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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20.20 00 V RB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RB/T 192—2015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Guideline for clinical forensic examination 2015-12-17发布 2016-07-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RB/T192—2015 目 次 前言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4.1 检验内容 4.2 检验方法 4.3 检验要求 4.4 检验时机 检验内容和方法 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5.2 面部损伤 5.3 颈部损伤 5.4 胸部损伤… 12 5.5 腹部损伤 13 5.6 盆部损伤 13 会阴部损伤· 5.7 14 5.8 脊柱损伤 15 5.9 四肢损伤 16 5.10 体表损伤 5.11 其他损伤 7 RB/T 192—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广友、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刘瑞珏、杨小萍、唐丹舟、王彦斌、白庆华 一 RB/T192—2015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医临床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法医临床鉴定中的活体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914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 GA/T1188男性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 SF/ZJD0103004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指南 SF/ZJD0103006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SF/ZJD0103007 外伤性癫痫鉴定实施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体格检查 physicalexamination 检查者运用自已的感官或者借助于简便的检查工具,以客观了解和评估被鉴定人身体状况的一系 列基本的检查方法。 注:检查工具包括体温表、血压计、听诊器、叩诊锤、检眼镜等。 3.2 clinical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法医临床鉴定 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3.3 法医临床鉴定人 appraiser of clinical forensic 从事法医临床鉴定并取得法医临床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 3.4 被鉴定人 appraisee 接受鉴定的人员。 3.5 法医临床检验 clinical forensic examination 法医临床鉴定人通过病史调查、体格检查、影像学以及其他特殊辅助检查以了解和评估被鉴定人的 身体状况,并对被鉴定人是否存在特定的人体损害进行检查和验证。 1 RB/T 192—2015 4基本要求 4.1 检验内容 应根据损伤的部位和性质,有针对性地确定检查的内容。 4.2检验方法 应符合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基本要求。 4.3检验要求 法医临床鉴定人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检验,并实时、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地记录检验 结果。 4.4检验时机 根据鉴定事项及被鉴定人的损伤状况和临床愈合情况,确定法医临床检验的时机。以原发性损伤 为鉴定依据的,应尽可能在损伤早期进行检验;以损伤后果为鉴定依据的,应在与致伤因素有直接关联 的原发性损伤、并发症等治疗终结后方可进行。 5检验内容和方法 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5.1.1颅骨骨折 应进行如下检验: 通过影像学检查(X线平片、CT扫描等)明确骨折的部位、性质、程度; a) b)通过病史调查(如手术记录),结合影像学检查明确是否伴有硬脑膜、脑实质或脑神经损伤。 5.1.2 脑损伤 应进行如下检验: a)通过影像学检查(CT扫描、MRI等),明确是否存在颅内出血、弥散性轴索损伤、脑挫裂伤和脑 干损伤等; b) 对于颅内出血,应明确出血的部位、性质(急性、亚急性或慢性等)和范围(或者出血量); c) 通过病史调查和法医临床检验明确在损伤发展的过程中是否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d) 神经系统症状:突发剧烈头痛,持续不能缓解或进行性加重,多伴有恶心、呕吐;可出现意识障 碍及烦躁、谱妄等精神症状,少数出现癫痫发作; e) 神经系统体征:最常见的体征是单瘫、偏瘫、失语等。生命体征变化随着脑受压、颅内压升高, 可出现脉搏变慢,呼吸变慢,血压增高(两慢一高)等代偿现象; f) 脑受压症状:意识障碍、头痛、呕吐等; 脑受压体征:瞳孔变化(一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迟钝或者消失,出现单侧或双侧肢体瘫痪,腱 g) 反射亢进,病理反射阳性或者出现脑膜刺激征、肌痉挛、四肢肌张力改变等。 5.1.3 弥散性轴索损伤 应进行如下检验: 2 RB/T192—2015 a 通过影像学检查(CT扫描、MRI等),明确大脑皮质与髓质交界处、肼眠体、脑干、内囊区域或 第三脑室周围有无出血灶,有无出现弥漫性脑肿胀、蛛网膜下腔出血等; b)) 通过病史调查和法医临床检验,明确有无弥散性轴索损伤的临床表现。 5.1.4 脑挫裂伤 应进行如下检验: a 通过影像学检查(CT扫描、MRI等),明确脑挫裂伤的部位、性质和程度; b) 通过病史调查或者法医临床检验,明确伤后是否出现脑实质损伤的神经系统症状和定位体征。 5.1.5 脑干损伤 应进行如下检验: a) 通过影像学检查(CT扫描、MRI等),明确脑干损伤的部位、性质和程度; b) 通过病史调查和法医临床检验,明确有无脑干损伤的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体格检查时应关 注:伤后是否出现昏迷及昏迷持续时间,瞳孔是否有改变,眼球运动是否障碍,肌张力是否增 高,有无去大脑强直表现,呼吸、循环功能是否出现紊乱。 5.1.6意识障碍 应进行如下检验: a)J 应通过病史调查和法医临床检验明确受检者思维、反应、情感、计算及定向力等各种意识活动 的能力; b): 必要时,按照临床意识障碍分级方法对意识状态进行分级。 5.1.7 植物生存状态 应进行如下检验: a) 通过影像学检查(CT扫描、MRI等),明确有无严重颅脑损伤; b) 通过病史调查或者法医临床检验明确是否具备植物生存状态的临床表现。 5.1.8 语言功能障碍 应进行如下检验: a) 应通过影像学检查(CT扫描、MRI等),明确脑损伤有无涉及语言中枢; b)应通过语言功能检查,明确语言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 必要时,按照临床有关标准对语言功能障碍进行分型、分级。 5.1.9 外伤性癫痫 见SF/ZJD0103007。 5.1.10 脑神经损伤 5.1.10.1一般检查 应进行如下检验: a) b)可能时,通过神经电生理学检查,明确脑神经损伤的电生理学表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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