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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87.080 QB 分类号:A17 备案号:57066-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2826-2017 代替QB/T2826-2006 胶印紫外光固化油墨 Ultraviolet curing offset ink 2017-01-09发布 2017-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QB/T2826-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QB/T2826一2006《胶印紫外光固化油墨》 本标准与QB/T2826一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删除外观指标及试验方法(见2006版表1及4.1); 修改细度指标及试验方法(见表1及4.3,2006版表1及4.3); 修改黏性指标(见表1,2006版表1); 修改干燥性指标和照射条件(见表1及4.6.3,2006版的表1及4.6.3); 增加流动度指标及检测方法(见表1及4.6.6); 删除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误差指标(见2006版的3.2); 修改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量的名称及测定方法(见3.2及4.6.7,2006版的表2及4.7); 增加有害元素总含量限量指标及检测方法(见3.3及4.6.8); 增加有机挥发性物质(VOC)限量指标及检测方法(见3.4及4.7); 修改检验温度条件(见4.1,2006版的4.8); 修改检验规则(见5,2005版5); 修改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见6,2006版的6)。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油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中钞油墨有限公司、洋紫荆油 墨有限公司、盛威科(上海)油墨有限公司、上海牡丹油墨有限公司、天津天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剑彬、张进梅、李青、杨爱军、杨清、张涛、周金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QB/T2826-2006。 QB/T2826-2017 胶印紫光固化油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胶印紫外光固化油墨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在带紫外光固化装置的胶印印刷机、纸张及复合材料上使用的胶印紫外光固化油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8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14624.1胶印油墨颜色检验方法 GB/T14624.2月 胶印油墨着色力检验方法 GB/T14624.3 3胶印油墨流动度检验方法 GB/T18723 印刷技术用黏性仪测定浆状油墨和连接料的黏性 GB/T23986一2009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CY/T127一2015用于纸质印刷品的印刷材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试样的制备方法 QB/T1149回形针 QB/T2624一2012单张纸胶印油墨 QB2930.1油墨中某些有害元素的限量及其测定方法第1部分:可溶性元素 QB2930.2 2油墨中某些有害元素的限量及其测定方法第2部分:铅、汞、镉、六价铬 3要求 3.1 技术性能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技术性能指标 序号 项目 要求 颜色/级 1 4 细度1/μm ≤ 2 12.5 3 细度2/μm ≤ 25.0 4 着色力/% 95~105 黏性 7.0~16.0 5 6 干燥性/次 ≤ 3 7 流动度/mm 23~42 细度1/细度2二者选一,方法依据QB/T2624一2012附录A,指标与方法相互对应。 3.2 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量 应符合表2的规定。 QB/T2826—2017 表2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量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元素名称 铅(Pb) 汞(Hg) (As) 铬(Cr) 锯(Cd) 锦(Sb) 钡(Ba) 硒(Se) 限量/(mg/kg) 90/ 09 25 60 75 60 1 000 500 注:大红墨、 金红墨的钡元素的最大限量不在此范围。 3.32 有害元素总含量限量 镉(Cd)、六价铬[Cr(VI)]的总含量限量应小于100mg/kg。 铅(Pb)、汞(Hg)、 3.42 有机挥发性物质(VOC)限量 应符合有机挥发性物质总量(VOCs)不大于2% 4试验方法 4.1 实验室条件 试验应在环境温度(23±2)℃、 相对湿度(65土5)%条件下进行。 4.2颜色 按GB/T14624/1进行试验 4.3细度 4.3.1细度1按QB/T2624一2012中附录A方法一进行试验。 4.3.2细度2按QB/T2624一2012中附录A方法二进行试验。 4.4着色力 按GB/T14624.2进行试验。 4.5黏性 按GB/T18723进行试验, 4.6干燥性 4.6.1试验原理 取定量油墨在油墨展色仪上匀墨,经转印后,将展印物通过紫外光照射后。用划痕、触摸程度判断 油墨干燥性。 4.6.2工具与材料 试验所用工具与材料如下: a) 符合CYVT127 2015附录C的展色仪; b) 调墨刀; 铝卡纸; c) d) 标样油墨; e) 紫外光固化油墨专用清洗液; f) 紫外光照射仪; g) 符合QB/T1149的回形针。 4.6.3照射条件 照射条件应满足: a)紫外光灯管类型:高压汞灯或金属卤素灯; b)紫外光灯管电功率:不小于80W/cm; c)干燥1次紫外线能量(以UVA计):18mJ/cm²~22mJ/cm²。 2 QB/T2826-2017 4.6.4试验步骤 取0.125mL油墨均匀转移到橡胶辊上开启油墨展色仪匀墨2-min;将铝卡纸固定于油墨展色仪 的压印滚筒上,制作展色样。展色物通过紫外光照射仪使墨膜固化。 4.6.5判定规则 判定规则如下: a)UV照射后,印刷面朝上,置于玻璃板上,用回形针的尾部向印物边用力划痕,检视印物边空 白部分,是否留有墨痕,对油墨的干燥程度做判断: b) 若有墨痕,说明未完全于燥,则再进行照射并判断,直到开燥为止 c)试样与标样同步进行,判断是否有差别,并对结果做出记录。 4.6.6流动度 按GB/T14624.B进行试验 4.6.7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量 按QB2930.1进行试验。 4.6.8铅(Pb)、汞(Hg) 镉(Cd)、六价铬[Cr(VI)]的总含量限量 按QB2930.2进行试验。 4.7有机挥发性物质(VOC) 按GB/T23986十2009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其中试剂选择和样品制备按照GB/T23986一2009附录B 的说明进行。 5检验规则 5.1组批与抽样 以一次性投料单机或机组完成的单位产品为一批。产品按GB/T3186方法进行取样,样品应分两份, 一份封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 5.2出厂检验 颜色、细度、着色力、 黏性、于燥性五项为出厂检验项目。 5.3型式检验 5.3.1型式检验项自为本标准第3章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5.3.2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因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6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抽查时 (p e) 正常生产后,型式检验周期为12个月。 5.4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1项及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 要求,则从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1项及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 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产品包装上的标志应有商标、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型号、批号、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 期。 3 QB/T2826-2017 6.2包装 本产品用密封塑料桶、铁桶、铁盒包装。 6.3运输 产品在符合6.2的包装要求下,可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运输。 6.4贮存 6.4.1产品应避开室温过高或日光直射的地方存放,库房应阴凉、干燥、通风,防止在紫外光线或高 温下聚合并远离火源 6.4.2产品在符合6.4.1存放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1年(特殊品种如金银墨等除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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