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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080.10 X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1318—2014 蜜饯 山楂制品 Preservedfruits—Hawthornproducts 2014-12-05发布 2015-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4)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河北怡达食品集团 有限公司、北京御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康贝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维之 王食品有限公司、天喔(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福建东方食品集团、杭州超达食品有限公司、广东佳宝集团 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燕萍、许军、张斌、王树林、董立军、江玉霞、孙玉平、宋永祥、周志民、管俊祥、 蔡冬梅、杨婉媛、林培生。 ⅠGB/T31318—2014 蜜饯 山楂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蜜饯类山楂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山楂、白砂糖和/或淀粉糖为主要原料,经煮制、制浆、成型、干燥,或经糖渍、干燥等 工艺加工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蜜饯山楂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17 白砂糖 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956 蜜饯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T10782—2006 蜜饯通则 GB14884 蜜饯卫生标准 GB15203 淀粉糖卫生标准 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10092 山楂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按生产工艺分为以下四类。 3.1 山楂片类 以山楂、白砂糖为主要原料,经煮制、冷却、制浆、拌糖、刮片、烘烤、成型等工艺制成的山楂制品,包 括干片型和夹心型。 3.2 山楂糕类 以山楂、白砂糖和/或淀粉糖为主要原料,经煮制、制浆、成型等工艺制成的制品。 3.3 山楂脯类 以山楂、白砂糖和/或淀粉糖为主要原料,经煮制、糖渍、干燥等工艺制成的制品。 1GB/T31318—2014 3.4 果丹类 以山楂、白砂糖和/或淀粉糖为主要原料,经煮制、制浆、刮片、烘烤、成型等工艺制成的制品。如:果 丹皮、蜜饯糖葫芦等。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山楂 应符合SB/T10092的规定。 4.1.2 白砂糖 应符合GB317的规定。 4.1.3 淀粉糖 应符合GB15203的要求。 4.1.4 食品添加剂及其他原辅材料 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要 求 山楂片类 山楂糕类 山楂脯类 果丹类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组织细腻,形状完整,厚薄较均 匀。夹心软片要有韧性,干片有 疏松感组织细腻,软硬适 度,略有弹性,呈 糕状颗粒完整,不流糖, 不返砂组织细腻,略有 韧性 滋味及气味具有原果风味,酸甜适口,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2GB/T31318—2014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要 求 山楂片类 干片型 夹心型山楂糕类 山楂脯类 果丹类 总糖(以葡萄糖计)/%≤ 85 75 70 70 75 水分/% ≤ 15 20 50 35 30 灰分/% ≤ 1.5 4.4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14884的规定。 4.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7 生产过程 应符合GB8956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按GB/T10782—2006中6.2规定的方法检测。 5.2 理化指标 5.2.1 总糖 按GB/T10782—2006中6.5规定的方法检测。 5.2.2 水分 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检测。 5.2.3 灰分 按GB5009.4规定的方法检测。 5.3 卫生指标 按GB14884规定的方法检测。 3GB/T31318—2014 5.4 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 6 检验规则 6.1 批次 同品种、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次。 6.2 抽样 按GB/T10782—2006执行。 6.3 出厂检验 6.3.1 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总糖、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3.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6.4.2 每半年应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更改原料时; ———更改工艺时;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6.5.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 验一次,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中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 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签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的规定。 4GB/T31318—2014 8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9 贮存 应符合GB8956的规定。 5GB/T3131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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