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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150 B 50 S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SC/T 9439—2020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兰州鲶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stock enhancement of hydrobios- Silurus lanzhouensis 2020-08-26发布 2021-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 SC/T9439—2020 食品标准 本标准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渔业资源分技术委员会(SAC/TC156/SC1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甘肃省渔业技术推广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勤慎、杨树军、邵东宏、王全意、蒋晖、张国维、孙文静。 SC/T 9439—2020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兰州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兰州鲶(Silurus lanzhouensis)增殖放流的水域条件、本底调查、放流物种质量、检验、放 流操作、放流资源保护与监测及效果评价等技术要点。 本标准适用于兰州鲶的增殖放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GB11607渔业 水质 乐准口 GB/T20361 品中心雀 绿 品紫残留量的测 效 荧光检测法 农业部783 Is 12 水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958 电磁 氟丰砜 量的测定气相色谱 质谱法 S SEARCH SC/T 701 《生动物 勿检疫实验技柔规范 SC/T 940 丰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3水域条件 应符合S 1016 放流 宜在黄 暖 排水 b) 水质 160 c) 水温≥ 放流 4. 本底调查 应符合SC/T94 5放流物种质量 5.1亲体 来源于直接捕捞黄河流域天然水域达到性成熟的亲体,或由黄河流域天然水域捕获的兰州鲶鱼苗培 育的亲体,人工近亲繁育的兰州鲶后代禁止作为亲体 5.2苗种 5.2.1来源 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a)持有兰州鲶驯养繁殖许可证; b)具有兰州鲶育苗场所; c) 拥有100组及以上能满足繁殖需要的兰州鲶亲体。 5.2.2苗种规格 放流个体全长应≥5cm;标志放流个体全长应≥12cm。放流标志方法参见附录A。 5.2.3质量 应符合表1的要求。 SC/T9439—2020 表1质量要求 项目 指标 感官质量 放流苗种色泽正常,规格整齐,健康无损伤、无病害、无畸形,游动活泼 可数指标 规格合格率≥90%,伤残率、畸形率、死亡率之和5% 车轮虫、黏孢子虫、小瓜虫等寄生虫病和细菌性烂鳃病、烂尾病、肠炎病、腐皮病等鲶鱼常见病不得 病害 检出 药物残留 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不得检出 6检验 6.1检验资质 由具备国家认定资质条件的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文件。 6.2检验内容与方法 6.2.1物种检验 放流苗种犁骨齿带已清晰可辨时,通过分辨犁骨齿带左右分离来判定;规格小且犁骨齿带无法分辨 时,以计数臀鳍条数和脊椎骨数来判定,兰州鲶臀鳍鳍条数日77~86,脊椎骨数目63~68。 6.2.2质量检验 质量检验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质量检验内容与方法 检验内容 检验方法 感官质量和可数指标 肉眼观察感官质量,取样混合后统计规格合格率、畸形率、伤残率和死亡率 车轮虫、黏孢子虫、小瓜虫等寄生虫病 按照SC/T7014的方法执行 细菌性烂鳃病、烂尾病、肠炎病、腐皮病 按照SC/T7014的方法执行 氯霉素 按照农业部958号公告—14—2007的方法执行 孔雀石绿 按照GB/T20361的方法执行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按照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的方法执行 6.3检验规则 6.3.1时效规则 检验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 a)增殖放流苗种感官质量、可数指标、病害等应在增殖放流前7d内检验合格; b)药物残留检验应在增殖放流前15d内检验合格。 6.3.2组批规则 以一个增殖放流批次作为一个检验组批。 6.3.3抽样规则 现场随机抽样,常规质量检验和病害检验每次取样≥50尾,取样次数≥2次;药物残留检测取样 ≥75 g。 6.3.4判定规则 任一项日检验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次苗种不合格,其中物种检验和规格合格率以放流现场检验结果为 准。若对判定结果有异议,可重新抽样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7放流操作 7.1放流准备 苗种出池放流前,应做好下述准备: a) 提前3d逐步调整苗种池的水温、pH等指标达到SC/T9401一2010的规定,放流前停食1d; 现场查验苗种质量检验报告和药残检测报告,检验结果和检验内容应符合第6章的要求; 2 SC/T 9439—2020 c)现场逐池等量随机捞取苗种累计不少于50尾,经测算,规格合格率符合本标准要求;放流包装工 具、运输工具齐备,计量工具准确无误。 7.2质量确认 现场查验放流苗种检验报告,按6.2.1的方法判定放流物种;按SC/T9401一2010中第7章规定的 方法现场随机抽样测算规格合格率;确认苗种质量达标后,方可实施放流。 7.3包装 7.3.1包装工具 苗种规格5cm~15cm:内包装为双层无毒塑料袋,外包装为泡沫箱或纸箱等。 苗种规格>15cm:宜用带充气装置的活水车、帆布桶或塑料桶等。 7.3.2包装要求 度宜控制在200尾/袋~350尾/袋,15cm以上苗种包装密度宜控制在100尾/袋~200尾/袋。 7.4计数 应按SC/T9401—2010中9.1.2和9.1.3的规定执行。 7.5运输 应满足下述要求: a)运输使用保温车或带充气装置的活水车,箱内控温20℃以下,路途中减少剧烈颠簸; b)运输时间(包括装卸时间)控制在4h以内; c)运输成活率达到90%以上。 7.6投放 符合SC/T9401—2010中11.3.1的规定,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a) 放流地点选择在水流平缓处; b)放流时对苗种包装袋轻拿轻放,以防损伤苗种; c) 放流时,将包装袋口沿水流方向,让苗种自然游出, 7.7记录 按照SC/T9401一2010中附录B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a)确认放流记录表填写人员,人员不少于2名; b)标志放流应填写兰州鲶标志放流验收现场记录表(详见附录B) 8放流资源保护与监测 按SC/T9401一2010中第12章的规定执行。 93 效果评价 按SC/T9401—2010中第13章的规定执行。 3 SC/T 9439—2020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兰州鲶增殖放流标志方法 宜采用挂牌标志法,标志鱼体长宜大于12cm。标志时,宜避开大风浪,夏季应避开中午高温时段;标 志前,可用质量分数为1.5×10-5~2.0×1 的丁香酚溶液 进行麻醉;标志后,应对鱼体伤口进行浸泡 消毒(宜采用质量分数为2.0×10- 5.0×10-6的高锰酸钾浸泡1mim 标志工作应由经过培训的熟练 人员进行操作。 上应标明放流年份(或放流批次)、标 明回收单位及电话号码 标志 位置在胃鳍 在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 SC/T 9439—2020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兰州鲶标志放流验收现场记录表 兰州鲶标志放流验收现场记录表见表B.1。 表B.1 兰州鲶标志放流验收现场记录表 供苗单位 供苗地点 放流时间 放流地点 苗种检验单位 检验时间 放流规格 平均全长,cm 平均体重,g 放流尾数,尾 放流数量合计,尾 标记段号 放流区域水温,℃ 标记类型 组织验收单位 验收人员 验收组长 苗种供应单位现场负责人 记录人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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