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260 SB X 99 备案号:25514—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130-2008 代替SB/T10130—1992 绞肉机技术条件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meat machine 2008-12-29发布 2009-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SB/T10130—2008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4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6 检验规则 7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SB/T10130—2008 前言 本标准是对SB/T10130一1992《绞肉机技术条件》的修订,修订时按GB/T1.1规定的标准格式要 求,重新调整了章条顺序。 本标准与SB/T10130—1992的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对第4章所列条款重新进行了编排,并作了相应的增加和删减。4.5.3对绞肉机噪声的限值 要求进行了修改; 修改了第6章“检验规则”; 删除了附录A和附录B。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商业机械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服务机械研究所、广东恒联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洪伟、肖如、李继萍、王玉波、刘旭、戴冠洪、刘红涛、陈广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B/T101301992. . I SB/T10130—2008 绞肉机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绞肉机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绞刀剪切式电动绞肉机,手动绞肉机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768声学声压级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T3768—1996,eqvISO3746:1995) GB4706.3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动饮食加工机械的特殊要求(GB4706.38一 2003,IEC60335-2-64:1997,IDT) GB16798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SB/T227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电气装置技术要求 SB/T228-2007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表面涂漆 SB/T229-—2007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产品包装技术要求 SB/T231—2007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产品的标志、运输与贮存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额定产量ratedoutput 制造商明示或标称的产量。 4技术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绞肉机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绞肉机所用零件、部件应经检查合格,外购件应有合格证明,必要时检验部门施行进厂检查合格 后方能进行装配。 4.1.3绞肉机设计的总体布局应符合人类工效学原则,造型美观,易拆易装,便于清洗。 4.1.4所有外购件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4.2主要零部件质量要求 在预定使用条件下,材料表面和涂料应耐用、可清洗,必要时可消毒,无裂纹、抗开裂、抗碎裂、抗剥 落、耐磨损以及阻止污物渗人。 4.3外观要求 SB/T10130—2008 4.3.2绞肉机表面不得有划伤、磕伤、油污、凹凸不平的现象。 4.4性能要求 4.4.1运转 4.4.1.1空载 工作时运转应平稳、启动灵活、动作可靠、无停滞爬行现象,紧固件不允许松动。 4.4.1.2生产能力 绞肉机的实际产量应大于等于额定产量。工作时运转应平稳,动作可靠、出肉均匀、不允许有抖动。 4.4.1.3绞肉温升 经过绞肉机绞碎的肉,其最大温升≤4.5K。 4.5安全卫生要求 4.5.1电气安全 应符合SB/T227的规定。 4.5.2卫生要求 4.5.2.1与肉接触的材料应符合GB16798的规定。 4.5.2.2绞肉机在正常工作时,润滑油不能因泄漏而造成肉料污染。 4.5.3噪声 空载和负载噪声≤85dB(A)。 4.5.4警示标志 在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部位应有明显、清晰和耐久的警示标志。 5试验方法 5.1涂漆 4.3.1按SB/T228—2007中5.2规定的方法检查。 5.2性能试验 5.2.1运转 5.2.1.1空载 开启绞肉机在不加肉的条件下,连续运行30min,在运行过程中观察,其结果应符合4.4.1.1的 规定。 5.2.1.2 生产能力和温升 试验原料:4℃土2℃去皮、骨、筋的冷鲜猪肉,肉的肥瘦比例约为4:6,切成约为 30mmX40mmX200mm的条状。根据生产能力准备适量的原料。 试验环境:20℃±3℃。 将热电偶插人待加工的原料中,记录原料的温度t1。 绞肉机装上与额定产量相适应的篦子,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工作。工作稳定后连续均匀地投人试验 原料,用玻璃容器收集肉馅。在绞肉机正常出肉时开始计时,并开始收集肉馅,出肉60s后停止工作,然 后,迅速将热电偶插入到容器中部进行测量,记录肉馅的温度t2。 用式(1)计算生产能力,其结果应符合4.4.1.2的规定。 用式(2)计算温升,其结果应符合4.4.1.3的规定。 ↑= 60×m (1) At = tz-ti ·(2) 式中: 生产能力,单位为千克每时(kg/h); 60s所加工的肉量,单位为千克(kg),质量精确到g; 2 SB/T10130-2008 t试验开始时原料的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试验结束时肉馅的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tz" 一温升,单位为摄氏度(℃)。 At 5.3安全卫生试验 5.3.1电气安全 按SB/T227规定的方法进行。 5.3.2卫生要求 5.3.2.1按GB16798规定的方法进行。 5.3.2.2 绞肉机空载运转(间歇或连续)1h以后,用吸水纸检查。 5.3.3噪声 按GB/T3768规定的方法进行。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出厂检验 每台产品必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项目为: 电气安全(可仅做电气强度和接地电阻); a) b)空载; c)外观要求。 6.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正式生产后,在结构、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影响到产品性能时; b) 产品长期停产,再次恢复生产时; 新、老产品转厂,进行试制定型鉴定时;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产品规定周期性定期检验或上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检验时。 型式检验项目如表1。 表1型式检验项目 不合格分类 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A B C 零件、部件 4.1. 2 视检 人类工效学 4.1. 3 视检 外购件 4. 1. 4 视检 主要零部件质量要求 4.2 视检 涂漆 4, 3. 1 5. 1 表面质量 4.3. 2 视检 空载 4. 4.1.1 5. 2.1.1 生产能力 4.4.1.2 5.2.1,2 绞肉温升 4, 4,1.3 5. 2.1.2 3 SB/T101302008 表1(续) 不合格分类 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A B c 电气安全 4, 5.1 5.3.1 4.5.2.1 5.3.2.1 卫生要求 4.5.2.2 5.3.2.2 噪声 4,5.3 5.3.3 标志 4,5.4,7.1.1 视检 6.2判定 缺陷分类:A类为严重缺陷,B类为一般缺陷,C类为轻缺陷。 有一项A类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有一项B类和两项C类不合格或三项C类不合格, 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对B、C类不合格项允许进行修复,经修复后再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 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标志 7.1.1绞肉机标牌应符合图样规定,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名称和型号; c) 主要技术参数(如额定产量)和GB4706.38规定的标志; d)出厂编号和/或制造日期; 其他强制性标准,如有。 7.1.2 包装标志应符合SB/T231—2007中3.2的要求。 7.2包装 7.2.1 包装箱材料与结构应按SB/T229一2007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执行。 7.2.2 绞肉机应牢固地固定在包装箱内,附件、备件、工具应固定在箱内空隙处。 7.2.3 包装前对绞肉机易腐蚀外露部分应做防锈处理。 7.2.4 一机一箱,箱内不混杂物,箱内壁置防雨层。 7.2.5 随机文件包括: a)装箱单; b)使用说明书; c)合格证书等。 7.3运输 运输应符合SB/T231一2007中第4章的规定。 7.4贮存 通风、干燥、地面不存积水,不得与腐蚀性物品、有毒物品放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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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5-12-27 23:23:53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