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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CTSO -C41d 日 期: 2014年3月24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 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机载自动定向( ADF)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 CTSO)适用于为机载自动定向( ADF)设备 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规定 了ADF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 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 按本 CTSO批准 的设备, 设计大改应按 CCAR -21R3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 技术标 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 3.要求 在本 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 ADF设备应满足 RTCA/DO -179《ADF设备最低性能标准》 (1982 .5.13)中第 2.2节的要求。 CAAC CTSO -C41d - 2 - a. 环境鉴定 按照 RTCA/DO -160G《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 试验程序》 (2010.12.8 )中试验条件,采用适用于该设备的标准环境条件和 试验 程序,证明设备满足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的性能 。 b. 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照 RTCA/DO -178B《机载系统和 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 1992.12.1 )进行研制。 c. 电子硬件 鉴定 如果设备中包含复杂 电子硬件 ,则复杂电子硬件 应按照 RTCA/DO -254《机载电子硬件设计保证指南》 ( 2000.4.19 )进行研制。 d.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 来满足本 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 ,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 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 人应按照CCAR -21R3第21.310条(二)要求申请偏离。 4.标记 a.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 ,标记应包括 CCAR -21R3第21.312条(四) 规定的所有信息。 b.还应标记以下信息: (1)按 RTCA/DO -160G合格鉴定的设备工作环境类别 ; (2)CTSO设备的输出类别 按如下方式标记 : CAAC CTSO -C41d - 3 - 类别 RTCA/DO -179第2.2节定义的种类 A A B B 如设备同时符合 A类和B类要求,则只需标记为A类设备。 (3)如果部件中包含软件和 /或机载电子硬件,则件号必须能够 表明软件 和硬件的构型。 件号编排时 ,在件号中 可为硬件、软件和机 载电子硬件 各划分一个单独区域 。 c. 在以下部件上 (例如天线、接收机、发射机等 )应设置永久 清晰的标记 ,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称、组件件号和 CTSO标准号: (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制造人确定的 设备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d. 可以使用电子标记标识软件和 机载电子硬件,此标记可通过 软件写入硬件部件内部,而不用将其标识在设备铭牌 中。如果使用电 子标记,则其必须容易读取,无需使用特殊工具或设备 。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 CCAR -21R3第21.310条(三) 3中 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每份技术资料的副本 : a. 手册。包含以下内容: (1)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 描述。 (2)对所有偏离的详细描述 。 CAAC CTSO -C41d - 4 - (3)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 设备仍符 合本 CTSO的要求。 限制必须确定安装 方面的任何独特 要 求,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 标准。如欲 在飞机上 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 (4)对于所有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的构型, 包括如下内容: (i)软件件号,包括版本和设计保证等级; (ii)机载电子硬件件号,包括版本和设计保证等级; (iii)功能描述。 (5)设备中每个部件进行环境鉴定的试验条件总结。如 RTCA/DO -160G《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附录 A的表格。 (6)原理图、布线图,以及设备安装所必需的 其它文件。 (7)构成设备的可更换部件清单(注明件号) 。如适用,包括对 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b. 持续适航文件 ,包含设备周期性维护、校准 及修理的要求, 以保证设备的 持续适航性 。如适用, 应包括建议的检查间隔和使用寿 命。 c.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 则还应提供: 软件合格审定计划 ( PSAC)、 软件构型索引 (SCI)和软件完结综述 (SAS)。 d.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 电子硬件,还应提供:硬件合格审定计划 (PHAC) 、硬件验证计划( HVP) 、顶层图纸和 硬件完结综述 (HAS) (或相似 文件,如适用) 。 CAAC CTSO -C41d - 5 - e. 铭牌图纸,应包含本 CTSO中第 4节所要求的 标识信息。 f. 按CCAR -21R3第21.143条和第 21.310条(三) 2的要求提供 质量控制系统( QCS)方面的说明资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 对于已 批准的设计, 质量控制系统应确保 能检测到可能会对 CTSO最低性能 标准符合性有不利影响的任何更改,并相应地拒收该设备 。 g.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h. 定义设备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 i. 制造人的CTSO鉴定报告, 表明按本 CTSO第3节完成的试验 结果。 6.制造人资料要求 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 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适航部门 评审: a. 用来鉴定每件设备均符合本 CTSO要求的功能鉴定规范; b. 设备校验程序; c. 原理图; d. 布线图; e. 材料和工艺规范; f. 按本 CTSO第3节要求的环境鉴定试验的结果; g.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 提供 RTCA/DO -178B中规定的相关文档, 包括所有支持 RTCA/DO -178B 附件A“软件等级的过程目标和输出” 中适用目标的资料; h.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 电子硬件, 应提供 RTCA/DO -254附录 A表CAAC CTSO -C41d - 6 - A-1中定义的与设计保证等级和硬 件生命周期相关的资料 。 7.随设备提交给用户的资料要求 如欲向一个机构(例如运营人或修理站)提交一件或多件按本 CTSO制造的设备,则应随设备提供本 CTSO 5.a 和5.b的资料副本, 以及设备正确安装、审定、使用和持续适航所必 需的资料。 8.引用文件 RTCA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 Radio Technical Commission for Aeronautics, Inc. 1828 L Street NW, Suite 805, Washington DC 20036, USA 也可通过网站 www.rt ca.org订购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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