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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ICS 97.200.20 分类号:Y58 备案号:31077-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4130-2010 竖笛 Recorders 2010-12-29 发布 2011-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QB/T4130-2010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乐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奇美乐器有限公司、北京乐器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龙贵、董德华、王伟。 QB/T4130-2010 竖 笛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鸣乐器竖笛的产品分类、产品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 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竖笛。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 划(ISO2859-1:1999) GB/T2829一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3451标准调音频率 GB/T6388一19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21928食品塑料包装材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3产品分类 3.1根据技术特性(演奏指法)的不同分为巴洛克式(英国式)和德国式。巴洛克式用字母B表示, 德国式用字母G表示。 3.2根据音域的不同分为超高音、高音、中音、次中音和低音。 3.3根据音质、制作工艺、主要原材料的不同,分为高级品、中级品和普及品。 4产品标识 4.1产品名称用中文标注。 4.2技术特性用字母B和G标注。 4.3各部位名称、音孔序号应符合图1的规定。 笛身 笛头 笛尾 下插接口 3 456 上插接口 按 健 图 1 QB/T4130—2010 5要求 5.1声学品质 5.1.1律制 采用十二平均律。 5.1.2标准音 小字一组a音为440Hz,同时应符合GB/T3451的规定 5.1.3音准 5.1.3.1管长可调节,其管长处于最短时,各音最大上偏差应不大于50音分。 5.1.3.2相邻两音音准误差之差应不大于30音分。 5.1.4音质 音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等级 音质要求 高级品 高音清脆、响亮,中音坚实、柔美,低音浑厚、丰满 中级品 高音清脆、响亮,中低音丰满、柔和 普及品 发音响亮、悦耳 5. 2 音域范围 音域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种类 实际音域 pr~g 超高音 高音 c?~d4 高音谱表(实际音高比记谱高八度) 中音 f~g 次中音 cl~d3 高音谱表 低音 f~g?" 低音谱表(实际音高比记谱高八度) 5.3演奏性能 5. 3.1 发音应灵敏,音量应丰富。 5.3.2 吹奏时省力,手感舒适,便于演奏。 5.3.3 按键起落自如,无明显晃动,无漏气现象。 5.3.4 音高调节有效。 5.4结构及尺寸 5.4.1 管体全部嵌合时的长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5.4.2 笛头和笛身嵌合部位的长度应大于15mm,笛身和笛尾嵌合部位的长度应大于8mm。 5.4.3 音孔数应为8个或8个以上。 5.4.4 音孔直径应符合表3的规定。 5.4.5 各部位衔接应紧密,嵌合部位不应松旷,应无漏气现象,应可调节音高。嵌合部位的插拔力应 不小于10N。 5.4.6为调节音高,笛头和笛身的可动长度应小于8mm。 2 QB/T4130-2010 表3 单位为毫米 种类 长度 音孔直径 超高音 225~265 1.0~7.0 高音 310~350 1.5~8.5 中音 460~500 2.0~11.0 次中音 610~660 3.0~13.0 低音 850~970 4.0~15.0 5.5外观 5.5.1 管体表面应光滑,不应有劈裂、虫蛀现象存在。 5.5.2 涂饰应光亮,色泽应均匀一致,涂膜应牢固。 5.5.3人体接触到的部位不应有锐利边角及毛刺。 5.5.4不应有变形及其他影响使用性能的缺陷。 5.6主要原材料 5.6.1吹口应使用符合环保要求并经国家卫生检验部门鉴定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5.6.2管体应使用ABS工程塑料、苯酚树脂、尿素树脂、聚苯乙烯或无缝铝(铜)、铝(铜)合金, 或经过均匀干燥或含水率控制在8%~14%的优质枫木、黄杨木、桦木、乌木等材料。 5.7使用安全 5.7.1吹口和管体使用'ABS工程塑料、苯酚树脂、尿素树脂、聚苯乙烯材料制成的竖笛中的邻苯二甲 酸盐总含量应小于或等于0.1%。 5.7.2管体表面涂料应使用符合环保要求并经国家化工检验部门鉴定对人体无害的合成树脂清漆,其 邻苯二甲酸盐总含量应小于或等于0.1%。 6试验方法 6.1测试环境 除另有要求的试验项目外,全部测试应在下述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温度:(23±2)℃; 相对湿度:45%~75%。 6.2标准音、音域范围 用符合GB/T3451规定的音准仪检查。 6.3音准 用符合GB/T3451规定的音准仪检查各音音准误差。 6.4音质 感官检查。 6.5演奏性能 感官检查。 6.6结构及尺寸 可计量的项目用长度计量用具检查,其余项目感官检查。 6.7外观 涂膜牢固度:将竖笛放在40℃水中浸泡10min,检查涂膜是否剥离于管体。其余项目感官检查。 6.8使用安全 3 QB/T4130-2010 吹口、管体及管体表面涂料中邻苯二甲酸盐总含量的测定,按GB/T21928中邻苯二甲酸盐的方法 进行。 7检验规则 7.1产品应由收购部门验收或委托生产厂质量管理部门检验。 7.2当对产品有特殊要求,应由供需双方根据合同协商具体的检验项目。 7.3检验分为山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出厂检验 7.3.1.1 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应符合GB/T2828.1一2003中关于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的规定。 7.3.1. 2 出厂检验的项目、测试方法、检查水平、接受质量限(AQL)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序号 要求 检验项目 试验方法 检验水平 接收质量限(AQL) 1 5.1.3 我县 6.3 5.1.4 音质 6.4 6.5 2 音域范围 6.2 3 5.2 5.4.1 管体嵌合时的长度 II 4 5.4.2 笛头和笛身、笛身和笛尾嵌合长度 6.6 5 10 6 5.4.4 音孔直径 5.5 外观 6.7 7 7.3.1.3 出厂检验不合格,该批退回生产厂,将不合格项目进行整理和调整。整理、调整后的产品可 再次提交检验。不合格批的再提交按GB/T2828.1一2003中7.6的规定进行。 7.3.2 型式检验 7.3.2.1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在更改结构、制造工艺及主要原材料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 生产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亦需进行。 7.3.2.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当前生产的、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7.3.2.3 型式检验的抽样方案,应符合GB/T2829一2002中一次抽样方案的规定。 7.3.2.4 型式检验所抽取的全部样品应先按出厂检验的项目检验,若有不合格品,应以合格品换取, 同时分析原因,但不作为型式检验结果的依据。 7.3.2.5 型式检验按全部技术指标进行,判别水平I,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50,判定数组为(1, 2)。 7.3.2.6 型式检验合格,则本周期生产的产品为合格品。 7.3.2.7 经型式检验的样品,不得作为合格品出厂。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8.1.1产品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标明本产品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并有检验员盖章。 8.1.2产品应附有说明书,说明书上应有生产厂名、地址、品名、商标、规格等字样。 8.2包装 8.2.1产品出厂时,应按规格和等级分别进行包装。 4 QB/T4130-2010 8.2.2包装上应有产地、出厂日期、货号、数量、质量及轻放、防潮、防晒、防雨淋等字样或标志。 8.2.3产品标志、包装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T6388一1986对此所做的规定。 8.2.4如对标志和包装有特别要求,供需双方可根据合同另行规定。 8.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雨淋、日晒,外包装应能满足中、长途运输的需要。 8.4贮存 8.4.1产品不得与有害及腐蚀性物品共同存放,应防潮,不得雨淋、日晒。 8.4.2产品应在温度0℃~40℃、相对湿度40%~60%的室内存放,距热源的距离在1000mm以上, 距地面、墙壁的距离在200m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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