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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20.00 RB A 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RB/T 155—2017 同线同标同质 检验检疫机构监管指南 Same line same standard same quality- Guide for supervision by the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gency 2017-01-03发布 2017-08-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RB/T 155—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 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宁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志、庞平、鲁超、丛苑、周雯、陈继新、朱惠君、胡冲波、陈先锋、李红霞、周幸、 沃柏林、王霆、朱堂明、翟兴文、谢海锋。 I RB/T155—2017 同线同标同质 检验检疫机构监管指南 1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检验检疫机构对“三同”企业、认证机构、“三同”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实施监督管理和帮 扶工作的指导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检验检疫机构促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作,以及相应的 后续监管和帮扶指导等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同线同标同质 Same line Same standard Same quality;3s 出口企业的内外销产品在同一生产链条、按相同的标准生产,从而达到相同的质量水平。 区)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产品标准(包括终产品和原辅料)主要按照发达进口国(地区)标准,如我国产品标 准的具体指标严于进口国标准的,按我国标准执行,即产品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2.2 “同线同标同质”出口食品企业(“三同”企业)exportfoodenterprisesinaccordancewiththere- quirements of Same line Same standard Same quality;3S enterprises 符合“同线同标同质”要求的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 2.3 “同线同标同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三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SamelineSamestandardSame quality public information platform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监委)组织建设的,整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食品农 产品认证等监管信息,向社会发布“三同”企业和产品、相关商务交易服务平台、政策和产业动态等相关 信息的公共服务平台。 2.4 “同线同标同质”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三同”商务交易服务平台)SamelineSamestandardSame quality commerce trading platform 为“三同”企业提供商品交易、品牌打造、渠道拓展、宣传推介、信用金融和消费者教育等服务的平 台,包括商超、电商和其他综合服务平台等。 3“三同”宣传标识 3.1“三同”宣传标识设计图案 “三同”宣传标识图案包含徽章、叶片、两仪、微笑曲线、HACCP、GAP词组等元素(见图1): 1 RB/T155—2017 色值: 同标 M:40Y:100 53% 100% M:65Y:100K:15 质 HACCP C:40 Y:100 GAP 53% 100% C:80Y:100K:45 C:10M:50Y:94 C:64M:18Y:100 a) 6) 图1“三同”宣传标识设计图案 a)标识的整体造型类似一枚徽章,寓意“三同”是企业的一个重要身份证明; b)i 橙色象征富足丰收,绿色象征健康安全; c) 微笑曲线的色彩为橙绿两种颜色的渐变,两种颜色分别代表出口与内销,寓意出口与内销产品 生产线、标准和质量的相同; d) HACCP、GAP词组直观体现两种认证制度是推进实施“三同”的重要支撑, 3.2“三同”宣传标识的使用 “三同”宣传标识的所有权、使用权、解释权归国家认监委,是政府部门推进“三同”工作,“三同”企业 和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市场宣传推广的公益性的标识,任何相关方不得以批准使用该标识等方式盈利。 产品及其包装、标签中,使用方承担虚假宣传等不当使用的责任。 4工作机制 按照“把关和服务相结合,寓监管于服务”的原则,建立促进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 和奥情监测处置工作机制、帮扶指导出口食品企业、认证机构和“三同”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工作机制等。 5监管方式 5.1 实施备案和认证监管联动 的符合性、有效性进行验证 5.2对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信息进行核查 对加入“三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查,监督企业公示信息及企业声明是否符 合实际情况。 2 RB/T155—2017 5.3对同线同标同质”产品实施认证监督抽查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监管资源配置情况,依托认证监管职能,参照出口食品监督抽检要求,制定“三 同”产品认证监督抽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在生产、销售等环节对声称“三同”产品进行抽查检验,检查产 品宣传、标识等的符合性,并进行实验室检测以验证产品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 5.4与相关政府部门实施协同监管 与食药、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协调联动,联合实施“三同”认证产品的监督抽查,建立联动监管 机制。 5.5引导行业自律和共治 可借助行业协会、商会、中介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强出口食品企业行业自律,引导“三同”企业共同维 护产品形象和市场信心。 5.6投诉举报处置 按照投诉举报有关要求,及时对涉及“三同”企业的投诉举报进行追踪、调查、处置。 5.7开展舆情监测和处置 调查、追踪和处置。 6监管处置 6.1“三同”企业 辖区内加入“三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公示的“三同”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取消 企业在该平台上的公示: a)不能持续满足HACCP、GAP认证要求或获得的认证证书范围未覆盖“三同”产品的; b)不能持续符合出口备案/注册要求,相关资质被暂停、注销、撤销或者失效的; c) 自我声明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出口产品1年内被境外主管部门通报3次以上(含3次)的: e) 出口产品1年内有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被境外主管部门通报记录的; 内销产品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查中被检出不合格的; 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诚信问题被投诉,且情节较严重,经确认属实的; h) 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其他不能持续符合“同线同标同质”要求情况的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内销“三同”企业存在质量安全、违规使用“三同”宣传标识、虚假宣传等问题时, 应及时通报并协助食药、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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