施。 5.3场内交易厅应配备温度调节的通风换气设备。 5.4室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并设有人员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车 通道。 5.5应设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公用垃圾箱、卫生间、咨询台、客人休息椅、广播室和公用电话设施等。 5.6应有标识清楚的停车场,便于车辆进出。 5.7应建立相应的尾货集散中心和信息中心,以保证尾货市场的尾货渠道通畅。 5.7.1尾货集散中心是指尾货市场应有配套的尾货集中和发散的尾货运存、整理的场所。 5.7.2尾货信息中心是指尾货市场应有配套的信息平台,为商户提供尾货的进货渠道信息,为尾货供 应商提供尾货采购的信息。 6经营管理要求 6.1商品质量管理 6.1.1人市尾货实行尾货质量审核准人制度。尾货质量审核应包括下列要求: 尾货标识应明示商品产地和生产企业或商户名称; a) b) 出口转内销形成的尾货,应由市场统一加注中文标识及说明; c) 进口商品进人尾货市场应有报关单和商检报告; d) 进场交易的代理或授权交易的尾货,应有商标注册证或商标使用授权书。 6.1.2 应建立商品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专职检测人员,定期对入市尾货进行抽查,加强尾货产品 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同时,配合工商管理部门严把品牌、商标的侵权关,进行商标备案。 6.1.3应建立质量安全不合格尾货的市场清退制度,经抽检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尾货要停止交易,并依 照商户进场经营合同或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能进行处理的要及时清退。 6.2商品陈列 6.2.1商品应明码标价。 6.2.2商品应挂牌销售,标明商品产地和质量等级。 6.2.3商品应分区销售,有指示标志。 6.3进货管理 6.3.1市场管理方应建立台账制度,并严格监督商户的进、销货台账。进货台账包括:产品名称、规格、 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及名牌产品厂商授权销售证书,来源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 验合格证等。销货台账应该包括: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针对大宗批发销售)、销售时间等内容。 6.3.2实行索证索票制度。 6.4商户管理 6.4.1应建立商户准人管理制度,由专门人员对申请人市交易的商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 6.4.2应与商户订立进场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双方保障尾货质量安全和维护商标知识产权的有关权 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6.4.3加强对商户的交易数据管理,建立商户档案,加强对商户资质、信誉及交易行为的管理。 6.4.4定期对新进人商户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6.4.5市场管理方应建立商户违规处罚和违规退出制度。 2 SB/T 10505-2008 6.5交易服务管理 6.5.1应及时公示市场的管理信息。 6.5.2编制《市场管理手册》,内容包括市场管理流程、各部门管理制度、市场硬件设施管理、商品质量 管理、商品检测管理、商户管理、工作人员培训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 6.5.3应建立投诉制度。应设立投诉办公室,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处理投 诉应制度化,责任到人,限定时间,对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进行详细记录。 6.5.4应建立服务监督制度,定期征询人场商户、采购商、消费者对市场服务的意见,记录在案,并制定 解决办法。 6.5.5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安 排专职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巡视,并做好巡视和整改记录。 6.6人员管理 6.6.1市场管理人员应培训上岗。 6.6.2应建立培训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抽检、消防安全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6.7信用管理 6.7.1应建立商户的诚信经营档案。应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 6.7.2应公开、公正、公平地管理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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