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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01 SN B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Requirements of designated ports and places for imported grain -11-07发布 2018-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日荣、陈萍、武目涛、刘海军、张晓燕、陈永青、苏芳、孙雁一。 /T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粮食指定口岸的检验检疫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进口粮食检验检疫指定口岸的申请、建设、考核评估和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913—2008粮油储藏磷化氢环流熏蒸装备 SN/T1124—2002集装箱熏蒸规程 SN/T2016一2007TCK疫麦环氧乙烷熏蒸处理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粮食grain 用作加工食品、饲料或其他非繁殖用途的小麦、玉米、水稻、大麦、大豆、油菜籽、杂粮(含 高粱、荞麦、燕麦、豌豆、绿豆、红小豆等)作物的籽实以及马铃薯、木薯等薯类的块根或块茎等 不包括科研、参展、样品等特殊进境粮食。 3.2 指定口岸designatedportsandplaces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进境粮食实施指定边境口岸管理制度,标准中指定口岸是指经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同意粮食入境的口岸。 3.3 检检检疫场所placeforinspectionandquarantine 设置于进境口岸、物流中心等区域,且属圈区化管理,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口粮食检验检 疫的特定区域和场所。 3.4 检验检疫设施facilitiesforinspectionandquarantine 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所需配套的专业技术用房、查验区、检疫处理区等基础建设,以及现场开展 检验检疫工作所需的机械、工器具和辅助设备。 1 /T- 4法规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2《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关于规范进境 4.3《基于有害生物风险的商品分类》(国标植物检疫描施标准第32号)和《入境后植物检疫站的设计 和操作》(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34号)等。 4.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5基本要求 5.1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经营主体应取得相关合法经营的资质,海(水)运散装口岸应为国务院批准的 对外开放口岸 5.2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经营主体应拥有相应场地的土地使用权,或合法组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且租 期不少于5年。 5.3接卸能力要求:口岸应具备进口粮食固定的靠泊接卸区域,海运口岸散装粮食日接卸能力不低于 5.4仓储能力要求:口岸应具备与粮食进口量相适应的口岸专用粮食仓库或堆放场所,并符合国家粮 食储藏的相关要求;海运进口粮食仓储容量不少于可靠泊的单船最大进口量;陆运进口粮食仓储容量 不低于单批最大进口量,且不少于500t。 6场地要求 6.1选址 口岸周边1km范围内应没有种植与进口粮食种类相似的粮食作物 6.2功能分区与隔离 6.2.1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应整体布局合理、卫生状况良好,设有办公区和检验检疫工作区。办公区应 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专业技术用房等:检验检疫工作区应包括靠泊接卸区域、运输区、查验区、储存 区、检疫处理区等。 6.2.2进口粮食码头作业区与生活区、办公区之间的距离大于50m。 6.2.3进境粮食口岸各区域间和检验检疫场所应设有隔离设施或明显区分标识。 6.3通道 6.3.1木 检验检疫场所应分别设置人员和车辆进出的专用通道,进出场地道路状况良好,交通顺畅 6.3.2粮食装卸车辆运输进出通道要设有消毒池、消毒垫以及车体清洁设施。 6.41 作业区域 6.4.1 检验检疫场所供电供水、排水设施齐全,具备防火、防洪等消防安全条件。 6.4.2检验检疫工作区的地面应为平整、坚固、硬化的水泥地面,无裸露土壤,并确促在运营期间无 破损。场地地面无积水、无病媒生物孽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6.4.3查验区的面积应与粮食进口量相适应。查验场所设有更衣室、工具室和样品间等;集装箱装载 2 /T- 粮食的查验区应设置专用的查验平台,平台宽度应大于5m,与普通集装箱拖车架等高(约150cm), 长度以至少满足5辆以上集装箱卡车同时停靠为宜;查验平台具防雨功能及设施,可进行铲(叉)车作 业,并具备足够的照明条件。 6.4.4储存区(仓库、筒仓、堆放场所等)应清洁、无污染,配备防鼠、防虫、防鸟、防潮等设施。 6.4.5检疫处理区应专用、通风、卫生条件良好,与其他口岸作业区距离不少于50m,检疫处理区 各功能区应设有明显的警戒标识;检疫处理区配备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熏蒸库房(或熏蒸场地) 药械仓库、粮食撒漏物及下脚料专门存储间和楚烧炉等设施。检疫处理设施应符合GB/T17913-2008 SN/T20162007和SN/T1124—2002的相关技术要求,并能对发现疫情的粮食实施有效的除害处理。 6.5检验检疫用房 6.5.1检验检疫办公用房的功能及面积应满足检验检疫工作需要。 6.5.2检验检疫专业技术用房应能满足开展视频监控、样品采集、有害生物初检、样品存储和检疫处 理药品器械存储等检验检疫工作的相关要求。 7实验室及人员要求 7.1进口粮食指定口岸附近(直线距离约80km范围内)应配备进口粮食常规有害生物检疫鉴定和法 定品质检验检测的口岸实验室。 7.2口岸实验室面积不少于200m²,具有相对隔离的病害、昆虫、杂草检疫实验操作间和粮食品质检 验实验操作间。 7.3口岸实验室应至少有3名植物检疫鉴定技术人员(含植物病、虫、杂草检测鉴定)和1名品质检验 人员,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7.4口岸实验室应建立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并按体系要求运作。 7.5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实验室应具备粮食安全卫生及转基因检测能力,且通过CNAS等能 力认可和资质认定,每年组织参与相关能力比对测试及业务培训。 8检验检疫查验人员及辅助设施要求 8.1人员配置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与日常进口业务量相适应的粮食检验检疫查验专业人员,至少有2名植 物检疫专业人员和1名粮食检验相关专业人员。上述专业人员应熟悉进口粮食检验检疫法规和相关标 准,掌握进口粮食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且有两年以上的粮食检验检疫工作经验,每两年应至少参 加过1次相关业务培训。 8.2查验辅助设施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现场查验工具、熏蒸残留浓度检测仪、照相机、摄像机、安全防护用 品等设施设备;集装箱装运口岸还需配备开箱、掏箱和/或落地查验必需的机械设备及工具。 8.3防撒漏设施 检验检疫工作区(粮食靠泊装卸区域、运输区域、查验区等)需配置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防 撒漏运输工具和设施,如密闭自动传送带、密闭运输车辆以及过档防漏布;还需配置撒漏物收集清理 设施如吸尘车。鼓励口岸采用自动吸粮机、自动扦样器、专用运粮车和装备自动取样系统等。 3 /T- 8.4物流信息管理系统 有条件的口岸宜配备与检验检疫机构电子计算机系统联网的货物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并能按 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收集、储存、传送和交换,提供集装箱货物和散装货物库 存、进出场地、查验箱位、查验时间、货物的拆/装等动态物流信息,且具有相关数据的查询、统计 功能。 8.5 视频监控系统 检验检疫场所应配备具有存储功能(存储时长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能按检验检疫机 构的要求实现图像信号的实时传送,供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卡口通道、装卸区、查验区、储存区、下 脚料存放区、下脚料处理区、检疫处理区等重点工作区域进行监控,检验检疫场所的灯光及监控系统 应满足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全方位24h的实时监控需要。 口岸防疫管理制度 9 9.1口岸经营单位应按检验检疫要求建立进口粮食(包括接卸、运输、储存等环节)的防疫管理制度, 对粮食撒漏物清理、除害处理、疫情监测、疫情防除等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相应的突发事件应 急处置预案,做好相关的工作记录,并纳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 9.2口岸经营单位应成立进口粮食防疫安全领导小组,配备两名以上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防疫安全 人员,专门负责进口粮食的防疫安全工作和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进口粮食的检验检疫工作。在接卸、 运输、储存、处理、监测等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9.3口岸其他业务的运营应不影响进口粮食的检验检疫、安全卫生和疫情防控。如果口岸经营与粮食 进口、储存、运输、除害处理等分属不同单位,应签署职责明确的进口粮食防疫安全协议,确保各项 防疫安全措施的落实。 9.4每批粮食接卸、运输、储存后,口岸相关企业应对运输工具及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扫和消毒,并 对收集的撒漏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9.5口岸相关企业应对周边地区开展疫情监测和定期疫情调查,发现检疫性杂草等疫情或粮食作物自 生苗,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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