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7.080.10
X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1318—2014
蜜饯 山楂制品
Preservedfruits—Hawthornproducts
2014-12-05发布 2015-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4)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河北怡达食品集团
有限公司、北京御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康贝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维之
王食品有限公司、天喔(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福建东方食品集团、杭州超达食品有限公司、广东佳宝集团
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燕萍、许军、张斌、王树林、董立军、江玉霞、孙玉平、宋永祥、周志民、管俊祥、
蔡冬梅、杨婉媛、林培生。
ⅠGB/T31318—2014
蜜饯 山楂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蜜饯类山楂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山楂、白砂糖和/或淀粉糖为主要原料,经煮制、制浆、成型、干燥,或经糖渍、干燥等
工艺加工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蜜饯山楂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17 白砂糖
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956 蜜饯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T10782—2006 蜜饯通则
GB14884 蜜饯卫生标准
GB15203 淀粉糖卫生标准
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10092 山楂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按生产工艺分为以下四类。
3.1 山楂片类
以山楂、白砂糖为主要原料,经煮制、冷却、制浆、拌糖、刮片、烘烤、成型等工艺制成的山楂制品,包
括干片型和夹心型。
3.2 山楂糕类
以山楂、白砂糖和/或淀粉糖为主要原料,经煮制、制浆、成型等工艺制成的制品。
3.3 山楂脯类
以山楂、白砂糖和/或淀粉糖为主要原料,经煮制、糖渍、干燥等工艺制成的制品。
1GB/T31318—2014
3.4 果丹类
以山楂、白砂糖和/或淀粉糖为主要原料,经煮制、制浆、刮片、烘烤、成型等工艺制成的制品。如:果
丹皮、蜜饯糖葫芦等。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山楂
应符合SB/T10092的规定。
4.1.2 白砂糖
应符合GB317的规定。
4.1.3 淀粉糖
应符合GB15203的要求。
4.1.4 食品添加剂及其他原辅材料
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要 求
山楂片类 山楂糕类 山楂脯类 果丹类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组织细腻,形状完整,厚薄较均
匀。夹心软片要有韧性,干片有
疏松感组织细腻,软硬适
度,略有弹性,呈
糕状颗粒完整,不流糖,
不返砂组织细腻,略有
韧性
滋味及气味具有原果风味,酸甜适口,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2GB/T31318—2014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要 求
山楂片类
干片型 夹心型山楂糕类 山楂脯类 果丹类
总糖(以葡萄糖计)/%≤ 85 75 70 70 75
水分/% ≤ 15 20 50 35 30
灰分/% ≤ 1.5
4.4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14884的规定。
4.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7 生产过程
应符合GB8956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按GB/T10782—2006中6.2规定的方法检测。
5.2 理化指标
5.2.1 总糖
按GB/T10782—2006中6.5规定的方法检测。
5.2.2 水分
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检测。
5.2.3 灰分
按GB5009.4规定的方法检测。
5.3 卫生指标
按GB14884规定的方法检测。
3GB/T31318—2014
5.4 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
6 检验规则
6.1 批次
同品种、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次。
6.2 抽样
按GB/T10782—2006执行。
6.3 出厂检验
6.3.1 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总糖、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3.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6.4.2 每半年应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更改原料时;
———更改工艺时;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6.5.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
验一次,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中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
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签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的规定。
4GB/T31318—2014
8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9 贮存
应符合GB8956的规定。
5GB/T31318—2014
GB-T 31318-2014 蜜饯 山楂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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