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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01 A 16 黑 DB23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23/T 2464 —2019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评价标准 2019-10-11 发布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1-11 实施 发布 DB23/ T 2464 —2019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5 评价标准............................................................................................................................................................. 2 I DB23/ T 2464 —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给出的规划起草。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黑龙江省泰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代旭日、昌新文、徐志勇、杨雪、杨凯杰、李进晓。 II DB23/ T 2464 —2019 引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和加强对基层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水平,从人 员、车辆、器材配备、训练绩效、队伍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确定考评内容,用于省消防救援总队、市 消防救援支队、区(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各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工 作进行量化考评,从而促进专职消防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和发展,提高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专职消防队、 企业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能力、队伍管理能力、执勤训练能力、人员编制水平、装备器材水平、经费保 障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III DB23/ T 2464 —2019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评价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评价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至三十九 条规定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依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黑龙江省 政府等相关标准、文件规定,从人员编配、车辆配备、器材配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和经费保障方面 进行综合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1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 7956(所有部分) 消防车 GB/T 29175 消防应急救援 技术训练指南 GB/T 29178-2012 消防应急救援 装备配备指南 GB/T 35547-2017 乡镇消防队 建标 152-2017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专职消防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应当建立的承担火灾扑救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并按照国家 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 3.2 政府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占半数以上,承担县级以上政府管辖区域范围内火灾事故扑救和其他消防安全工 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 3.3 乡镇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 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 3.4 企业专职消防队 由企业单独建立的,承担企业内部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的消防组织。 4 评价标准 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人员配备、车辆配备、器材配备、训练要求 及标准、队伍管理等应满足灭火救援任务需求,符合建标152-2017和GB/T 35547-2017等标准的要求。 1 DB23/ T 2464 —2019 4.1 人员配备 4.1.1 人员数量 专职消防队人员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特勤消防站45-60人,战勤保障消防站40-55人,一级消防站30-45人,二级消防站15-25人,小型站 15人,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5人,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0人。专职消防队人员构成参考表 1。 表1 岗位 人员构成 评价标准 指挥员 应至少配备中队长、副中队长各 1 人,30 人以上的专职队可设置指导员。 通讯员 应配备 1 名火场文书,1 名接警员,可兼任。 火场安全员 应设定火场安全员,可兼任。 战斗班长 每个战斗班应设有班长、副班长。 司机班长 司机班应设有班长、副班长。 战斗员 驾驶员 装备维修员 按照每个战斗小组配备 3 人,每班应为 2 个战斗小组。按专职队人员编制安排执勤待机,应尽量安 排人员编入战斗员岗位。 每辆消防车应至少配有 1 名固定的正驾驶员,1 名兼职驾驶员。 每个中队应至少配 1 名装备维修员,宜兼任。 供水员 应设有火灾现场供水员,宜兼任。 后勤补给员 应设有后勤补给员 1 名,宜兼任。 卫生员 应设有火场卫生员 1 名,宜兼任。 注:特勤消防站、战勤保障消防站、一级消防站、二级消防站驾驶员按实际需求配备。 4.1.2 从业要求和待遇 从业要求和待遇满足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专职消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专职消防队员50岁(含)以上 不宜从事灭火救援一线岗位; ——专职消防员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身体条件符合GBZ 221的规定; ——专职消防员应取得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职业资格; ——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和津贴,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社会保 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交通食宿津贴、伤残抚恤补助和绩效奖金等待遇。 4.2 车辆配备 4.2.1 车辆数量 常用消防车辆配备应符合特勤消防站、战勤保障消防站8-11台,一级普通消防站5-7台,二级普通 消防站2-4台,小型消防站2台;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台,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台。专勤消防车根 据辖区火灾特点和队伍属性,视应情况配备。车辆配备评价标准宜符合表 2 的规定。 2 DB23/ T 2464 —2019 表2 消防车辆配备标准 车辆类别 评价标准 水罐或泡沫消防车 按照特勤消防站建设标准应配备3辆水罐泡沫消防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车或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一级普通消防站应配备2 灭火消防车 辆水罐或泡沫消防车,二级普通消防站、小型站应 泡沫干粉联用消防车 干粉消防车 登高平台消防车 举高消防车 云梯消防车 举高喷射消防车 配备1辆水罐或泡沫消防车,一级、二级乡镇专职消 防队应配备1辆水罐或泡沫消防车。 按照特勤消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应配备1 辆举高消防车,其他消防站根据辖区火灾特点和队 伍属性,视情况配备。 抢险救援消防车 排烟消防车 照明消防车 专勤消防车 化学事故抢险救援消防车 防化洗消消防车 按照特勤消防站建设标准应配备1辆抢险救援消防 车和化学事故抢险救援消防车,一级普通消防站应 配备1辆抢险救援消防车,其他消防站根据辖区火灾 特点和队伍属性,视应配备数量。 核生化侦检消防车 通信指挥消防车 供气消防车 器材消防车 供液消防车 供水消防车 自装卸式消防车(含器材保障、生活保障、供气、 供液等模块) 装备抢修车 战勤保障消防车 饮食保障车 根据辖区火灾特点和队伍属性,视应配备数量。 加油车 运兵车 宿营车 卫勤保障车 发电车 淋浴车 工程机械车辆(挖掘机、铲车等) 3 DB23/ T 2464 —2019 4.2.2 车辆管理要求 车辆管理要求满足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对车辆及随车器材进行每日检查、每周全面清扫、每月全面检查保养; ——车辆定人定岗,车辆和随车器材随时保持日常战备状态; ——故障维修及时,小修当日完成,大修按月完成; ——有车辆管理制度,安全责任明晰,有具体的奖惩措施。 4.2.3 车辆维护 车辆维护按GB 7956的要求执行。 4.3 器材配备 4.3.1 要求 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器材配备应具备单独完成执勤和灭火任务的 能力,灭火救援类器材、易损耗器材和灭火剂,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 量。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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