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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220.40;13.200 R 09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JT/T1121—2017 船舶载运易自热煤炭安全技术要求 Safety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coal liable to self-heating carried by ship 2017-04-12发布 2017-08-01实施 中华人民出和国交通运输音部 发布 JT/T1121—2017 目 次 前言 II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要求 5 船舶设备配备和布置要求 6装载、海上航行及卸载期间安全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船舶载运煤炭的采制样、自热特性检测和数据处理方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煤炭自热特性判定 JT/T1121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C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航海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河北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辽宁工程技术 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荣昌、张海勇、姜宏伟、韩军、董乐义、宋明、李义良、王雪峰、邓汉忠、张轶清、 陈俊峰、李跃全、刘晨、刘科伟。 JT/T1121-—2017 船舶载运易自热煤炭安全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载运易自热煤炭的一般要求、船舶设备配备和布置要求,以及装载、海上航行及 卸载期间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载运煤炭自热特性的检测和判定,以及散装载运易自热煤炭的船舶及其有关作 业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475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20104 煤自燃倾向性色谱吸氧鉴定法 CB/T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IMO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nternationalMaritimeSolidBulkCargoesCode,IMSBC)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煤炭自热特性self-heatingpropertiesofcoal 煤炭氧化并积蓄热量的能力。 3.2 着火活化能ignitionactivationenergy 煤炭氧化燃烧热重曲线上从增重开始到增重结束转为失重阶段的活化能。 3.3 易自热煤炭coal liableto self-heating 煤样着火活化能不超过200kJ/mol或吸氧量大于0.4cm/g(干煤)的煤炭。 4一般要求 4.1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在煤炭货物载运前应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自热特性检测并取得检测 报告。 4.2船舶载运煤炭的采制样、自热特性检测、数据处理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煤炭自热特性的判定应 符合附录B的要求。 4.3载运易自热煤炭的船舶应满足船舶检验相关要求。 4.4从事易自热煤炭作业活动的相关人员应熟悉易自热煤炭的特性,具备相关安全专业知识和技能。 1 JT/T1121—2017 4.5从事易自热煤炭作业活动的相关单位应按照CGB/T29510的要求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4.6船上消防系统应保持可用状态。 4.7 船舶应采取措施,防止货舱内煤炭可能散发的任何气体在相邻封闭处所内积聚。 4.8 载运易自热煤炭的船舶应制定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4.9 易自热煤炭的积载和隔离应符合IMO《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相关要求。 5船舶设备配备和布置要求 5.1货舱内应设置直通上甲板的测温管。测温管的布置应能满足舱内任何深度的温度测量要求 5.2船舶应配备货物温度测量装置,测量范围为0℃~100℃。温度测量装置应满足在船舶装载和航 行期间无须进人货舱就能测量货物温度的要求。 5.3船舶应配备防爆型一氧化碳和氧气监测仪器并定期检定和校准。仪器应满足无须进人货舱就能 测量货舱中气体浓度的要求。 5.4船舶应配备不少于两套自给型呼吸器和防爆灯。 5.5货舱及邻近封闭舱室内的所有电缆及电器组件应无缺陷,能在爆炸性气体中安全使用或已完全 隔离。 6装载、海上航行及卸载期间安全要求 6.1装载期间安全要求 6.1.1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在煤炭货物装运前应书面向船长提供煤炭自热特性检测报告、货物特性以 及有关装载和运输安全操作建议。 6.1.2在易自热煤炭货物装船作业前,船岸双方应制订装卸计划。 6.1.3货舱及相邻处所禁止吸烟和明火作业,并应在显著位置张贴警告标志。 6.1.4装载前,货舱应保持清洁及干燥。 6.1.5岸方应定期监测堆场煤炭温度,对煤炭发热、自燃动态情况进行记录。当煤炭温度高于55℃或 存在自燃现象时禁止装船。 6.1.6装载期间如发生煤炭自燃现象,应立即停止装载作业,并卸载已自燃的煤炭。 6.1.7装载完成后,应将货舱内煤炭平舱至货舱四周限界,以免形成气穴并防止空气透入煤体。平舱 结束后应立即关闭货舱盖。 6.1.8当货舱相邻舱室存有燃油时,应确保燃油温度不高于55℃。 6.2海上航行期间安全要求 6.2.1应定期监测各货舱内货物温度以及货物上方空间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并做好记录。气体监 测频次应不少于每天1次;当一氧化碳浓度超过30cm/m时,气体监测频次应增加到不少于每天 两次。 6.2.3当任一货舱的一氧化碳浓度达到50cm/m或连续3d持续上升时,船舶应至少将下列信息告 知托运人和船公司,以取得岸基支持: a) 所涉及货舱的名称; b)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的监测结果; c) 货物温度、测量位置和获取结果所用方法; d)气体的采样时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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