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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120.99 YS H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9542014 金砷蒸发料 Gold-arsenicalloyfor evaporating 2014-10-14发布 2015-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YS/T954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负责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达博有色金属焊料有限责任公司、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彪、向磊、杜连民、张蕴、向翠华、闫茹、赵月国、禹洁丽、杨志新、周晓光。 YS/T 954—2014 金砷蒸发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砷蒸发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与合 同(或订货单)等内容。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半导体芯片制造背金时用的金砷蒸发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木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066.1金化学分析方法金量的测定火试金法 GB/T15077量 贵金属及其合金材料几何尺寸测量方法 GB/T25934.1高纯金化学分析方法第1部分:乙酸乙酯萃取分离-ICP-AES法测定杂质元索 的含量 3要求 3.1产品分类 3.1.1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Z-Au99.80As和Z-Au99.50As两种牌号。 3.1.2产品主要以柱状和线盘状为主,产品形状及供货状态见表1。 表 1 产品形状 供货状态 形状 柱状 直径为0.5mm~8mm、长度为2mm~100mm的线材 硬态 直径为0.5mm~~2mm、质量在100g~500g的线材盘成线盘状为主,线盘外径为100mm~ 线盘状 300mm 3.2产品标记示例 3.2.1 柱状产品标记: Z-Au99.80As,Φ×mm 长度 直径 示例:直径为2mm、长度为3mm、成分为99.80%的柱状金砷蒸发料标记为:Z-Au99.80As,2×3mm。 1 YS/T954—2014 3.2.2 线盘状产品标记: Z-Au99.80As,mmg/盘 质量 线径 示例线径为0.5mm、每盘100g质量的线盘状金砷蒸发料标记为:Z-Au99.80As,$0.5mm,100g/盘。 3.3化学成分 产品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中金含量直接测出,砷的测量方法按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 表 2 牌 Z-Au 99.80 As Z-Au 99.50 As Au(质量分数)/%,不小于 99.8 99.5 合金成分(质量分数)/% As 0.20±0.02 0.50±0.05 Ag 0.000 2 0.000 2 Cu 0.0001 0.000 1 Fe 0.000 2 0.000 2 Pb 0.000 1 0.000 1 18 0.000 1 0.000 1 qs 0.000 1 0.0001 单个杂质含.量(质放分数)/% IS 0.000 2 0.000 2 不大于 Pd 0.000 1 0.000 1 Mg 0.000 1 0.000 1 Sn 0.000 1 0.000 1 Cr 0.000 1 0.000 1 IN 0.000 1 0.000 1 Mn 0.000 1 0.000 1 3.4尺寸及允许偏差 产品形状如图1所示,柱状产品的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和表4的要求;线盘状产品外径为 100mm~300mm,长度不做要求。 D. 图1 金砷蒸发料 2 YS/T 954—2014 表 3 单位为毫米 直径d 允许偏差 >0.1~1.0 ±0.01 >1.0~5.0 ±0.08 >5.0~7.0 ±0.09 >7.0 ±0.1 表 4 单位为毫米 长度L 允许偏差 ≤10 ±1.0 >10 ±2.0 3.5外观质量 3.5.1产品表面应清洁,不应有裂纹、分层、凸起、毛刺等缺陷 3.5.2产品表面允许有不超出直径允许偏差的凹坑和划痕等缺陷。 3.5.3产品的端部允许有轻微的铸、冲、剪等痕迹。 4 试验方法 4.1产品的砷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金含量按GB/T11066.1的规定进行,单 个杂质元素含量按GB/T25934.1的规定进行。 4.2产品尺寸测量按GB/T15077的规定进行。 4.3 外观质量检验采用目视进行,必要时可采用5~10倍放大镜或10~25倍双目显微镜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或技术协议) 规定不符合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天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 认可的单位进行检验,仲裁取样在需方由双方共同进行。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产品应为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状态、同一线材直径的产品组成。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尺寸、外观质量检验。 YS/T954—2014 5.4取样 检验项目、取样位置及数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检验项目 取样规定 要求的章条号 检验的章条号 化学成分 按批在每个铸锭的任意部位或半成品时任取一个试样 3.3 4.1 柱状产品按数量的1%进行取样,但不得少于3个;线盘状产品分 尺寸 盘前任意取3个部位进行直径测量,每部位测两次直径,两次互 3.4 4,2 为 90° 外观质量 逐件检验 3.5 4.3 5.5 5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 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尺寸不合格,重新取双倍样进行重复试验,若仍有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但允许对余下 的产品进行逐件检验,合格者重新组批交货。 5.5.3表面质量不合格,判该件产品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包装 6.1.1 每件产品应附有标签,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及牌号; 规格尺寸; 批号; (P e) 净重; f) 生产日期。 6.1.2 将检验的合格产品按要求分件包装。 6.1.3 产品内包装采用真空或容器密封,内外包装间装防震的填充物。 6.2 运输、贮存 6.2.1 运输中应防止包装箱挤压变形、碰伤、雨淋、受潮及恶劣环境。 6.2.2 产品应在清洁、干燥、无腐蚀性环境中贮存。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供方名称; b) 需方名称; 产品名称,产品牌号; (P 采购技术文件编号或本标准编号; 4 YS/T954—2014 批号、规格尺寸、净重、件数; e) f)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检验人员及检验部门印记; g) 出厂日期。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7 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供方名称; b) 需方名称; c) 产品名称; 产品牌号; d) 规格尺寸; e) f) 数量或净重; g) 本标准编号; h) 供货时间; i) 其他标准之外技术协议、采购规范编号、供货要求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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