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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220.40 R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696—2016 代替GB4696—1999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Maritimebuoyagesystem,China 2016-12-13发布 2017-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次 前言 Ⅰ ………………………………………………………………………………………………………… 1 范围 1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 3 术语和定义 1 ……………………………………………………………………………………………… 4 侧面标志 2 ………………………………………………………………………………………………… 5 方位标志 4 ………………………………………………………………………………………………… 6 孤立危险物标志 5 ………………………………………………………………………………………… 7 安全水域标志 6 …………………………………………………………………………………………… 8 专用标志 6 ………………………………………………………………………………………………… 9 新危险物的标示 8 ………………………………………………………………………………………… 10 通用要求 9 …………………………………………………………………………………………………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灯质及用途 11 ………………………………………………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表面色的着色方法 13 ………………………………………… 附录C(规范性附录)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编号 15 ………………………………………………………… 附录D(规范性附录)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图例 16 ………………………………………………………… 附录E(资料性附录)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配布示意图 17 …………………………………………………GB4696—2016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4696—1999《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与GB4696—199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 如下: ———增加了专用标志的种类及灯质要求(见8.3、8.4和8.5); ———增加了“应急沉船示位标”(见9.3); ———增加了使用同步闪光或顺序闪光的条件和要求(见10.2); ———增加了AIS航标的显示特征与其所标示的同类航标的特征一致的要求(见10.3); ———增加了水中固定标志代替浮标功能时的使用要求(见10.4)。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天津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广东海事局、海南海事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晖、李文华、柴进柱、杨力、曾腾、潘成武、符军、郎荣威、魏志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4696—1984、GB4696—1999。 ⅠGB4696—2016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水上浮标和作用与浮标相同的水中固定标志的形状、颜色、灯质、标记符号 及其设置与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渔业、科研、石油勘察、海洋开发及军事等部门在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 设置的水上浮标和作用与浮标相同的水中固定标志。 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708 航标灯光信号颜色 GB16161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 GB17381 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 GB/T17765 航标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177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17765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航道走向 conventionaldirectionofbuoyage 船舶在沿海、河口的航道航行时用以确定航道左右侧的根据,即浮标系统习惯走向。其规定如下: a) 从海上驶近或进入港口、河口、港湾或其他水道的方向; b) 在外海、海峡或岛屿之间的水道,原则上指围绕大陆顺时针航行的方向; c) 在复杂的环境里,航道走向由航标管理机关规定,并在海图上用“ ”标示。 [GB/T17765—1999,定义3.2.7] 3.2 海区航道左侧、右侧 portsideofachannel、starboardsideofachannel 船舶顺航道走向航行时,其左舷一侧为航道左侧,右舷一侧为航道右侧。 [GB/T17765—1999,定义3.2.17] 3.3 水中固定标志 offshorefixedmark 设标点的高程在当地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下,标志的基础或标身的一部分被平均大潮高潮面淹没的 水中立标、灯桩等助航标志。 3.4 浮标形状 buoyshape 在水上从任何水平方向观测浮标标体水线以上部分时所呈现的外形特征。 1GB4696—2016 [GB/T17765—1999,定义3.1.17] 3.5 顶标 topmark 在水上助航标志顶部的一个或两个具有一定尺寸和特定形状及颜色的标志。 [GB/T17765—1999,定义4.8.6] 3.6 新危险物 newdanger 尚未发布在航海资料上的新发现的危险物,如浅滩、礁石等天然碍航物或者如沉船、沉物等人为危 险物。 注:改写GB/T17765—1999,定义3.1.20。 3.7 实体AIS航标 realAISAtoN 设置在航标上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装置。 3.8 虚拟AIS航标 virtualAISAtoN 由AIS基站通过21号报文播发的虚拟航标信息。 4 侧面标志 4.1 功能和分类 侧面标志依航道走向配布,用以标示航道两侧界限;或标示推荐航道;也可标示特定航道。侧面标 志包括航道左侧标、右侧标和推荐航道左侧标、右侧标。 4.2 航道左侧标、右侧标 4.2.1 航道左侧标和右侧标分别设在航道的左侧和右侧,标示航道左侧和右侧界线。顺航道走向行驶 的船舶应将航道左侧标和右侧标置于该船的左舷和右舷通过。如图1所示。 图1 航道左侧标、右侧标 2GB4696—2016 4.2.2 航道左侧标和右侧标的特征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航道左侧标和右侧标的特征 特 征 航道左侧标 航道右侧标 颜 色 红色 绿色 形 状 罐形,或装有顶标的柱形或杆形 锥形,或装有顶标的柱形或杆形 顶 标 单个红色罐形 单个绿色锥形,锥顶向上 灯 质红光,单闪,周期4s 绿光,单闪,周期4s 红光,联闪两次,周期6s 绿光,联闪两次,周期6s 红光,联闪三次,周期10s 绿光,联闪三次,周期10s 红光,连续快闪 绿光,连续快闪 4.3 推荐航道左侧标、右侧标 4.3.1 推荐航道左侧标和右侧标设立在航道分岔处,也可设置在特定航道,船舶沿航道航行时,推荐航 道左侧标标示推荐航道或特定航道在其右侧;推荐航道右侧标标示推荐航道或特定航道在其左侧,如 图2所示。 图2 推荐航道左侧标、右侧标 4.3.2 推荐航道左侧标和右侧标的特征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推荐航道左侧标和右侧标的特征 特 征 推荐航道左侧标 推荐航道右侧标 颜 色 红色,中间一条绿色宽横带 绿色,中间一条红色宽横带 形 状 罐形;装有顶标的柱形或杆形 锥形;装有顶标的柱形或杆形 顶 标 单个红色罐形 单个绿色锥形,锥顶向上 3GB4696—2016 表2(续) 特 征 推荐航道左侧标 推荐航道右侧标 灯 质红光,混合联闪两次加一次,周期6s 绿光,混合联闪两次加一次,周期6s 红光,混合联闪两次加一次,周期9s 绿光,混合联闪两次加一次,周期9s 红光,混合联闪两次加一次,周期12s 绿光,混合联闪两次加一次,周期12s 5 方位标志 5.1 方位标志设在以危险物或危险区为中心的北、东、南、西四个象限内,即真方位西北~东北,东北~ 东南,东南~西南,西南~西北,并对应所在象限命名为北方位标、东方位标、南方位标、西方位标,分别 标示在该标的同名一侧为可航行水域。方位标志也可设在航道的转弯、分支汇合处或浅滩的终端。 5.2 北方位标设在危险物或危险区的北方,船舶应在本标的北方通过;东方位标设在危险物或危险区 的东方,船舶应在本标的东方通过;南方位标设在危险物或危险区的南方,船舶应在本标的南方通过;西 方位标设在危险物或危险区的西方,船舶应在本标的西方通过。如图3所示。 图3 方位标志 4GB469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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