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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01 SB A 20 备案号:21772—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 104372007 美容美发行业经营管理技术规范 Management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beauty enterprises 2007-09-10发布 2008-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 行业标准 美容美发行业经营管理技术规范 SB/T10437—2007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网址www.spc.net.cn 电话:68523946 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80×12301/16印张0.5字数8千字 2008年3月第一版 2008年3月第一次印刷 书号:155066·2-18524 如有印装差错 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8533533 SB/T10437—2007 前言 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秀珍、徐敏、骆燮龙、张健康、卢庆东、张有旺、傅明蓉、武意训、李京平、 郑福远、林连强、陈宝岩、金江善、李勇达、彭薇、王春、方跃、刘勃、张野、张慧、李旭、徐巍。 本标准首次发布 1 SB/T104372007 美容美发行业经营管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美容美发行业的定义、专业条件和经营管理应具备的专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美容院、美发厅、美体中心、美甲店、综合性美容美发中心等经营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966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17790 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GB19085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WS205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美容院beautysalon 运用专业手法技术、设备仪器、用品用具等手段,并借助美容护肤、化妆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护理 美容、修饰美容等相关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美容院、美容中心、美容会所等。 3.2 美发厅hairsalon 运用专业技术技艺、设备仪器、用品用具等手段,并借助美发用品,为消费者提供发型设计、理发、饰 发、护发等相关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理发店、美发厅、美发沙龙、发型设计中心。 3.3 美体中心bodysalon 运用专业手法技艺、设备仪器、用品用具等手段,为消费者提供健康美体、塑身美容等相关服务的经 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SPA馆、美体健身会馆等。 1 SB/T10437—2007 3. 4 美甲店nailsalon 运用专业技术技艺,设备仪器并借助护手、美甲等专业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手足部按摩和手足部皮 肤护理、指甲修整、人造指甲、艺术指甲等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美甲店、美甲沙龙、美甲 会所等。 3.5 综合性美容美发中心beantycenter 兼营上述两类以上服务项目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美容美发中心、美容美发公司、美容 城、美体健身馆等。 4专业条件 4.1经营服务场所 4.1.1建筑物牢固安全,外立面完好、整洁、美观,字号牌等服务标志设置符合有关市容规定。 a)美容院面积宜在30m²以上,美发厅面积宜在20m²以上,美甲店面积宜在20m²以上,美体 中心宜在60m²以上; b)每个美容床位服务面积宜在3m以上,床间距1m以上;每个美发座位服务面积宜在2.5m 以上,座椅间距1.5m以上;美甲每客位服务面积宜在2m²以上,坐位距0.5m以上。 4.1.3服务场所应按服务流程设置接待、等候、操作、消毒等区域,布局合理。 4.1.4服务场所室内整洁,通风良好,光线和温度适宜,卫生条件、空气质量应符合GB9666的要求。 4.1.5新建美容院、美发厅等周边5m范围内不得有公用的厕所、垃圾箱、粪类池以及产生有毒有害气 体的污染源。 4.1.6污水应当经预处理后纳入城市污水管道集中处理,不能纳人城市污水管道的应自行处理达到污 水排放的有关规定。 4.1.7空调安装使用应符合GB17790的规定。 4.1.8边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的规定,有振动影响的应符合GB10070的规定。 4.1.9城市中心区域内不得安装燃用非清洁能源炉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3271的 规定。 4.2 经营服务设施 4.2.2给排水设施有效,经营服务用水温度适宜,供应有保证。 4.2.3备有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要求。 4.3服务卫生要求 4.3.1从业人员应持《健康合格证》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体康检查。 4.3.2从业人员应熟知行业卫生要求,严格按卫生规范进行操作。 4.3.3卫生消毒设备齐全有效,美容美发及美甲服务备有皮肤病顾客的专用工具箱,消毒设备和方法 符合GB9666和WS205的规定。 4.3.4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GB5296.3和GB7916的规定。 4.3.5烫发、染发及美甲服务中的水晶甲操作应设单独的操作间或操作区域,并有排风设备,空气质量 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使用集中通风空调系统的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 规定。 4.3.6毛巾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定期更换,保持干净;理发、烫发和染发用的毛巾和用具应分开使 用,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 2 SB/T104372007 4.3.7美容美发美甲工具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或使用一次性用品,美容美发及美甲工具应采用紫 外线消毒。 5经营管理要求 5.1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定组织经营和管理,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各工种的服务规程 和质量标准。 5.2广告宣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不得夸大、虚假和欺诈。 5.3有完善的财务制度、营业结算制度和保护顾客财务的制度。 5.4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照,证照齐全有效。 5.5明示营业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注意事项。 5.6应建立传染病预防和管理机制,并有应急预案,且符合GB19085的规定。 生质量检测报告等有效证明材料,并保存。 6职业要求 6.1基本要求 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6.1.2从业人员了解本企业管理制度,掌握本岗位的服务项目、服务流程、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 6.1.3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用电知识,正确使用消防设备。 6.1.4美容师、美发师、美甲师、美体师和化妆师等技术人员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6.1.5从业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服务胸卡,发型保持美观。 6.2美容技术人员 6.2.1能独立进行护理美容、修饰美容、保健美容以及化妆等技术操作。 6.2.2了解皮肤结构、头部骨骼、肌肉构成、身体经络和穴位等相关知识,能准确识别皮肤类型,能制定 合理的美容操作计划。 6.2.3能准确掌握本企业经营服务所使用的各种美容用品的成分、性能、特点和使用方法,能根据不同 的皮肤特点介绍和选择适合的美容用品,并正确操作。 6.2.4能正确使用本企业所使用的美容设备,并掌握其维护、保养和消毒方法。 6.3美发技术人员 6.3.1能独立进行理发、饰发、护发等技术操作。 6.3.3掌握本企业使用的各种美发用品的成分、性能、特点和使用方法,能依据顾客的发质特点介绍和 选择美发用品。 6.3.4熟知专业美发设备、用具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方法,并掌握其维护、保养和消毒方法。 6.4美体技术人员 6.4.1了解皮肤结构、头部骨骼、肌肉构成、身体经络和穴位等相关知识,能根据顾客的身体特点,制定 合理的美体操作计划。 6.4.2熟悉用品的成分、性能、特点和使用方法,能根据顾客的身体特点介绍和选择适合的美容品。 6.4.3能正确使用美容美体仪器设备,掌握其维护、保养、清洗和消毒方法。 6.4.4掌握美容美体质量要求、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 6.5美甲技术人员 6.5.1掌握指甲结构、手足部皮肤结构、类型和穴位等相关专业知识,能识别常见的问题类指甲。 SB/T10437—2007 SB/T10437—2007 6.5.2掌握美甲用品的成分、性能、特点和使用方法,可依据不同的指甲特点介绍和选择适合的美甲 用品。 6.5.3售 能够正确使用美甲设备,掌握其维护、保养和消毒方法。 6.5.4 能独立进行手足部的保健、护理、指甲修整等技术操作,掌握人造指甲及妆饰指甲的设计和操作 技能。 7行业规范要求 7.1经营网点开设应符合本地区有关部门提出的服务网点设置规划。 7.2经营网点开设应具有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项内容的评估意见书。 7.4经营网点开设应到所属区域行业协会进行信息登记备案,并与行业协会签订行业自律承诺书。 7.5行业协会可以依据本标准对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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