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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 120. 10 SB B 45 备案号:37213—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293--2012 代替SB/T10293--1998 乳猪肉 Sucking pork 2012-08-01发布 2012-11-01实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SB/T10293-—2012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B/T10293-1998《乳猪肉》。 本标准与SB/T102931998相比主要变化是: 一修改“范围”中“适用”的描述; 单列对“原料”的具体要求; 修改对“规格”的规定, 明确乳猪肉卫生标准要求及其对应的检验方法。 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潮州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广东真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标准中心、中国肉类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英刚、陈少鹏、庄沛锐、陈楚锐、陈沛生、刘振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SB/T10293—1998。 SB/T10293—2012 乳 猪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乳猪肉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原料、技术要求、屠宰加工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 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销售和召回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目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07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5食品中的测定 GB/T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5009.442003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T17236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8号令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乳猪肉sucking pork 仔猪,经屠宰、去除内脏和蹄壳等,保留皮、头、蹄、尾的躺体。 3.2 将乳猪肉置人0℃~4℃的水中,浸泡5min~8min的过程。 4分类 按加工方式分为鲜乳猪肉和冻乳猪肉。 SB/T10293—2012 4.1 鲜乳猪肉 仔猪屠宰加工后经冷浸(或未经冷浸)的乳猪肉。 4.2冻乳猪肉 仔猪屠宰加工后经冷浸、冻结,后腿部分中心温度<一15℃的乳猪肉。 5原料 5.1应来自非疫区的健康仔猪,并持有产地兽医检验、检疫证明。个体丰满,皮嫩,无明显外伤。 5.2仔猪体重应在3kg/头~6kg/头。 6技术要求 6. 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 目 冻乳猪肉 鲜乳猪肉 色泽 皮、脂肪均呈乳白色,瘦肉呈粉红色,有光泽。允许有轻微的外伤斑痕 猪体完整,猪体表面无毛、绒毛;无明显密集的毛根;主要部位不得修割,非主要部位修割不 外形 得超过2处 气味 具有乳猪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肉质紧密,坚实 肉质有弹性,坚韧 粘性 表面湿润、不黏手,切面允许有渗出液 表面湿润,不黏手 6.2卫生指标 挥发性盐基氮和无机砷、铅、镉及总汞应符合GB2707规定的要求。 6.3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7屠宰加工要求 7.1屠宰应符合GB/T17236的规定。 7.2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应符合GB12694的规定。 2 SB/T 10293—2012 8检验方法 8.11 色泽、外形、组织形态和粘性 用目测、手触的方法鉴别。 8.2气味 用嗅的方法鉴别。 8.3 3挥发性盐基氨 按GB/T5009.44一2003中4.1规定的方法检验。 8.4无机砷 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8.5铅 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8.6镉 按GB/T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8.7总汞 按GB/T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8.8净含量偏差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 9检验规则 9.1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9.2 抽样方法 从同一组批成品中随机抽取6只体,3只备检。 9. 3 出厂检验 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挥发性盐基氮。 9.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中规定的全部项目。产品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到下列情况之 3 SB/T 10293—2012 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当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变化,有可能影响质量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 9.5 5判定规则 9.5.1 出厂检验判定和复检 a)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合格品; b) 出厂检验项目中有1项(含1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以加倍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的 规定,则判该批为不合格品。 9.5.2 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 a)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合格品; b)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 标准的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型式检验项目超过3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不应复 检,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10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 10.1标签和标志 10.1.1标签 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10.1.2标志 包装箱的储运图示标注应符合GB/T191的规定,并注明类别。 10.2包装 10.2.1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包装时将乳猪肉四肢前伸,两耳平展对称后贴,尾插人盆腔, 用塑料薄膜裹紧,两端扭紧、扎牢固。 10.2.2包装箱应完整牢固。 10.3运输 10.3.1鲜乳猪肉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温度为0℃~4℃的冷藏车运送, 10.3.2冻乳猪肉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温度小于或等于一15℃的冷藏车运送。 10.4贮存 10.4.1 鲜乳猪肉应贮存在0℃~4℃的冷藏间,冷藏间允许温度变化为士2℃。 10.4.2冻乳猪肉应贮存在小于或等于一18℃的冷藏间,冷藏间允许温度变化为士2℃。 4 SB/T102932012 10.5销售 10.5.1 鲜乳猪肉应配0℃~10℃冷藏柜销售。 10.5.2 冻乳猪肉应配有小于或等于一15℃的冷藏柜销售。 11 召回 应按《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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