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CTSO -C71
日 期: 2014年3月24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机载静态电源变换器(直流-直流 )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 CTSO)适用于为机载静态电源变换器(直流-
直流)申请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 批准书( 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
规定了机载静态电源变换器(直流-直流)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按本 CTSO批准
的设备,设计大改应按 CCAR -21R3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技术标
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3.要求
在本 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机载静态电源变换器 (直流-直流) , 必须满足本 CTSO附录 《机
载静态电源变换器(直流-直流) 的最低性能标准 》中的要求。
a. 环境鉴定 CAAC CTSO -C71
- 2 - 按照 RTCA/DO -160E《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 试验程序》(2004.12.9 )
中试验条件,采用适用于该设备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
备满足最低性能标准要求的性能。
b. 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 软件应按照 RTCA/DO -178B《机载系统和
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 1992.12.1 )进行研制。
c. 电子硬件 鉴定
如果设备中包含复杂 电子硬件 ,则复杂电子硬件 应按照
RTCA/DO -254《机载电子硬件设计保证指南》 ( 2000.4.19 )进行研制。
d.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 来满足本 CTSO规定的最低性
能标准要求 ,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 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
应按照 CCAR -21R3第 21.310条(二)要求申请偏离。
4.标记
a.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 永久清晰的 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 -21R3第21.312条(四)规定的所有信息。
b. 应为以下 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 , 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称、
组件件号和 CTSO标准号:
(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制造人确定的 设备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c. 如果部件中包含软件和 /或机载电子硬件,则件号必须能够表明
软件和硬件的构型。 件号编排时,在件号中可为 硬件、软件和机载电CAAC CTSO -C71
- 3 - 子硬件各划分一个单独区域 。
d. 可以使用电子标记标识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此标记可 通过软
件写入硬件部件内部,而不用将其标识在设备铭牌中。如果使用电子
标记,则其必须容易读取,无需使用特殊工具或设备。
5. 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设
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 CCAR -21R3第21.310条(三) 3中规定
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每份技术资料的副本。
a. 手册。包含以下内容:
(1)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
述。
(2)对所有偏离的详细描述。
(3)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设
备仍符合本 CTSO的要求。 限制必须确定安装方面的任何独特要求,
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标
准。如欲 在飞机上 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
(4)对于所有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的构型, 包括如下内容:
(i)软件件号,包括版本和设计保证等级;
(ii)机载电子硬件件号,包括版本和设计保证等级;
(iii)功能描述。
(5)设备中每个部件进行环境鉴定的试验条件总结。如CAAC CTSO -C71
- 4 - RTCA/DO -160E《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附录 A的表格。
(6)原理图、布线图,以及设备安装所必需的 其它文件。
(7)构成设备的可更换部件清单(注明件号) 。如适用,包括对
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b. 持续适航文件,包含设备 周期性维护、校准 及修理的要求,以
保证设备的 持续适航性 。如适用, 应包括建议的检查间隔和使用寿命。
c.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还应提供:软件合格审定计划( PSAC)、
软件构型索引( SCI)和软件完结综述( SAS)。
d.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 电子硬件,还应提供:硬件合格审定计划
(PHAC) 、硬件验证计划( HVP) 、顶层图纸和硬件完结综述( HAS)
(或相似文件,如适用) 。
e. 铭牌图纸,应包含本 CTSO中第 4节所要求的 标识信息。
f. 按CCAR -21R3第21.143条和第 21.310条(三) 2的要求提供
质量控制系统( QCS)方面的说明资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 对于已
批准的设计,质量控制系统应确保 能检测到可能会 对CTSO最低性能
标准符合性有不利影响的任何更改,并相应地拒收该设备 。
g.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h. 定义设备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
i. 制造人的CTSO鉴定报告,表明按本 CTSO第3节完成的试验
结果。
6.制造人资料要求
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适航部门CAAC CTSO -C71
- 5 - 评审:
a. 用来鉴定每件设备均符合本 CTSO要求的功能鉴定规范;
b. 设备校验程序;
c. 原理图;
d. 布线图;
e. 材料和工艺规范;
f. 按本 CTSO第3节要求的环境鉴定试验的结果;
g.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提供 RTCA/DO -178B中规定的相关文档,
包括所有支持 RTCA/DO -178B 附件A“软件等级的过程目标和输出”
中适用目标的资料;
h.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 电子硬件,应提供 RTCA/DO -254附录 A表
A-1中定义的与设计保证等级和硬件生命周期相关的资料。
7. 随设备提交给用户的资料要求
如欲向一个机构(例如运营人或修理站)提交一件或多件按本
CTSO制造的设备,则应随设备提供本 CTSO 5.a 和5.b的资料副本,
以及设备正确安装、审定、使用和持续适航所必 需的资料。
8.引用文件
RTCA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
Radio Technical Commission for Aeronautics, Inc.
1828 L Street NW, Suite 805, Washington DC 20036, USA
也可通过网站 www.rtca.org 订购副本。 CAAC CTSO -C71
- 6 - 附录1 机载静态电源变换器(直流 —直流)的最低性能 标准
本文规定了用于导航与通信系统的机载静态电源变换器 (直流—
直流)的最低性能标准 ,用于其它系统的机载静态电源变换器 (直流
—直流)可参照执行 。机载静态电源变换器 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以
保证飞机正常运行时该设备在各种情况下都能实现预期功能。
鉴于无线电设备性能参数的测量值可能因测量方法而异,本文也
推荐了一些标准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
1.0 通用标准
1.1 元组件额定值
设备设计中所采用的所有元组件,当设备在规定的环境试验范围
内工作时,不可有超出元组件制造商规定额定值的情况。
1.2 试验的影响
设备的设计应该保证,符合设计的设备在进行规定试验后,不会
降低设备的可靠性。
2.0 标准试验条件下的最低性能标准
确定机载静态电源变换器(直流-直流)性能所适用的试验程序
见本文附录 A。
2.1 额定输出电压和电流
设备的额定输出电压和电流不得低于其制造厂商规定的额定值,
而且设备应该具有 在输出功率至少超出额定输出功率值 10%的情况下
连续工作 2小时的能力。
2.2 电压调节 CAAC CTSO -C71
- 7 -
%100%20最大额定负载电压最大额定负载电压 负载下的电压调压百分比标准条件下的电压调节不得超过 12%。本标准的电压调节定义如
下:
2.3 脉动
在直流输入端加一个 频率为 400Hz、峰-峰值为 2V的干扰信号,
并在输出端并联一个 2μF的电容后, 在最大额定负载情况下 输出端电
压脉动不得超过输出电压的 0.1%。对于 13.75V直流电压工作设备,其
输入端脉动峰 -峰值不超过 1V。
2.4 过压
当电源变换器输出满额定功率,并经受如下过压条件时,不会对
任何固态装置(晶体管)或其元器件造成永久性损坏:
在不低于五分钟的持续时间内,直流输入电压增加到标准工作电
压的 150%以上。
2.5 短路情况
在对多路输出电源变换器每路输出单独持续短路,持续时间不低
于1分钟,或对所有直流输出同时进行时间不低于 1分钟的持续短路
时,均不能出现电源变换器或其元器件的性能下降的情况。在短路消
除后的五分钟内,设备能够按照制造厂商
民航 CTSO-C71 机载静态电源变换器 直流-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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