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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150 B 50 S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SC/T 11322016 渔药使用规范 Fishery drug use standard 2016-12-23 发布 2017-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 SC/T 1132—2016 前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淡水养殖分技术委员会(SAC/TC156/SC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艾晓辉、刘永涛、杨秋红、杨移斌、胥宁、董靖。 I SC/T 1132—2016 渔药使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渔药的术语和定义、购买与鉴别、运输与储藏及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水生动物养殖过程 规范性引用文件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 兽用处方药与非处 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6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 物饮用水 (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与化合 物清单 地 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 停药期规定 EAF 中华人民共 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 品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435号 标准目录及对应的《兽药国家标 册) 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 业部 标准目录及对应的《兽药国家标 准D编 》(第二册) 中华人民 L部公告第1519号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名 标准目录 淮汇编 》(第 第三册) 中华人民 和国 ENT 兽用生 进口兽药质量 量标 TER 3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所于 3. 1 渔药 fishery drug 又称水产用兽药或水产 养殖用药、水 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有目的地调节其生 土理机能的物质。包括抗微生物药、抗 寄生虫药、消毒与环境改良剂、生理调节剂、中草药、疫苗、诊断制剂及麻醉剂等。 3. 2 休药期 withdrawalperiod 又称停药期。 从停止用药至水产养殖对象作为食品允许上市出售的间隔时间。 3. 3 度·日 temperature · day 渔药的休药期单位,水产养殖动物停药后的时间(单位为日)和在此期间日平均水温(单位为摄氏 度)的乘积。 1 SC/T 1132—2016 3. 4 最高残留限量 maximumresiduelimits MRLs 对水产养殖动物用药后产生的允许存在于水产品表面或内部的该药原型物及其主要代谢物残留的 最高含量(以鲜重计,表示为μg/kg)。 3. 5 处方药veterinary prescription drugs 凭执业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渔药, 3. 6 非处方药non prescription drugs for animals 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 渔药。 4渔药购买与鉴别 4.1购买地点和品种 应到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并通过兽药GSP验收的渔(兽)药经营药店购买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和 批准文号的渔药。 应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435号、第1506号、第1759号及 第1126号的标准目录、《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渔药 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严禁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第176号、第1519号及第193 号中规定的禁用渔药,也不得购买农药、兽用原料药、人用药、化工产品以及在“适应证”中无针对水产养 殖动物用途的兽药作为渔药使用, 4.2遵守处方制度 购买渔药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号令的规定,而对于表A.1规定的水产养殖用处方 药,在购买时须凭水产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渔药应索取渔药处方篓、发票等凭据。 4.3购买渔药时应检查包装标识 4.3.1包装识别 购买时应认准包装上标明的注册商标(图案、图画、文字等)或注册标记,按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 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的渔药。 4.3.2标签或说明书的要求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GMP证 号、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证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 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与储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 当注明商品名称。 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 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4.4购买渔药时应进行目测鉴别 外包装应完整,字迹及标识清楚,装量符合要求,无渗漏现象;产品色泽一致,无异味。粉剂应无胀 气现象,干燥疏松,细度应达到产品要求,无潮解、霉变、结块、发黏、虫蛀等情况;液体制剂应澄清无异 物,无沉淀或混浊,混悬液振摇后无凝块,个别产品在冬季允许析出少量结晶;片剂或颗粒剂应有适宜的 硬度;激素、疫苗等注射剂性状应符合规定,无变色,无异样物;冻干制品药物不失真空或瓶内无疏松团 2 SC/T 1132—2016 块与瓶粘连的现象。 4.5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应符合其质量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若发现质量问题或出现纠纷,应封存已购买的同批 次的渔药样品供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鉴别。 5渔药的运输与储藏 5.1运输 5.1.1应符合渔药产品使用说明书或标签中的运输要求。 5.1.2运输或携带渔药前,应了解渔药的理化性质,不得将液体制剂与粉剂、强氧化剂与强还原剂、强 酸性药物与强碱性药物混装混运,不宜与食品及对其产生不良影响的物品混运。注意防雨、防暴晒、防 剧烈颠簸、防碰撞等。 5.1.3运输生物制剂时应注意运输途中的保存温度,一般要求灭活菌苗、血清、诊断试剂在2℃~15℃ 条件下运输;活菌苗和弱毒疫苗在不超过10℃下运输;避免阳光照射,即使是短途运输,也应将疫苗在 低温下存放。 5.2储藏 5.2.1应符合渔药产品使用说明书或标签的储藏条件要求。 5.2.2储藏时注意渔药理化性质及其成分与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空气、光线等)对药品质量的影 响,根据不同类别药物,可采取密闭、密封、遮光或干燥、阴凉、低温及上架、人柜分类储藏等措施,避免药 物失效,消除安全隐患 5.2.3渔药产品应分类储藏。外用药与内服药分别储存,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别储存,性质相抵触及 名称易混淆的药均宜分别储存 5.2.4活菌苗和弱毒疫苗在2℃~8℃冰箱中保存。 6渔药使用 6.1应遵循的原则 6.1.1渔药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6.1.2应加强水产养殖动物的饲养管理及水环境调控,供给均衡的营养,增强水产养殖动物自身抗病力;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的规定,加强水产养殖动物的防疫工作,减少发病率,降低用药频次。 6.1.3必须使用渔药进行疾病的预防、治疗时,应在水产执业兽医师或有一定水产养殖动物疾病防治 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应正确诊断疾病,对症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药物 6.1.4抗微生物药应根据药敏试验数据对症、合理使用,能用窄谱抗菌药的,不使用广谱抗菌药;为了 防止耐药性产生,应避免长期使用同一种药物,可采取间歇用药或不同类的其他药物交替使用;抗微生 物药不宜作为预防药物使用;禁止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生素。 6.1.5渔用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的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 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微生物药。 6.1.6渔药的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的相关停药期规定,水产养殖动物在起 捕前,其可食性组织中渔药残留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相关要求。具体应用 时,可参照表B.1的规定, 6.2用药技术要求 6.2.1病害发生时,应按照表C.1~表C.5所列出的及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渔药品种、靶动物、适 应证范围、用法与用量及疗程等技术要求使用渔药,不得超出渔药品种、靶动物及适应证范围使用渔药, 3 SC/T 1132—2016 防止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或改变给药途径。 6.2.2内服药应准确测算水产养殖动物重量后再均匀拌饵投喂,必要时加人适量的黏合剂,使药物黏 附在颗粒饲料表面。测算其重量应考虑同水体中可能摄食饵料的混养品种,但投饲量要适中,避免 剩余。 6.2.3外用药应注意准确测量和计算养殖水体体积,并将药物充分溶解稀释后均匀施用;室外池塘泼 洒药物一般在晴天上午进行,泼药时一般不投喂饲料,最好先投喂饲料后再用药;泼洒药物应在上风处 逐渐向下风处泼洒,以保障操作人员安全;用完后的盛器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堆放, 6.2.4混养池塘中使用渔药时不仅要注意患病对象的安全性,同时也要考虑选择的药物对未患病种类 是否安全,注意不同养殖种类、年龄和生长阶段的水生动物对渔药敏感性的差异。如发现用药后有异常 反应,应及时报告有关技术人员或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如加注新水、增氧等 6.2.5使用疫苗免疫防病时,要注 意菌(株的血清型、疫苗对免疫鱼) 类的免疫临界温度、环境对免疫 鱼类的影响以及鱼类免疫 疫时机 才发育完善)等。 ON 6.3用药效果评价 6.3.1评价指标 亡率、摄食量、抗体 重率 饵料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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