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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260 SB X 99 备案号:37155—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718—2012 鲜(冻)畜禽产品专卖店管理规范 Management practice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products stores 2012-08-01发布 2012-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SB/T 10718--2012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5 选址与布局 6 设施设备 7 管理制度 2 8 卫生管理 9 采购与验收 10 贮存要求 11 销售要求 12 追溯和召回 3 13 人员要求 3 14 标识管理 SB/T 10718—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箭、陶宇、金胜社、胡新颖、李欢、方芳 I SB/T10718—2012 鲜(冻)畜禽产品专卖店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鲜(冻)畜禽产品专卖店的基本要求、选址与布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卫生管理、采 购与验收、贮存、销售、产品追潮和召回、人员管理和标识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畜禽产品专卖店。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鲜(冻)畜禽产品专卖店 livestock and poultry products store 4基本要求 4.1鲜(冻)畜禽产品专卖店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 4.2应有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企业产品授权销售证书,内容包括授权企业名称、标识、编号等相关信 息,并在显著位置向消费者明示。 4.3销售的鲜(冻)畜禽产品所附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其他政府部门相关规定的安全信息, 应在显著位置向消费者明示。 5选址与布局 5.1专卖店应远离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地段;所选地址远离污水池、垃圾场(站)、坑式 厕所等污染源,环境整洁;不得有昆虫擎生的潜在场所。 5.2营业场所应与办公生活等场所隔离。 6设施设备 6.1设施要求 6.1.1应有与经营鲜(冻)畜禽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6.1.2专卖店的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和保持清洁,避免有害动物的侵人和栖息。 6.1.3应有清洗、消毒用的上下水设施。 6.1.4应有能保证专卖店经营场所需要的采光照明设施。照明设施如安装在暴露鲜(冻)畜禽产品的 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施。 1 SB/T10718-2012 6.2设备要求 6.2.1应具有与销售鲜(冻)畜禽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冷藏柜、冷冻柜(库)等设备和合理的设备布局及冷 藏、冷冻设备的温、湿度监测仪。 6.2.2应有现场分割、加工鲜(冻)畜禽产品的场所和工器具。可能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 害、无臭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 6.2.3应配备相应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器具。 6.2.4 应对设备性能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6.2.5 应定期对冷藏、冷冻柜(库)应当定期清洗、消毒,温度指示装置进行校准或校验。 6.2.6 应有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封闭容器。 7管理制度 7.1应建立协议准入、专卖店管理、索证索票、采购与验收、销售台账、卫生管理、不合格产品追溯和召 回、消费者投诉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7.2应有质量安全控制等相关信息的记录,主要包括:进货和验收记录、销售台账、消费者投诉、人员档 案和培训等记录。 8卫生管理 8.1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和产品的包装物,满足鲜(冻)畜禽产品卫生防护要求。 8.2消毒产品应存放在专库(柜),有专人保管,使用情况应进行记录。 8.3应有预防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擎生的措施, 9采购与验收 9.1应索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屠宰定点许可证和检验检疫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进口产品及其原料 应有《进口产品卫生证书》的复印件,并存档备案。 9.2应建立合格供货商档案,内容包括合格供方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等信息。 9.3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或双方制定的合同(协议)进行验收。 9.4建立进货和验收记录,应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 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9.5采购的鲜(冻)畜禽产品的数量应票、账、货相符。货证不符的应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应 检查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应单独存放。 9.6采购的鲜(冻)畜禽产品,应来源于具有合法资质的屠宰厂(场),经检验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 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和标识。 9.7采购的预包装畜禽产品其包装标识应符合GB7718的要求,并有检疫检验合格标识。 9.9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或其他问题应及时处理,对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应拒收。 10贮存要求 10.1鲜(冻)畜禽产品的贮存温度应符合其品种温度规定的要求。 10.2贮存的无包装鲜(冻)畜禽产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 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0.3贮存的产品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鲜(冻)畜禽产品的质量和数量,及时清理变质或超 过保质期的产品,并按要求进行处理。 2 SB/T 10718—2012 10.4贮存库(柜)内应保持整齐清洁,不得存放有碍产品卫生、安全的物品或可能造成串味的产品。 10.5畜禽产品和非畜禽产品应分开储存。 11销售要求 11.1销售的产品应分类摆放。 11.2销售的产品应控制在保质期内。 11.3销售预包装产品不应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大包装产品拆封后销售时应标注原有的 生产日期,不得延长保质期。 11.4超过保质期限或变质的产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 11.5应建立销售台账和消费者退、换货相关信息的记录。 11.6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2 追潮和召回 12.1应建立从产品供方、加工过程、销售全过程的可追溯程序,并详细记录鲜(冻)畜禽产品购进和销 售的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2.2应建立鲜(冻)畜禽产品专卖店销售召回预案。当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安全事故时,确保能追溯 和召回产品。如果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应根据追溯程序迅速有效启动召回方案,主 动消除或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果。 12.3应定期进行召回演习。 12.4如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应立即向辖区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 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产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食 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任何人不得隐瞒和阻止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告。 13人员要求 13.1从业人员应接受与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防护技能 的培训。 13.2与畜禽产品直接接触的人员,每年应进行身体检查,并具有有效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无传染性 疾病。 13.3应有人员的教育、培训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3.4 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质量管理人员。其职责如下: a 负责购进鲜(冻)畜禽产品的验收、贮存和销售过程的质量控制。 b) 负责对消费者投诉的接待、调查、处理或报告。 负责处理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时的追溯、召回和与工商、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络。 (P 负责设备性能、温、湿度指示装置的进行定期检查、校准和维护保养。 14标识管理 专卖店应有明确商业形象的标识,标识的设计、规格、颜色应统一,并在固定的位置悬挂。 SB/T 10718—2012 10.4贮存库(柜)内应保持整齐清洁,不得存放有碍产品卫生、安全的物品或可能造成串味的产品。 10.5畜禽产品和非畜禽产品应分开储存。 11销售要求 11.1销售的产品应分类摆放。 11.2销售的产品应控制在保质期内。 11.3销售预包装产品不应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大包装产品拆封后销售时应标注原有的 生产日期,不得延长保质期。 11.4超过保质期限或变质的产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 11.5应建立销售台账和消费者退、换货相关信息的记录。 11.6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2 追潮和召回 12.1应建立从产品供方、加工过程、销售全过程的可追溯程序,并详细记录鲜(冻)畜禽产品购进和销 售的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2.2应建立鲜(冻)畜禽产品专卖店销售召回预案。当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安全事故时,确保能追溯 和召回产品。如果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应根据追溯程序迅速有效启动召回方案,主 动消除或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果。 12.3应定期进行召回演习。 12.4如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应立即向辖区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 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产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食 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任何人不得隐瞒和阻止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告。 13人员要求 13.1从业人员应接受与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防护技能 的培训。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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