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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 8533-2016 民用飞机货舱应急出口设计要求 Requirements for cargo hold emergency exit of civil airplane 2016-10-22发布 2017-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ICS 49.045 V 35 HB 8533-2016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西安飞 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 晓、王 哲、张 娟、李旭东、郑香伟、李厚顺。 HB 8533-2016 1 民用飞机货舱应急出口设计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货舱应急出口的结构、强度、机构设计及其验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其他飞机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 B 6892 航空飞行器零部件互换性与替换性 H B 7088 民用运输类飞机应急撤离设施设计要求 H B 8493 民用飞机客舱舱门及应急出口设计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5 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 R4)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1 年 11月7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209号 A P-21- AA-2011-03- R4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3 术语和定义 H B 849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货舱应急出口 cargo hold emergency exit 在飞机货舱区域或货舱附近可用于应急撤离的出口。 4 一般要求 4.1 货舱应急出口分类和组成 民用飞机货舱应急出口主要分类为:陆地应急出口和水上应急出口。 陆地应急出口用于飞机应急着 陆时,货舱乘员从该出口应急撤离到地面。水上应急出口用于飞机迫降水上时,货舱地板上人员从该出口抛出救生艇来到机身外部,乘救生设备撤离飞机。 民用飞机货舱应急出口主要由舱门结构、机构、告警装置、密封装置等组成。 4.2 设计依据 民用飞机货舱应急出口设计依据有:型号飞机总体设计要求、适航规章、用户建议等,以及安全性、 舒适性、可靠性、经济性、环保性等要求。 4.3 设计准则 货舱应急出口的设计准则如下: a) 货舱应急出口设计应满足破损安全准则,其使用寿命应与机体结构同寿。 HB 8533-2016 2 b) 为防止飞行中货舱应急出口无意打开或由于机械损伤而打开,应设有锁定装置,若货舱应急出 口未完全关闭和锁定,应有一套目视警告装置来告知机组成员。 c) 开门方法应简单明了,应在内部和外部设置标记使得人们即使在黑暗中也容易找到和操作,并 不需用过大的力,手柄力一般不大于 222 N。 d) 对于机身外部不需要使用工具来开关的舱门,在增压和非增压飞行的状态下,这些门都应符合 本条的要求,并且应按如下要求设计: 1) 每一门应有措施防止由于机械失效或者任何单个结构元件失效导致的飞行中打开。 2) 如果未锁闩则可能有危险的每个门应设计成,在增压和非增压飞行中从完全关闭的、锁闩 的和锁定的状态打开是极不可能的。这应由安全性分析来表明。 3) 每一门的操纵系统的每一元件应设计成或者(如不可行)采用突出和永久的标记, 将可能导 致故障的不正确装配和调整的概率降至最小。 4) 所有起动任何门的解锁和开锁的电源应在飞行前自动与锁闩和锁定系统绝缘, 并且在飞行 中不能给门加电。 e) 由人打开:应有措施防止每一门在飞行中被人无意中打开,应设计预防措施,将人在飞行中有 意打开门的概率降至最小,如果这些预防措施包括使用辅助装置,则这些装置及其控制系统应 被设计成: 1) 单个失效不会妨碍多个出口被打开; 2) 着陆后妨碍出口打开的失效是不可能的。 f) 增压预防措施:应有措施防止任何承压的门在未完全关闭、锁闩和锁定的情况下将飞机增压到 不安全的水平,应设计成在发生任何单个失效之后,或者在发生未表明是极不可能的失效组合 之后仍然具有功能。 注: d)、e)、f)与CCAR-25- R4 §25.783条一致。 4.4 环境适应性 货舱应急出口应在飞机的使用环境条件下确保实现其全部功能,湿热、霉菌、盐雾、沙尘、清洗、 油污、雨水等不应造成应急出口零件过早破坏。 4.5 可靠性 货舱应急出口的可靠性应满足如下要求: a) 舱门结构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内,在技术要求所规定的使用条件和工作环境下,应能可靠地正 常使用; b) 舱门预计的失效模式(操作故障、安全故障)应同飞机要求的相一致,应进行舱门故障模式、影 响及危害性分析。 4.6 维修性 货舱应急出口的维修性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内部结构应满足一般目视检查要求,给出锁机构润滑的间隔,滑油嘴应位于容易接近的地方, 润滑脂封装的轴承,应能方便地定期润滑。 b) 在使用期间,不应有疲劳寿命限制的零件,应力求减少结构的维修工作量和维修费用,减少备 件,避免或消除操作、维修时人为差错的可能性。 c) 作动筒的安装,应便于从门的结构中拆下,以进行更换,应急出口(舱门)上的衬垫板应是快 卸的。 d) 销轴连接的组件应有足够的余量,以便安装衬套,安装衬套的接头,应允许加大尺寸的衬套的 安装。 HB 8533-2016 3 e) 结构设计应为系统提供足够的维修通道,设备的安装应允许方便地进行检测和迅速地更换,而 不必拆卸无关设备,也不要专用工具。 f) 对飞机寿命期内需要拆卸和检查的重要结构和连接,应有可达性和开敞性,以及拆卸方便且不 致损坏其他零件的措施和方法。操作机构应可更换,且不需分解舱门或机身结构。 4.7 安全性 应急出口(舱门)在空中意外打开的概率应极不可能。应急出口(舱门)打开到位,构成应急逃离通路 的不应有可能绊倒或缠住逃生人员衣服或装备的凸出物和锐角。 4.8 互换性 货舱应急出口互换性除应满足 HB 6892 有关要求外,装于同一部位的应急出口在铰接点和边缘修 整线处应是可互换的,并应保证主要零件具有设计补偿或反复使用的特点。 4.9 重量 按总体给定的重量指标,控制重量,提高结构效率。尤其靠人工搬动的应急舱门,重量不得大于 16kg,以便应急时人能操作。 4.10 材料 除非另有规定,舱门上所有材料都应按经适航批准的有关部门的专业标准进行选择。 5 详细要求 5.1 货舱应急出口总体要求 应急出口的型式、要求的类型和数量应符合 HB 7088 要求,应急出口布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a) 每个应急出口应是机身外壁上能提供通向外部的无障碍开口的活动舱门或带盖舱口, 每个应急 出口应具有在出口关闭时能够观察外部状况的设施,该观察设施可以在出口上或者与出口相连,并且在该出口和观察设施之间无障碍, 还应提供设施, 能够观察撤离人员接地的可能区域, 在起落架放下和起落架折断的所有条件下,在所有照明条件下,撤离人员接地的可能区域应是可见的。 b) 每个应急出口应能从内外两侧开启, 但如果从飞行机组区域能方便而迅速地接近其他经批准的 出口,则该区域的滑动窗户应急出口不必能从外侧开启,在下列条件下,当机身无变形时应能 打开每个应急出口: 1) 飞机处于正常地面姿态,和在一根或几根起落架支柱折断时的每一种姿态; 2) 从开门装置启动到出口完全打开,不超过 10 s; 3) 即使在飞机内侧有人拥挤在门上。 c) 开启应急出口的措施应简单明了,且不得要求特别费力,并且应被安排和标记成能够易于定位 和操作(即使在黑暗中),飞行机组应急出口可以采用按顺序多次操作(如操作双手柄或多个锁 闩,或解开几个保险钩)的内部开启措施,前提是有理由认定这些措施对于受过使用训练的机组成员是简单明了的。 d) 如果在应急情况下操作一个以上出口的主系统是单个的助力或单个动力操作系统, 则每个出口 应能在主系统失效的情况下满足本条 b)的要求,主系统失效后对出口进行人力操作是可以接 受的。 e) 每个应急出口应用试验,或分析结合试验,来表明满足本条 b)和c)的要求。 f) 当以合适的操作程序使用时,每一门应位于使用它们的人不会被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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