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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 分 类、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的 管理,提高其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和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和定义】本规定合用于民用航空行政执 法人员的管理。 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称为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如下简 称监察员),是指按照本规定获得监察员资格的民航各级行政机 关公务员以及受民航局委托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的事业单位 (如下简称受委托组织)编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监察员管理的分工】中国民用航空局(如下简称 民航局)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并依法对监察员实行 监督管理。民航局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各监管专业监 察员进行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如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和受委托 组织按照本规定对监察员实行监督管理,接受民航局的指导和监 督。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的法制职能部门以及受委托组织负责监 察员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监察员管理部门。 第四条【行政执法资格证明】监察员证是监察员依法对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实行行政管理,行使行 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五条【亮证执法和协助开展执法】监察员实行行政许可 前的实质内容核算、行政检查、调查、行政强制和行政惩罚等行 政执法工作时应当出示监察员证。未出示监察员证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配合。 未持有有效监察员证的,不得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不过 可以在监察员的带领下,协助开展执法工作。 第六条【执法设施、设备的配置】监察员所在单位应当根 据执法工作需要为监察员配置对应的行政执法工作设施、设备。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监察员的职责】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实行行政许可行为; (二)对民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状况进 行检查监督; (三)按职责分工主持或者参与事故、事故征候的现场调查; (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办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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