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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ICS 71.100 分类号:Y44 备案号:37979-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4361-2012 皮革洁亮膏 Cleanbrightcreamsforleather 2012-11-07发布 2013-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QB/T4361-2012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牙膏蜡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童年、葛澄清、孟玉、李显波 QB/T4361-2012 皮革洁亮膏 范围 1 本标准规定了皮革洁亮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矿物油和蜡为基质,并与表面活性剂经乳化而成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679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OB/T1466 皮鞋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要求 3.1技术要求 皮革洁亮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 目 指 标 外观 套体细腻、均匀一致 色泽 符合规定色泽 气味 符合规定气味 (40±2)℃/24h,恢复室温后,膏体无分层现象; 稳定性 (-10土2)℃/24h,恢复室温后,膏体无分层现象,能正常使用 pH 6.0~9.0 光泽增加值 ≥ 3 对皮革表面的影响 皮革表面无皱纹、起层、膨胀及明显变色 3.2净含量 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外观 取2盒样品,打开盒盖,目测膏体。 4.2色泽 目测。 4.3气味 鼻嗅。 4.4 pH 4.4.1仪器 1I QB/T4361-2012 a)酸度计:精度0.02; b)天平:/精度0.1g; c)磁力搅拌器。 4.4.2测定步骤 称取样品2.0g,置于200m烧杯中,加入新煮沸并恢复至室温后的蒸馏水100mL。用磁力搅拌器 搅拌并加热直至试样完全溶化!停止加热。在磁力搅拌下冷却至室温,过滤。取其水溶液(滤液),用 校正后的酸度计测定pH。 4.5光泽增加值 按QB/T1466的规定执行。 4.6稳定性 4.6.1仪器 a)恒温箱:精度土2℃; b)冰箱:精度土2℃。 4.6.2测定步骤 任取样品2支,置于(40土2)℃的恒温箱中,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观察;任取样品2支,置 于(-10土)℃的冰箱中,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观察。 4.7对皮革表面的影响 4.7.1试剂 200#汽油。 4.7.2器 a)圆型海棉擦(除去阀芯); b)标准测试牛皮:黑色磨光牛皮160.mm×160mm。 4.7.3测定步骤 取一盒皮革洁亮膏产品,均匀地涂抹于洁净待测牛皮上,室温下静止6.h后,用海棉擦沾200#汽油 擦去牛皮表面的上光剂,在自然光下(非阳光直射),目测牛皮表面的状态。 5 检验规则 5.1检验的分类 5.1.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广检验项目为外观、色泽、气味、pH及 稳定性。 5.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1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或配方调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a) b)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出人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的差异时; d) 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5.2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投料, 批规格生产的产品为一批,经工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抽样按GB/T6679规定进行 2 QB/T4361-2012 5.3判定规则 如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不合格项目, 以复检结果为准。检验结果中如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应按照GB/T191的规定进行标志。 6.1.1 销售包装标志 销售包装应有如下标志,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 a)产品名称、商标; 生产厂名、厂址; b) c) 采用标准编号: (P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e) 净含量。 6.1. 2 运输包装标志 运输包装应有如下标志,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 a) 产品名称、商标; b) 生产厂名、厂址; c) 装箱数量、毛重; (P 生产日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e) 包装箱规格【长(mm)×宽(mm)×高(mm)]; 向上、防雨、避光等标志。 6.2包装 在不损坏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产品包装形式和包装材料由企业自定。 6.3运输 运输时应避免剧烈振动、撞击和日晒雨淋,装卸时轻装轻放。 6.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的仓库内,堆放时不应直接接触地面和墙,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m。 6.5保质期 日期应标注在可视面上,标注方法有两种: 标注保质期应标注生产白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不应颠倒; b) 保质期限:保质期或产品限用期,由企业自定,不应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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