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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ICS 59.140.10 分类号:Y46 备案号:37957-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1654-2012 代替QB/T16541998 制革用指光浆、颜料膏 Casein finish and pigment paste for leather 2012-11-07 发布 2013-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1 QB/T1654-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QB/T1654一1998《制革用措光浆、颜料膏》的修订。 本标准与QB/T1654-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总固体”修改为“固含量”; 将颜料膏“色别”修改为“色系”,增加了橙、绿两大色系; 将颜料膏“粘度”要求调整为“黏度稳定性”; 要求中对固含量、遮盖力、细度、pH、外观等指标进行了修订,新增加“耐热性”、“耐光 性”、“耐色迁移性”、“色差”、“重金属”6项指标; 修订了“合格判定”; -增加了“标志”的规定内容。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建林、曾晓林、余平昌、赵艳秋、周浩、陈昌勇、蔡明。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轻工行业标准QB/T16541998《制革用措光浆、颜料膏》。 QB/T1654-2012 制革用指光浆、颜料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用措光浆、颜料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颜料、分散剂等为主要成分而制成的水性皮革涂饰用颜料分散体。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B/T2157制革用措光浆、颜料膏测试方法 QB/T2412一1998皮革用化学品技术通则 QB/T4202制革用颜料膏耐热稳定性测试方法 3要求 3.1指光浆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措光浆要求 色 别 序号 项 黑色 红棕 大红 金黄 酸蓝 白色 紫红 固含量/% 21.0 26.0 22.0 30.0 21.5 31.0 22.0 1 2 黏度(40℃)/(Pa's) 2.5 2.5 2.0 2.5 2.5 2.5 2.0 3 遮盖力/(cm/m²) 50 100 160 细度/μm 4 5.0 pH 7.0~8.0 6 外观 无肉眼可见机械杂质,均匀一致的稠厚膏状物 3. 2 颜料膏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颜料膏要求 色 系 序号 项 目 黑 棕 红 黄 蓝 白 紫 橙 绿 固含量/% ≥ 17.0 38.0 16.0 18.0 16.0 42.0 16.0 18.0 20.0 黏度≤1, 允许偏差:±0.15 黏度稳定性(25C)/(Pa's) 1<黏度≤5, 允许偏差: ±0.50 5<黏度≤10, 允许偏差: ±1.50 遮盖力/(g/m²) 10 40 40 70 60 120 70 70 80 细度/μm 3.0 QB/T1654-2012 表2(续) 色 系 序号 项 月 黑 棕 红 黄 蓝 白 紫 橙 绿 4.56.5 阳离子型 5 pH 阴离子型 7.0~9.5 色差(DE") 6 ≤ 1.0 耐热 性/级 7 4 4/5 4 8 耐光性 性/级 3 4 3 3 4 4/5 4 3 4/5 9 耐色迁移/级 4 2/3 t 4 5 2/3 3 3 总铅/(mg/kg) Q6> 10 重金属 总镉/(mg/kg) ≤100 六价铬/(mg/kg)、 ≤3 11 外观 无肉眼可见杂质,膏状均匀一致 透明颜料育不检验遮盖力。 试验方法 4.1 取样及测试通则 应符合QB/T24121998中第3、4章的规定。 4.2试验方法 耐热稳定性按QB/T4202进行检验;其余按QB/T2157进行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相同原料、相同工艺、一次性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生产批次取样检验,每批取样木少于500g。 5.2出厂检验 5.2.1产品出厂前必须逐批进行检验一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5.2.2检测项目:外观、固含量/黏度、细度、pH、色差。 5.2.3合格判定: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5.3型式检验 5.3.1检验周期 有下刻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d)生产正常时,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型式检验。 5.3.2抽样数量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3个~5个包装单位,每个包装取150g~200g。 2 QB/T16542012 5.3.3合格判定 要求中固含量、遮盖力、细度、色差、耐热性、耐光性、耐色迁移、重金属、黏度稳定性、pH和外 观全部合格,/则判该产品合格。 6标志、 色装、运输和贮存 6.1标志 每件包装上应涂刷或贴有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编号、型号、色系、黏度、 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 商标、净重、贮存温度、防护标识,并加盖生产厂检验合格的 标记或附合格证。 6.2包装 产品应使用清洁、无污染、密封性能好、便于运输的容器包装。 6.3运输和贮存 6.3.1产品在装运时,应轻装轻卸,不应倒置,避免撞击,防止包装容器损坏造成渗。 6.3.2产品应防暴晒,防冻,防雨淋,防潮,远离火源。 6.3.3产品应在通风阴凉的库房存放,贮存温度在5℃35℃,堆置时应离地和墙分别为20cm以上。 6.3.4在原包装(原装、封装、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内的产品,按规定条件贮存,自生产之日起计, 保质期不应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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