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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 120. 10 SB X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657--2012 生猪无害化处理操作规范 Operation specification for hazard-free treatment of pig 2012-03-15发布 201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SB/T10657—2012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无害化处理操作人员要求 5 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要求 6 操作要求 7 记录要求 SB/T106572012 前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闵成军、金社胜、胡新颖、李欢、方芳。 SB/T10657-—2012 生猪无害化处理操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病害生猪和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人员要求、基础设施要求、操作要求、记 录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病害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操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SB/T10396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病害生猪sick pig 宰前检验确认为患有某种疾病,并对人体具有危害的生猪。 3. 2 病害生猪产品sickpigproducts 生猪屠宰后,经宰后检验确认为危害疾病的体、内脏、头、蹄、尾,以及血、骨、毛、皮等。 3.3 宰前检验antemorteminspection 生猪屠宰前,判定生猪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进行的检验。 3.4 宰后检验postmorteminspection 生猪屠宰后,判定生猪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其头、躺体、内脏和生猪其他部分进行的检验。 3.5 同步检验synchronous inspection 生猪屠宰剖腹后,取出内脏放在设置的专用托盘上和(或)挂钩装置上并与躺体生产线同步运行,以 便检验人员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 3.6 无害化处理biosafetydisposal 将遭受生物、化学和物理性污染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适合食用的畜禽、体、内脏或其他部分通 过焚毁、化制、深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进行处理,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 目的。 SB/T10657—2012 3.7 芡毁burndown 将病害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焚烧毁坏、烧毁。 3.8 化制fusion 将不符合卫生要求(不可食用)的病害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等,经过干化法或湿化法熔炼,达到对人 畜无害的处理过程。 3. 9 蒸煮杀毒stewing 用蒸煮的形式高温杀灭病原体的方法。 3. 10 消毒disinfection 用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杀灭病原体的措施。 4无害化处理操作人员要求 4.1企业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无害化处理人员。 4.2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并建立健康档案。 4.3应了解生猪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方面的专业知识,经培训合格。 4.4应了解人畜共患病的防范知识,防止人畜共患疫病的传播。 4.5应在工作期间应保持个人安全卫生,按照规定做好卫生防护。 5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要求 5.1无害化处理场所、设备设施应符合SB/T10396规定的要求。 5.2应具备焚毁、化制、高温、消毒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设备。 5.3焚毁设备应具备二次燃烧和防尘防病害微生物污染的性能。 6操作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无害化处理设备应定期维护,有效运行。 6.1.2应配备消毒液,操作前后对设备、工器具、人手进行清洗消毒。 6.1.3对检验出的病害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在进行无害化处理前,应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 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处理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16548的规定。 6.2运输要求 病害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应装入密闭不漏水的容器,用专用运输车辆运送到无害化处理场所。被 病害产品污染或疑似污染的场地、运输工具、所经过的运输路线、工器具、设施设备、容器、人员等都要进 行严格的隔离消毒。 2 SB/T10657-2012 6.3无害化处理操作 6.3.1焚毁 6.3.1.1焚毁对象 确认为恶性传染病的病猪,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生猪的户体,从生猪体割除的病变部分,人工接种 病原微生物或进行药物实验的病害生猪和生猪产品,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焚毁的生猪和生猪产品。 6.3.1.2操作方法 将病害生猪及其病害产品投入焚化炉或其他方式烧毁碳化。对宰前检出的恶性传染病,应采取不 放血的方法扑杀后焚毁。对进行烧毁处理的病料,必须同密闭容器整体焚烧,不能分割。在焚化前可加 入助燃剂,要烧透,最好烧焦。 6.3.2化制 6.3.2.1化制对象 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动物的整个户体或躺体、内脏;注水或注入其他有害物质猪嗣体; 6.3.2.2操作方法 包括湿化法和干化法两种,将病料投入湿化机或干化机内进行化制。 6.3.3蒸煮 6.3.3.1蒸煮对象 在宰前宰后经检验人员检验确认为普通疾病,或一般性的病理损伤、机械损伤,或被确认为恶性传 染病的同群猪,经过高温后,其危害性消失。 6.3.3.2操作方法 有高压蒸煮法和一般煮沸法。将病害生猪及其病害生猪产品放人锅内蒸煮至骨脱胶或脱脂时止。 a)高压蒸煮法:将病害生猪及其病害产品切成质量不超过2kg、厚度不超过8cm的肉块放进密 闭的高压锅内,水面超出肉块10cm,肉块和水的体积不超过高压蒸煮锅2/3体积,并在 112kPa压力下蒸煮1.5h~2h。 b)一般煮沸法:将锅内加水至1/2体积,把肉户切成重量不超过2kg、厚度不超过8cm的肉块放 进普通锅内,水面超出肉块10cm,煮沸2h~2.5h。 6.3.4消毒 6.3.4.1消毒对象 染疫生猪的生皮、原毛以及未经加工的蹄、骨、毛等。 6.3.4.2操作方法 将病害生猪产品浸泡在有效浓度的消毒液内进行处理。 6.3.4.2.1漂白粉消毒法:将1份漂白粉加入4份病害猪血液中充分搅拌,放置24h后于专设掩理废 弃物的地点掩埋。 3 SB/T10657—2012 6.3.4.2.2石灰乳浸泡消毒法:将1份生石灰加1份水制成熟石灰,再用水配成10%或5%混悬液(石 灰乳)。将螨病病皮浸入5%石灰乳中浸泡12h,然后取出晾于。 6.3.4.2.3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过氧乙酸消毒法、碱盐液浸泡消毒法方法按GB16548中规定的要 求操作。 6.4无害化处理场所的消毒 病害生猪及其病害产品经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应采用有效浓度的消毒液对处理设备、工器具、场地、 人手等进行消毒。 7记录要求 7.1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填写相关记录。 7.2无害化处理记录应与宰前检验记录和宰后检验记录相统一。 7.3无害化处理记录应符合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的程序,并贯彻执行。 7.4所有记录应统一规范,记录不得涂改和伪造 7.5无害化处理记录应详细、清楚、真实、准确,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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