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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01 SB A10 备案号:50628—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1123—2015 连锁企业酒类商品分销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hain enterprise alcoholic products distribution 2015-01-06发布 2015-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SB/T11123—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浙江久加久食品饮料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市富隆酒窖酒业有 限公司、浙江名庄传奇葡萄酒有限公司、北京市东方雅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青松、章百惠、朱毅、李满。 I SB/T11123—2015 连锁企业酒类商品分销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连锁企业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交易活动应具备的企业经营资质、连锁企业酒类商品经 营要求、商品组织与采购要求、门店销售服务要求以及仓储与物流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应于酒类商品的连锁零售企业。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57一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2758—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0343——2008 食用酒精 GB10344—200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17110一2008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GB/T17204-—2008 饮料酒分类 GB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SB/T10392—2005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SB/T10465—2008 连锁经营术语 SB/T10712—2012 葡萄酒运输、贮存技术规范 SB/T11000—2013 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连锁经营chainoperation 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 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 [SB/T10465—2008,定义3.1] 3.2 酒类商品 alcoholcommodities 乙醇含量大于0.5%vo1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 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SB/T11000—2013,定义3.1] 1 SB/T11123—2015 3.3 酒类商品零售alcoholcommoditiesretail 以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酒类商品的交易活动方式。 [SB/T10392—2005,定义3.1] 3.4 随附单 attachedlist 批发销售时由供应商开具的,用于记录该批次酒类商品的来源、去向、品名、数量等相关流通信息的 流通单据。 [SB/T110002013,定义3.3] 注:随附单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要求,由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4基本要求 4.1从事酒类流通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酒类商品真实和安全,承 担社会责任。 4.2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5企业经营资质 5.1应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酒类零售 许可等证明。 5.2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 部门办理首次备案登记,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 5.3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向备案机关申请特许经营备案,并按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 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具体参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法》。 5.5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合理授权被特许人进行商标使用。 5.6应拥有具备酒类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按国家或行业规定取 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 5.7直接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6连锁企业酒类商品经营要求 6.1门店的经营要素 店内消费者沟通、营销制定标准,并在实施过程中保障各项标准的执行。 6.2经营场地 6.2.1酒类零售企业应具备固定的、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条件相适应的经营场地,持有房屋产权证 或经营场地租赁合同。 6.2.2经营场地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2 SB/T11123—2015 6.2.3经营场所应设于建筑物内,具备完整、符合商品零售所必需的照明、空气调节、空间通透的条件。 应明亮、整洁,并具有商品展示、交易功能,主通道和货架间符合GB/T17110要求,并与门店仓储设施 分开。 6.2.4葡萄酒经营场所需划分5m以上的区域作为恒温恒湿的专用空间用于贮存葡萄酒。 6.3经营设备 酒类零售企业应具备满足商品陈列(含葡萄酒恒温陈列之用的恒温柜、恒温房、恒温窖)的设备设 施,以及资金结算要求的应用系统,保证设备功能正常。 6.4门店仓储设施 6.4.1应有固定的门店仓储设施。 6.4.2应远离有污染和高辐射区域,远离热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热源的影响。 6.4.3应设于建筑物内,地面平整,干燥通风,能够满足所经营酒类商品的温度等要求。 7商品组织与采购 7.1供应商管理 7.1.1酒类零售企业应选择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质条件的供应商,采购的商品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 标准要求,采购过程信息应完整、真实。 7.1.2酒类零售企业应审核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批发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 7.1.3对进口酒类商品应审核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后核发的相关证书及标签备案 号码。相关证书复印件和标签备案号等资料应留存备查。防止购进和销售走私、来源不明、进口手续不 全、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商品。 7.2采购商品质量控制 7.2.1酒类零售企业应对采购的酒类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标识、产地、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核, 执行GB10344、GB2757、GB2758、GB10343、GB/T17204等的相关规定。 质检测检验措施,防止购买假伪劣的酒类商品。不具备检测检验能力的企业,可委托经国家认证认可 的检测检验机构执行。 7.2.3采购酒类商品,应索取并查验其随批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酒类商品流通随附单(含复印件,啤酒 除外)。 7.2.4禁止采购以下商品: a) 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b) 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c) 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P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e) 依法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7.3酒类商品潮源 7.3.1企业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 信息。 3 SB/T111232015 7.3.2《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 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7.3.3《随附单》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 货日期(限批发商),供货方名称、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等内容。《随附单》应有售货单位留存联并粘贴 在台账背面。 7.3.5《随附单》台账记录应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酒类企业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买 卖和骗取《随附单》。 7.3.6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酒类连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随附单》台账。 7.4采购过程信息记录 7.4.1酒类零售企业应建立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保证采购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并完整保存3年。 7.4.2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应记录下述信息: a) 供应商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系电话 等); b) 采购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称、产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定货日期、到货期限等); c) 商品质量信息(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检查鉴定等); (P “索证索票”状况信息; e) 采购商品入库信息; 酒类销售随附单信息。 8门店销售服务 8.1售前管理 8.1.1酒类零售企业应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不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有明确的流程控制 加以保证。 8.1.2酒类零售企业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明示。 8.1.3酒类零售企业应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小票或发票。 8.1.4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企业应有统一的商品价格调整流程加以控制。 8.1.5酒类零售企业应制定统一的连锁门店商品陈列标准,并有明确的流程控制。 8.1.6酒类商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物品等混放。 8.1.7对有储藏温度要求和陈列环境要求的商品应按要求存放, 8.1.8酒类商品包装上粘贴的标签应符合GB2757、GB10344、GB7718和GB/T17204的规定,销售 进口酒类商品时,应按规定加贴中文标签。 8.1.9酒类宣传应真实可靠,有据可查。 8.2售中管理 8.2.1应制定统一的服务管理制度与服务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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