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180 TT R 17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JT/T386.1—2017 代替JT/T386—2004 机动车排气分析仪 第1部分:点燃式机动车排气分析仪 Motor vehicle exhaust analyzer- Part 1:Exhaust analyzer for Ignition vehicle 2017-09-29发布 2018-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 JT/T386.12017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4 型号 技术要求 5 6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12 12 8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标准气体要求 14 附录B(规范性附录) 过量空气系数(入)的计算 16 JT/T 386.12017 前言 JT/T386《机动车排气分析仪》分为两个部分: 一第1部分:点燃式机动车排气分析仪; 第2部分:压燃式机动车排气分析仪。 本部分为JT/T386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JT/T386—2004《汽车排气分析仪》。与JT/T386—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汽车排气分析仪”改为“机动车排气分析仪第1部分:点燃式机动车排气分析 仪";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2004年版的第1章);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的“响应时间"内容(2004年版的3.1); 修改了定义的“最大允许误差的模”“过量空气系数(入)”“丙烷/正已烷当量系数(PEF)”的内 容(见3.1、3.2、3.3,2004年版的3.23.33.4); 修改了按测量的排气种类划分的内容(见4.1,2004年版的4.1.1、4.1.2、4.1.3); 修改了按准确度划分的内容(见4.2,2004年版的4.2); 增加了型号命名(见4.3); 修改了分析仪结构组成的表达内容(见5.1.1,2004年版的5.1.1); 删除了分析仪结构示意图(2004年版的图1); 删除了排气取样系统的内容(2004年版的5.1.2); 修改了分析仪T作条件的要求(见5.1.2,2004年版的5.2); 修改了分析仪标志和外观的要求(见5.1.3、5.1.4,2004年版的5.7); 修改了分辨率的要求(见5.2,2004年版的5.3.3); 修改了测量范围的要求(见5.3,2004年版的5.3.1); 修改了示值允许误差的要求(见5.4.1,2004年版的5.3.2); 修改了干扰误差的要求(见5.4.2,2004年版的5.3.7); 修改了重复性的要求(见5.4.3,2004年版的5.3.6); 修改了稳定性的要求(见5.4.4,2004年版的5.3.5); 删除预热时间的要求(见2004年版的5.4.1); 修改了响应时间的要求(见5.5,2004年版的5.4.2); 修改了丙烷/正已烷当量系数(PEF)的要求(见5.6,2004年版的5.3.10); 修改了过量空气系数(入)的要求(见5.7,2004年版的5.3.4); 修改了取样系统的气密性的要求(见5.8.2,2004年版的5.5); 修改了HC气体的残留物的要求(见5.8.3,2004年版的5.3.9); 增加了预热的要求(见5.8.4); 修改了环境适应性的要求(见5.10,2004年版的5.3.11); 增加了试验条件(见6.1); I JT/T386.12017 -增加了试验仪器和设备(见6.2); 修改了示值允许误差的试验方法(见6.3.1,2004年版的6.1); 修改了干扰误差的试验方法(见6.3.2,2004年版的6.6); 修改了重复性的试验方法(见6.3.3,2004年版的6.5); 修改了稳定性的试验方法(见6.3.4,2004年版的6.4); 修改了响应时间的试验方法(见6.4,2004年版的6.3); 修改了丙烷/正已烷当量系数(PEF)的试验方法(见6.5,2004年版的6.10); 增加了过量空气系数(入)的试验方法(见6.6); 增加了取样管及探头的试验方法(见6.7); 修改了样气低流量警告指示的试验方法(见6.8,2004年版的6.7); 修改了HC气体残留物的试验方法(见6.10,2004年版的6.9); 修改了预热的试验方法(见6.11,2004年版的6.2); 修改了安全性的试验方法(见6.12,2004年版的6.12): 修改了电源电压与频率的试验方法(见6.13.1,2004年版的6.11); -增加了低温试验方法(见6.13.2); 增加了高温试验方法(见6.13.3); 增加了恒定湿热试验方法(见6.13.4); -增加了低气压试验方法(见6.13.5); -修改了低温储存试验方法(见6.13.6,2004年版的6.13); 修改了高温储存试验方法(见6.13.7.2004年版的6.14); 修改了跌落试验方法(见6.13.8,2004年版的6.15); 删除了碰撞试验方法(2004年版的6.16); -删除了外观检查试验方法(2004年版的6.17); -增加了检验分类(见7.1); 修改了型式检验的要求(见7.2.1,2004年版的7.2.1); -增加了型式检验的抽样方法(见7.2.3); 修改了型式检验的判定原则(见7.2.4,2004年版的7.2.4); 修改了出厂检验项目(见7.3.2,2004年版的7.1.2); 删除了出厂检验判定规则(2004年版的7.1.3); 一修改了产品标志的内容要求(见8.1.1.1,2004年版的8.1.1Y; 修改了包装标志的内容要求(见8.1.2,2004年版的8.1:2); 删除了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2004年版的8.2); 修改了包装的要求(见8.2,2004年版的9.1); 修改了运输和储存的要求(见8.3,2004年版的9.2、9.3); 删除了预热时间试验用校准气、电源电压变动试验用校准气、HC气体的残留物试验用校准气 及其浓度要求(2004年版的附录B); 增加了调零气体的规定(见附录A.7); 修改了示值误差、重复性和稳定性试验用标准气体、响应时间试验用标准气体、丙烷/正已烷当 量系数(PEF)试验用标准气体、干扰试验用标准气体、样气低流量和气密性检查用标准气体 及其浓度的要求(见附录A,2004年版的附录B); 本部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7)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浙江浙大鸣泉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福立分析仪器 有限公司、佛山分析仪有限公司、厦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广东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三原高新科 ⅢI JT /T 386.12017 技有限公司、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元鹏、吴勇、全晓平、章彦辉、何桂华、江涛、杨耀光、严雪月、魏所库、牛会明、 杜林森。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JT/T386—1999、JT/T386—2004。 - IV JT/T386.1—2017 机动车排气分析仪 第1部分:点燃式机动车排气分析仪 1范围 JT/T386的本部分规定了点燃式机动车排气分析仪的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点燃式机动车排气分析仪。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1606 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GB/T 13306 标牌 IS0/PAS39302009(E) 测量车辆废气排放的仪器一计量要求、技术要求、计量管理和性能测试 (Instruments for measuring vehicle exhaust emissions-metrological and tech- nical requirements;metrological control and performance tests)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modulusofmaximumpermissibleerrors 最大允许误差的模 示值允许误差最大值的绝对值。 3.2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 入 燃烧1kg燃料的实际空气量与理论所需空气量之质量比。 3.3 丙烷/正已烷当量系数propane/hexaneequivalencyfactor PFE 测量的碳氢化合物(HC)的含量用正已烷(C.Hl4)的当量表示。显示的正已烷当量浓度与检定用 丙烷(C,H.)校准气体浓度之比。 4型号 4.1 按测量的排气种类划分 按测量的排气种类,点燃式机动车排气分析仪(简称分析仪)划分为两组分分析仪、四组分分析仪 1
JT-T 386.1-2017 机动车排气分析仪 第1部分 点燃式机动车排气分析仪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5-11-20 09:45:15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