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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10 SB A 87 备案号:58109—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 11183—2017 中药材产地加工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imary processing of Chinese medicinal materials SB/T11183—2017 中药材产地加工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药材产地的加工基地基本要求、加工技术基本要求、接货与信息收集及 主要产地加工方法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材的产地加工。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B/T11095中药材仓库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中药材Chinesemedicinalmaterials 药用植物、矿物与动物的药用部位采收后经产地加工形成的原药材。 [SB/T11095—2014,定义3.1] 3. 2 待加工药材 rawmedicinal materials 采收后未经产地加工的药用植物、矿物与动物的药用部位。 3. 3 产地加工primaryprocessing 待加工药材在产地进行的净选、切分、干燥等初步处理的活动。 3. 4 产地加工基地baseofprimaryprocessing 应用相关设施、设备从事规模化、规范化产地加工的场所。 3. 5 中药材物流基地Chinesemedicinalmaterialslogisticsbase 3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SB/T11183—2017 在中药材主销区或主产区建设的,为广大药农(或商户)、合作社和相关企业等市场主 体提供公共物流服务的场所。 3. 6 净选cleansing 除去非药用部分及杂质的活动。 3. 7 切分cutting apart 对待加工药材进行的分段、分片、分块等分割处理的活动。 4产地加工基地基本要求 4.1产地加工基地应与中药材产区的仓库设施配套、衔接,并纳入中药材物流基地的信息 系统管理。 4.2应建立专业团队,提供中药材净选、切分、干燥与包装等服务,并具备相应的质量控 制能力。 4.3根据每种中药材特性,制定加工工艺与操作规程,明确各关键工序的技术参数并进行 文字记录。 5产地加工技术基本要求 5.1产地加工后的中药材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 5.2所用水源、器具应清洁、无毒、无污染,且器具不能与中药材发生有毒有害和降低其 有效成分的反应。 5.3不应使用磷化铝熏蒸,亦不应滥用硫磺熏蒸。 5.4污水与非药用部分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5.5应结合中药材的特性与当地自然环境,选择科学、经济、环保、安全的加工设备、技 术与方法。 5.6中药材干燥热能传递介质应洁净。由煤、柴等作为热源的烘干方式,烟气不应直接与 中药材接触。不得在马路上晾晒。 5.7有毒性中药材产地加工过程中应确保人员和药材安全。 5.8产地加工完成后的中药材,应当及时进行包装。 6接货与信息收集 6.1应对接收的待加工药材进行验收交接,核实并记录货主、品名、基原、产地、采收时 间、重量、收货时间等信息 4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SB/T11183—2017 6.2应检查外观质量,应拒收已发生腐烂、霉变、虫蛀等变质的待加工药材。 6. 3 3对检查合格、信息真实的待加工药材,应办理接收手续,并及时进入产地加工环节。 7主要产地加工方法与要求 7.1净选 7.1.1应根据待加工药材特性选用适合的净选工艺,除去杂质及非药用部分。净选过程中 应避免有效成分的流失。 7.1.2净选后的中药材应分区存放,并做净选记录。 7.2切分 7.2.1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对应该在产地切分的待加工药材进行切割。 7.2.2切分后的中药材应分区存放,并做切分记录。 7.3干燥 7.3.1基本要求 7.3.1.1 应根据待加工中药材性质选用适合的干燥工艺及时进行干燥,并做干燥记录。 7.3.1.2干燥后的中药材水分含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及相关标准规定。 7.3.2阴干 7.3.2.1应在阴凉通风处进行操作,必要时应采用人工风源; 7.3.2.2阴干过程中,待加工药材不应直接接触地面。 7.3.3 日光烘干 7.3.3.1应在搭建的日光烘干房进行操作,不应露天晾晒; 7.3.3.2日光烘干房应配备通风设备。 7.3.4# 机械烘干 7.3.4.1 在日光烘干和阴干不能保证药材生产质量或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情况下,中药材 干燥宜使用机械烘干; 7.4分级 7.4.1 需分级的中药材,应根据相关药材等级标准进行分级操作。 7.4.2分级后的药材应分区存放,并做分级记录。 5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SB/T 11183—2017 7.5 5其他 7.5.1需使用蒸、煮、烫以及发汗等特殊生产工艺进行产地加工的药材,其加工方法和技 术参数应符合相应的加工要求, 7.5.2有毒性中药材的产地加工场所、设施以及设备等不应与其他中药材共用。有毒中药 材的产地加工废弃物应经过处理并符合相关规定, 7.5.3经净选、切分、干燥与分级的中药材,按相关标准进行包装。 6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SB/T 11183—2017 参考文献 [1]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2年第32号 [2] SB/T 11095 中药材仓储技术规范 7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SB/T 11183—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中药协会、中国仓储协会、汉广天工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科技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君合百安仓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九州天润中药产业 有限公司、亳州市药业发展局、江西樟树中药材专业市场、玉林市中药材专业市场、九间棚 药业有限公司、甘肃陇原中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惠森药业科技集团、芍花堂药业有限 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立、魏胜利、蔡宝昌、童莉葛、周雷、关丰、王春录、刘征、魏 珊珊、周淘、钟淑梅、方玉强、刘红卫、陈杰、陈炯、罗威、张雨尧、张亚东、王险峰、尹 少武、刘传平、贾超、李文博、吴小菲、许东亚、沈家序、聂六平、黄维、苑国新、孙东辉、 刘建辉、庞金安。 2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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