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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7.170 QB 分类号:Y89 备案号:30239-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4075-2010 木梳 Wooden comb 2010-11-22 发布 2011-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QB/T4075-2010 前 言 本标准的附求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出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山全国口用杂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轻.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安徽省泾县宫庭竹木1艺品有限公司, 安徽泾县润发梳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传和、魏晓英、吴国华、胡桂荣、季倩。 本标准首次发布。 QB/T4075-2010 木梳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梳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财存。 本标准适用于木质材料制作的本梳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门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义件。 凡是不注H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1一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 划 GB/T2829一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3产品分类 按产品结构分为:带柄式和无柄式: 按1艺方法分为:整料梳和镶拼梳: 一 一按颜色分为:各种木材本色和所涂彩漆颜色; —一按用途分为:实用梳和1艺梳。 4命名与结构 4.1要求 4.1.1梳体 表面光滑,色泽光润,图像标识清晰。 4.1.2梳身面 应平整,翘曲度不应人于2.0mm。 4.1.3梳背 弧度致,匀称,不扭曲,不同部位厚薄过渡均匀。 4.1.4梳齿 梳齿粗细均匀,差值不应大于0.3mm;齿隙宽案均匀,差值不应大于0.3mm;梳齿的直线度不应人 于0.3mm;梳齿尖端应圆滑,不扎头皮,无不适感觉;尖整齐-致,相邻梳齿长短差异不应大于0.5mm。 4.1.5梳齿座 按规格弧线排列,相邻部位齿根高低差值不应大于0.5mm,正反两面齿根深度差值不应人于1.5mm 4.1.6镶拼梳 接缝应严实,无裂缝,不开裂。 4.1.7喷漆面 应均勾光滑、无爆皮。不应有漏漆、粘漆、挂漆等缺陷。 4.1.8梳齿、梳身外观缺陷 梳齿、梳身外观缺陷应符介表1的规定。 QB/T40752010 表1 序号 缺陷名称 梳齿 梳身 辑点 无 无 2 疤结 无 死结不应有松动,结面光消 砂痕 直视不应有 直视不应 3 4 锯痕 直视不明显 直视不明显 5 破齿、翘齿 无 裂缝 无 无 9 毛刺 无 无 7 虫蛀 无 无 4.1. 9 同品牌、同型号、! 同规格的产品,相同部位的尺寸差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单位为毫米 项目名称 尺寸差值 梳体长度 ≤3.0 梳体厚度 ≤1.5 梳体宽度 ≤2.0 梳齿长度 ≤1.5 梳齿数量 相同 4. 2 2产品结构 4.2.1梳齿强度 梳齿强度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梳齿宽度/mm 梳离强度/N ≤1 ≥10 ≤2 ≥15 ≤2.5 ≥30 ≤3 ≥60 4.2.2 镶拼梳整体粘合强度 镶拼梳整体粘合强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单位为牛额 粘合方式 粘合强度 横向 ≥120 纵间 ≥70 3含水率 4. 3 不应大14% 4.4有害物质限量 2 QB/T4075-2010 4.4.1甲醛释放量 不应人于3.0mg/m²。 4.4.2重金属含量 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 5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限量值 项目名称 可溶性铅 06> 可溶性镉 ≤75 重金属含量(限色漆) 可溶性铬 ≤60 可溶性汞 ≤60 5试验方法 5.1外观和各部位偏差 5.1.1在正常自然光下,目测、梳理头发实际使用检测。各部位偏差在自然光下用钢直尺、游标卡尺 和塞尺测量。 5.1.2梳齿的直线度测量:选出·-把梳齿直线度最差的梳子,将其梳齿从根部切断,用钢直尺与齿面 接触,用寒尺测其间隙。 5.1.3用游标卡或钢直尺测量。其中在测量4.1.9的尺寸时,要求最大尺寸的木梳与其他各把木梳的 尺寸相比较,测量其差值。梳齿的数量比较按样本数要求,直接计数所检木梳的梳齿数量。 5.2强度 5.2.1梳齿强度 将木梳垂直固定,测试部位为木梳的左、中、右齿。作用于梳齿长度的中间部位,用测力计匀速施 加拉力,直至断裂,记录拉力值,若均达到要求为合格。 5.2.2镶拼梳整体粘合强度 将镶拼梳的主体部位水平固定,镶拼部位悬空,纵向粘合距粘合面15mm的中心位置,横向粘合在 粘合长度的中间部位、距粘合面5mm处,用测力计向下匀速施加压力,直至断裂为止,记下此时的数 值。 5.3含水率 用木材水分测定仪测试。 5.4有害物质限量 5.4.1甲醛释放量按附录A测试。 5.4.2重金属含量按GB18584一200115.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6检验规则 6.1品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检验合格证。 6.2检验分类 6.2.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采用GB/T2828.1一2003·~般检验水平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检验项目、要求、试验 方法、接收质量限AQL见表6。 6.2.2型式检验 6.2.2.1有下列情况之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3 QB/T4075-2010 a) 新产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后,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每年至少-次; d) 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f)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经过出厂检验的合格品中抽取,采用GB/T2829一2002判别水平的 6.2.2.2 次抽样方案,检验项日、要求、试验方法、不合格质量水平RQL、样本人小及判定数组见表7。·项不 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 表6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接收质量限AQL - 外观和各部位偏差 4.1 5.1 10 表7 不合格质量水平 判定数组 序号 检验项日 要求 试验方法 样本大小 RQL Ac Re 外观和各部位偏差 4.1 5.1 1 3 65 1 2 2 含水率 4.3 5.3 3 强度 4.2 5.2 3 30 0 1 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产 4 4.1.9 5.1.3 8 40 2 3 品相同部位的尺寸差值 5 有害物质限量 4.4 5.4 符合4.4要求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产品应附有如下中文内容: a)产品名称; b)制造厂名、厂址; c)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d)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e)商标: f)材质; g)规格尺寸或型号。 7.1.2产品包装箱应有以下中文内容: a)产品名称: b)制造厂名、厂址; c)商标; d)规格尺寸或型号、数量。 7.1.3包装箱上的标志 外包装箱应印有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名、厂址、出厂H期、商标、采用标准编号、数量、体积、 重量等。 4 QB/T4075-2010 内包装应标注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名、厂址、商标及执行标准编号等 7.2包装 包装应牢固,无破损、防挤压、防潮。 7.3运输 产品搬运时应轻装轻卸,切勿重压。 7. 4贮存 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无腐蚀性的环境中。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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