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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3.060.01 V 54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4002.1 —2015 代替 MH/T 4002.1-1995 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通用规范 第 1部分:技术要求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ground sy stem of HF voice communication - Part 1: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2015 - 04 - 08 发布 2015 - 08-01 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 MH/T 4002.1 —2015 I 前 言 MH/T 4002《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通用规范》计划分为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技术要求; ――第 2 部分:维修规范。 本部分为 MH/T 4002 的第1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并废除 MH/T 4002.1-1995《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 第 1 部分:短波单边带 设备技术要求》 ,与 MH/T 4002.1-1995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名称由《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 第1 部分:短波单边带设备技术要求》改变为《短 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通用规范 第1 部分:技术要求》 ; ——在短波语音地面通信系统的组成中增加了遥控器、传输部分、监控部分、天馈部分、电台共 享单元(见 4.1.2) ; ——增加了遥控器、传输部分、监控部分、天馈部分、电台共享单元的技术要求(见 4.1.3) ; ——修改了发信机部分技术指标,包括频率稳定度、工作种类、峰包功率、音频频率响应、载波 抑制、音频输入、天线阻抗、MTBF。增加了部分技术指标,包括杂散窄带射频分量、相对音频互调产物、边带抑制、带内副波、ALC、PTT 响应时间(见 4.2 .1,1995 年版4.2.1) ; ——修改了收信机部分技术指标,包括镜像抑制、中频抑制、音频频率响应、音频输出、MTBF 等 参数。增加了部分技术指标,包括带外互调、杂散抑制、AGC、AGC时延等参数(见 4.2.2,1995年版4.2.2) ; ——修改了部分天线调谐器技术指标,包括输出匹配范围、自动调谐时间、自动调谐精度。删除 了最小输入功率相关内容(见 4.2.4,1995 年版4.2.3.4) ; ——增加了天线的技术指标(见 4.2.5) ; ——修改了工作环境温度相关要求。增加了部分工作环境要求,包括最大海拔工作高度、机房环 境要求等(见 5.1,1995 年版4.3) ; ——增加了短波台站场地选择的要求(见 5.2) ; ——修改了电磁环境的要求(见 5.3,1995 年版 4.4) ; ——删除了短波设备技术标准的说明(1995 年版附录 A) ; ——增加了对各项技术参数的定义和测试方法(见附录 A) ; ——增加了第一菲涅尔区的计算说明及举例(见附录 B) 。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部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卜恩书、蔡晶、李晓翼、安文彦、左童林、罗翔、李亘一。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部分于1995年12月首次发布。 MH/T 4002.1 —2015 1 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通用规范 第 1 部分:技术要求 1 范围 MH/T 4002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航空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工作环境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民用航空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的规划、设计、制造、检验和更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34 短波单边带接收机电性能测量方法 GB 13614 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及测向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MH/T 4020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施防雷技术规范 ICAO《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0《航空电信》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ICAO《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0《航空电信》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 ground system of HF v oice communication 用于实现短波语音通信功能的地面系统。 3.1.2 天线调谐器 antenna tuner 连接发信机与天线,使发信机与天线之间阻抗匹配,保证天线在使用频率上有最大辐射功率的一种 阻抗匹配网络。 3.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GC 自动增益控制(Automati c Gain Control) ALC 自动电平控制(Automati c Level C ontrol) CW 载波(Carrier Wave) DSP 数字信号处理(Digital Si gnal Proc essing) MTBF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ean Time Between F ailure) MHMH/T 4002.1 —2015 2 PCM 脉冲编码调制(Pulse Co de Modulation) PEP 峰值包络功率(Peak E nvelope Power) PTT 应答键(Push To Talk)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工作方式 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在话音模式下应使用抑制载波上边带、模拟单信道无线电话音工作方式 (J3E)。选呼模式下应使用全载波单边带电报、模拟单信道无线电电报工作方式(H2B)。 4.1.2 组成 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由短波发信机、收信机或收发信机、遥控器、选呼器(可选)、传输部分、 监控部分、天馈部分和电台共享单元(可选)等组成。 4.1.3 设备技术要求 4.1.3.1 短波发信机 4.1.3.1.1 应为全固态电路,采用频率合成技术和 DSP 技术。 4.1.3.1.2 面板应有电源、工作频率、工作方式、射频输出功率、驻波比(或反射功率)等工作状态显 示。 4.1.3.1.3 应能通过面板方便地改变工作频率、工作方式等,并应具有记忆功能,以保证开机后的工 作频率、工作方式等状态与前次使用相同。 4.1.3.1.4 应具有激励器、功放模块、电源模块等主要部件的故障告警功能。 4.1.3.1.5 遥控接口至少应符合四线 E&M V 型标准。 4.1.3.1.6 应有监控接口,提供监控信号输入和输出,符合 RS232 和以太网接口。 4.1.3.1.7 应有地空选呼接口,能自动切换发信机工作方式。 4.1.3.1.8 应有电压驻波比异常、过流和过压等保护电路。 4.1.3.1.9 射频端输出应有 50 Ω非平衡输出端。 4.1.3.2 短波收信机 4.1.3.2.1 应为全固态电路,采用频率合成技术和 DSP 技术。 4.1.3.2.2 面板应有电源、工作频率、工作方式、接收电平等工作状态显示。 4.1.3.2.3 应能通过面板方便地改变工作频率、工作方式等,并应具有记忆功能,以保证开机后的工 作频率、工作方式等状态与前次使用相同。 4.1.3.2.4 应具有主要部件的故障告警功能。 4.1.3.2.5 应具有噪声抑制功能,收信机噪音门限可按照电平或信噪比方式调整,噪音门限阈值自动 或人工可调。 4.1.3.2.6 应具有耳机或扬声器输出及音频线路输出端。面板上应具有耳机或扬声器输出的音量控制 钮。 4.1.3.2.7 应有监控接口,提供监控信号输入和输出,符合 RS232 和以太网接口。 4.1.3.2.8 射频端输入应有 50 Ω非平衡输入端。 MH/T 4002.1 —2015 3 4.1.3.3 短波收发信机 4.1.3.3.1 应为全固态电路,采用频率合成技术和 DSP 技术,并满足体积小、安装容易的要求。 4.1.3.3.2 面板应有电源、工作频率、工作方式、射频输出功率、驻波比(或反射功率)、接收电平等 工作状态显示。 4.1.3.3.3 应能通过面板方便地改变工作频率、工作种类等,并具有记忆功能,以保证开机后的工作 频率、工作方式等状态与前次使用时相同。 4.1.3.3.4 应具有主要部件的故障告警功能。 4.1.3.3.5 应具有噪声抑制功能,收信机噪音门限可按照电平或信噪比方式调整,噪音门限阈值自动 或人工可调。 4.1.3.3.6 应具有耳机或扬声器输出及音频线路输出端。面板上应具有耳机或扬声器输出的音量控制 钮。音频线路输出端口应能输出发射及接收的音频信号。 4.1.3.3.7 应有监控接口,提供监控信号输入和输出,符合 RS232 和以太网接口。 4.1.3.3.8 应有电压驻波比异常、过流和过压等保护电路。 4.1.3.3.9 应有地空选呼接口,能够自动切换发信机工作模式。 4.1.3.3.10 遥控接口至少应符合四线 E&M V 型标准。 4.1.3.3.11 射频端输出应有 50 Ω非平衡输出端,射频端输入应有 50 Ω非平衡输入端。 4.1.3.4 遥控器 4.1.3.4.1 遥控器直接或通过传输设备连接短波设备,为使用人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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