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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120.10 SB X 22 备案号:39284—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910—2012 猪副产品利用技术规范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utilization of pig by-products 2013-01-23发布 2013-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SB/T 10910-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林、李欢、龚海岩、方芳。 I SB/T10910--2012 猪副产品利用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副产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的产品的生产利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T17236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猪副产品pigby-products 生猪屠宰加工获得的副产品,包括血、骨、脂肪、内脏等。按用途分为食用型、生化制药用型、饲料用 型或其他工业用型。 4要求 4.1原料要求 来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 4.2辅料要求 应符合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3人员要求 4.3.1企业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并制定卫生健康检查计划。从事猪副产品生产加工和管理的人员经 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 的疾病的人员,应调离生产岗位。 4.3.2从事生产加工和管理的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 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更换工作服、帽、鞋,并洗手、消毒;离开车间时应换下工作服、帽、 鞋;工作服应集中管理,统一清洗消毒,统一发放。 串岗,防止交叉污染。 1 SB/T10910-2012 4.3.4从事生产加工和管理的人员应经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4生产场所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2694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4.5设备设施及器具 4.5.1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及工器具,并保持与四周有足够的空间用来操作、清洗 和消毒。 4.5.2应使用无毒、无气味、不吸水、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严禁使用木制品、皮革制品及纤维织物 等)。材料不会因热水、清洗剂和消毒剂进行清洗或消毒而发生损坏或变化。 4.5.3接触产品的设备和工器具应表面光滑,无凹坑和裂缝,防止异物粘附、残存;设计、安装要方便使 用、清洗和维护。 4.5.4废弃物容器应选用不透水的材料制作,非手动开合,并有明显的标识。 4.6检验能力 4.6.1企业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机构,配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4.6.2企业应建立实验室,配备相应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检验仪器须进行计量检定的,按规定进行 检定。 4.6.3企业委托社会实验室承担检验工作的,该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4.7加工工艺 4.7.1工艺流程 原料预处理后根据具体产品品种和用途选择适宜的加工工艺。 4.7.2不同用途猪副产品操作要点 4.7.2.1食用猪副产品 a)该类别产品包括心、肝、肚、肺、脾脏等可食用组织或器官; b)该类别产品应经检疫检验合格,不得有病变、淤血及其他不可食用组织; c)产品不得有粪污及胆汁污染,根据工艺要求需冷却时,应将副产品放置在干净的容器或冷却架 上送入冷却间; d) 加工过程应符合GB/T17236的规定; e)该类别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标识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4.7.2.2生化制药用猪副产品 a) 该类别产品包括胆囊、胰脏、肠粘膜等可作为医药原料的组织或器官; b)i 该类别产品内包装用符合卫生要求材料进行包装,外包装用色彩鲜明的包装材料(如黄色), 与食用猪副产品包装进行明确区分,并醒目标注其用途如“制药业用”、“严禁食用”等字样。 4.7.2.3饲料用猪副产品 a)该类别产品一般指屠宰下脚料及可用于饲料生产的产品。产品应符合饲料用原料相关标准的 规定; b)该类别产品盛放容器或包装应醒目标注其用途。 2 SB/T 10910—2012 4.7.2.4其他工业用猪副产品 a) 该类别产品包括毛皮、工业油原料、蹄壳等非食用的组织或器官; b) 该类别产品内包装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 贮存 不同原料根据用途不同选择适宜的贮存条件。贮存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SB/T 10910—2012 4.7.2.4其他工业用猪副产品 a) 该类别产品包括毛皮、工业油原料、蹄壳等非食用的组织或器官; b) 该类别产品内包装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 贮存 不同原料根据用途不同选择适宜的贮存条件。贮存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SB/T 10910—2012 4.7.2.4其他工业用猪副产品 a) 该类别产品包括毛皮、工业油原料、蹄壳等非食用的组织或器官; b) 该类别产品内包装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 贮存 不同原料根据用途不同选择适宜的贮存条件。贮存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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