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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 100. 20 SB A10 备案号:20175—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 10410—2007 特许经营管理体系指南 Franchise system managerial guide 2007-01-25发布 2007-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SB/T10410—2007 目 次 前言 引言 范围 术语和定义 授权系统 运营系统 支持系统 5 6 特许体系关系管理 7 文件与手册 参考文献 10 SB/T 10410—2007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裴亮、尹虹、陈实、尹春洪、张平、武瑞玲、杨青松、苏霜。 SB/T10410—2007 引 随着特许经营在中国的迅速发展,对特许经营企业和其管理体系的规范已成为市场和行业管理重 要内容。国务院已出台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本标准的制定有利于落实《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 例》,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特许经营企业的利益。 Ⅱ SB/T10410—2007 特许经营管理体系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体系相关术语和定义、授权系统、运营系统、支持系统、特许体系关 系管理和文件与手册。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企业(不含加油站)。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 1 商业特许经营businessformatfranchising 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 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 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2. 2 特许经营体系franchisesystem 在统一的品牌和经营模式下,由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共同经营的一个管理和运营系统。 2. 3 特许人franchisor 拥有可授予他人使用的经营模式以及注册商标、字号、专利、专有技术等并授予他人使用的一方。 2. 4 被特许人franchisee 获得他人授权,使用其经营模式以及注册商标、字号、专利、专有技术等来从事经营活动的一方。 2.5 加盟店franchisedoutlet 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权后,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建立的经营 场所和设施。 2. 6 特许经营费franchisefee 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人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使用权而向特许人 支付的费用。包括:加盟费、使用费及其他约定的费用。 2.6.1 加盟费up-frontfranchisefee 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人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使用权而向特许人 支付的一次性费。 2.6.2 使用费on-goingroyaltyfee 被特许人在加盟特许经营体系后,为获得由特许人提供的持续服务和支持,按合同双方约定,如期 1 SB/T10410-2007 向特许人支付的费用。 2.6.3 其他约定的费用otherfee 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为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2.7 保证金guaranteefee 为确保被特许人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按合同约定 退还被特许人。 2. 8 授权方式waytoapproachfranchising 特许人以某种方式授予被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2.8.1 单店特许 Funitfranchising 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开设一家单店。被 特许人不可再转让特许人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同时,单店特许的被特 许人可向特许人申请增开单店。 2.8.2 区域开发areadevelopment 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在某个地理区域内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开设加盟店,并要求被特许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开设规定数量的特许加盟店。被特许人不可再转让特许 人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2.8.3 二次特许sub-franchising 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在某个地理区域内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开设加盟店,并要求被特许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开设规定数量的特许加盟店。并且,被特许人在此地理区 域内可授权他人开设加盟店。 2. 9 信息披露informationdisclosure 特许人在进行特许经营前应按照我国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向申请人进行信息披露。 3授权系统 3.1特许权 3.1.1商标的使用权 该使用权应有时效期、业务范围和区域的约定。 3.1.2经营秘决与专有技术的使用权 特许人应充分传授经营秘决与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保证被特许人充分理解并掌握使用方法,确保 被特许人达到特许人向顾客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水平。 3.1.3单店经营管理模式的使用权 特许人应通过模式导入和持续的培训与督导,使被特许人的单店经营管理符合特许体系统一的单 店模式。 3.1.4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特许人应充分授让版权、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保证被特许人充分理解并掌握使用方法,确保被特 许人达到特许人向顾客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水平。 2 SB/T10410—2007 3.1.5持续享受特许人的支持 被特许人加人特许体系后,应持续享受特许人提供的支持。 3.2授权方式 3.2.1单店特许 特许人对被特许人应有开设新店和再特许方面的限制。 3.2.2区域特许 特许人对被特许人应有区域开发的进度及质量方面的要求。 3.2.3二次特许 特许人应有保证加盟店利益不受损害的措施,保证特许体系内所有店铺经营管理的一致性。 3.2.4其他 以上模式及其他方式的混合使用。 3.3被特许人招募 3.3.1信息发布 宣传须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3.3.2信息披露 依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3.3.3基本程序 招募被特许人应遵守以下基本程序: 态等; b) 调查与考核,以了解准被特许人的实际情况,如个人品质、资金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及组成一 个被特许人的各合伙者之间的协调能力等; c)签订合同,确立特许关系。 3.4特许经营费收取 3.4.1加盟费 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 3.4.2使用费 合同须规定其收取的固定周期,可以按被特许人营业额或其从特许人处采购原料金额的一定比例 收取,也可以按固定数额收取。 3.4.3其他约定的费用 合同约定其缴纳方式及金额,并且在合同中应明确所收取费用的使用原则及对使用的监督进行规 定。如:管理费,培训费,广告促销费等。 3.5保证金 在签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缴纳;合同解除时,被特许人无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发生时,应全额 退还。 3.6特许合同 3.6.1应包括:“特许经营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也可根据需要签订“专利许可使用”类、“技术引 进”类、“原材料、设备配送”类、“培训”类等其他合同。 3.6.2特许人不得利用特许合同从事限制竞争行为。 3.6.3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的合同应约定以下内容: 授权约定:特许权的内容、使用期限、使用地点、使用范围及特许费的收取内容、方式和保证金 a) 的返还条件等; b) 特许人的权利、义务约定:培训,手册、文件的提供,以保证体系的发展的持续的支持,体系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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