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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20 SB A10 备案号:25501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438.4---2008 摄影业服务规范 第4部分:摄影器材销售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photography trade-- Part 4: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sales of photograph equipments 2008-12-29发布 2009-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SB/T10438.4—2008 目 次 前言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3 场地、设施 商品采购 4 .. 5 商品销售 6 售后服务 广告宜传 7 8 从业人员要求 参考文献· SB/T10438.4-2008 前 言 SB/T10438《摄影业服务规范》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摄影服务规范; 第2部分:摄像服务规范; 第3部分:照片输出(照片冲印)服务规范; 第4部分:摄影器材销售服务规范。 本部分为SB/T10438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摄影业行业协会、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冠龙照相器材公司、上海金 ·贝摄影器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柯佳影像器材有限公司、上海星光照相器材城、上海万博e影数码影像 科艺园。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曹树毅、叶晓春、周斌、杨宪国、屠泽光、刘其明。 SB/T10438.42008 摄影业服务规范 第4部分:摄影器材销售服务规范 1范围 SB/T10438的本部分规定了摄影器材销售服务组织应具备的场地、设施、商品采购、商品销售、 售后服务、广告宣传以及从业人员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摄影器材销售服务组织。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B/T10438的本部分。 2. 1 摄影器材photographequipments 用于摄影、摄像的设备以及相关器材。包括照相机、摄影(像)机及附件,摄影灯具,影像输出设备、 后期制作设备以及摄影耗材等。 3场地、设施 3.1场地 3.1.1摄影器材销售组织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1.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电梯安全等法律法规。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器材,并按规定定期更 换。存放消防设备、器材的位置符合要求。警示标志清晰、醒目。使用说明简单、易懂。采用符合规范 的安全信息标志。安全通道有明显标志,保持畅通。 3.2设施 3.2.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保、节能、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营业场所的环境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各种设备、设施应当保持干净、明亮、整齐、清洁,并合理设置废物箱。营业场所应当设置禁烟标志。 3.2.2保持通风、排气等设备良好。做好废水、废气、废渣处理工作,防止空气、灯光、噪声等污染。有 空调装置的服务场所,新风量不低于20m3/(h·人),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营业场所噪音<60dB 3.2.3营业场所灯光照明1001x,以美化购物、消费环境和满足购物、消费需求。营业场所应当设置 应急照明,以适应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的需要。 3.2.4有条件的营业场所宜为顾客提供便利服务设施,包括自动电梯、残疾人通道、公用电话、自动取 款机、盈洗室等。 3.2.5悬挂物体(如:广告牌、店招牌、空调外机等)位置恰当,安装坚固。 3.2.6营业场所应对演示用的电源加以妥善保管,避免对顾客和店员造成意外伤害。 4商品采购 4.1经营者应建立合理高效的商品采购管理制度与进货验收制度,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查验商品 的质量和相关标志。 4.2采购商品时,应对供货商的资质单证及商品质量进行查验和评价。经营者不准采购“三无”商品。 在查验供货商资质单证和商品质量(有关单证是复印件时,应验明其真实可靠)应包括下列内容: 1 SB/T10438.4—200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一生产许可证、3C安全认证证书、卫生许可证; 一一进口商品应有检验情况通知单、进口商品报关单或进口货物证明书、海关验收税单、商检证明 和中文说明书; ——商标注册证或使用许可及授权证明; —产品标准号; 一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5商品销售 5.1经营者向顾客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应按自身的有关承诺履行义务。 5.2经营者不得销售走私商品、假冒商品、质量不合格商品、三无产品和需强制认证但无3C及其他认 证标志的商品。 赠送等营销活动中不准以不合格商品充当正品,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 时明示瑕疵状态及制造商、零售商豁免的相关义务。 5.5降价销售的商品应同时标明原价。该原价应是指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商场成交的有交易票据 的价格。 5.6经营者向顾客提供赠品,应保证赠品符合相应的性能用途与安全要求,并承担赠品的质量责任。 5.7经营者不得将商品原有的组成部分作为赠品。 5.8经营者不得截留和随意处理供应商提供的赠品,应保证赠品能随销售的主商品一起送达顾客 手中。 5.9商品应实行一货一签、准确标明商品名称、产地、型号、销售价格及制造商名称,做到标价准确,货 签对位,加盖核价章。 5.10商品销售应开具发票。根据税法规定,如实开具发票,正确规范填写发票内容。发票交顾客核 对,确保正确无误。 6售后服务 6.1经营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受理解决顾客提出的商 品质量问题。由制造商提供的售后服务保证,经营者有责任协助顾客顺利享受售后服务。 6.2需要上门安装或调试的商品,经营者应指派专业服务人员提供安装或调试服务,安装或调试后应 得到顾客的书面确认。 6.3经营者应设有专门的服务热线(厂商)并公布于商店醒目处。经营者应选配专人受理顾客投诉和 负责事后回访。 7广告宣传 7.1广告内容合法、健康、真实,有关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7.2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保证其提供 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3经营者对有关品牌、企业或商品的宣传应真实准确全面,不得含有毁他人之内容。 2 SB/T10438.4—2008 8从业人员要求 8.1仪容仪表 8.1.1体现文明礼貌的职业形象;着装规范、整洁、得体。 8.1.2仪表端庄大方,举止得当。 8.1.3保持个人卫生。 8.2职业道德 8.2.1实行买卖公平,童叟无欺。 8.2.2 据实向顾客介绍商品、服务的品种、价格、性能、特点、使用、保养、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要素。 8.3服务接待 8.3.1 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能讲普通话。 8.3.2 顾客近柜或进入服务区域,应当适时接待顾客,适度、热情、主动招呼,不诱购、不劝购。 8.3.3. 耐心为顾客比较、挑选商品或服务,当好参谋。 8.3.4 帮助顾客验看商品外观和内在质量,调试商品,核对商品配件、附件。 8.3.5 可以试测的商品,要耐心周到、提供方便、给予指导。 8.3.6准确、及时为顾客提供所需的商品或服务,并经顾客当面检验认可。 8.4服务技能 8.4.1 掌握本岗位商品、服务的基本知识及技能,并能正确介绍和熟练操作。 8.4.2 能熟练使用本岗位配备的设备和设施。 8.4.3 鼓励销售人员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有关行业组织及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持证上岗。 3 SB/T10438.4—2008 参考文献 [1] GB50016-2006 建设设计防火规范 [2] GB9670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3] 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4] 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s]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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